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 與當時13歲女友性交 罪名成立即時還押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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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16年前在學校的課外活動中認識一名11歲女童後,曾非禮該女童,並在該女童約13歲時發生性行為。女方十多年後報警,施否認指控否認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DCCC424/2024)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陳廣池今(14日)作出裁判。

女事主X早前供稱,她讀小學時,施曾接她放學,並帶她到公園,期間摸她胸部,並有合照。她升中學後,二人重遇並成情侶,她指施在情人節作出請求,要她在一個月後的白色情人節:「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二人最終亦在當天發生性行為

法官陳廣池裁定施面對的非禮罪罪脫,另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則罪成,即時還押,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駿興稱,他年輕時曾任模特兒,有為品牌拍硬照和走秀。(陳蓉攝)
施俊興供稱﹑他是透過女友人介紹認識前立法會議員馬逢國,馬在審訊時亦曾到法庭旁聽。(陳蓉攝)

帶事主X到公園摸胸及合照

控方案情指,事主X於1997年出生,她小學時參加戲劇小組,被告是話劇導師助手,她覺施會不時望她及主動跟她聊天,又問她要電話,覺二人關係曖昧。她指2008年11月,施到學校接X放學,並帶她到高山道公園,X指駿叫她坐在他大腿上並有摸她胸部,及吻她的頸和耳,二人並有拍照留念,施在照片上貼近X的臉作「嘟嘴」狀。

兩年後重遇並發展成情侶

X又稱她在2010年已升上中學,同年10月初她往看施有參與的話劇《回憶⋯是美好的!?》時二人重遇,期後發展成情侶。她指施已多次明示或暗示想發生性行為,又以「老婆」稱呼她,並指二人是「兩公婆」,應該玉帛相見。她指施更曾說:「如果不做,就是不夠愛他。」

白色情人節首次性交

至2011年2月14日情人節,施買禮物給她,並著她一個月後回禮,並說:「要用啲白色嘅嘢慶祝。」X稱同年3月14日的白色情人節,她到被告的住所,當時只有她與施二人,兩人亦在當天發生性行為,她當時只得13歲。

X稱後來與施分手,之後無甚聯絡。多年後發現施當上公職,擔心他會接觸年幼兒童,決定揭發事件。

一吻定情 另交女友後與X分手

施早前出庭自辯,承認曾在事主13歲時在海港城臨海露台偷吻,兩人從而一吻定情,但否認曾要求X在白色情人節以性交「回禮」,並稱最多只是一同食餐飯。他後來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後,憶起中學的女同學,他主動聯絡該女同學後兩人拍拖,他之後向X提出分手。施強調從沒與X性交,又稱他家長期有人,不存在與X在家單獨共處。

至於他與11歲的X在公園的合照,施稱當時當X是小朋友,兩人看似很近純粹是鏡頭問題,他沒考慮太多,現回想覺「唔理想」,易令人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