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2018校巴俯衝釀5死 7年半後裁死於意外 家屬庭外稱離譜
北角於2018年發生校巴前衝事件,司機雖以身擋車卻未有成功並被捲車底,多名途人走避不及,終釀成5死慘劇。死因庭早前就事件展開研訊,有專家指校車上的手掣疑未鎖定在適當位置,至未能完住停在斜路上,校巴因而急速向下滑。由於該司機當時並非在駕駛校巴,未能控以不小心駕駛,只被票控未拉好手掣,被判罰款2000元及停牌6個月。
死因庭於2022年5月將作裁決前,律政司突要求押後,再控肇事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最終於2025年2月裁定該案永久終止聆訊,司機無罪釋放。
死因裁判官何俊堯在今(28日),即事發近7年半後,裁定5名死者「死於意外」,亦同意現行法例有「真空位」,建議運輸署及有關部門勍修例作討論。
家屬庭外稱案件拖拉多年,政府亦未有調整法例,認為「離譜」。
意外共釀成5人死亡
5名死者分別為:印尼華僑YIP WILLY(89歲)、楊文根(77歲)、何玉珍(80歲,女)、梁洪(83歲)、陳瑞意(70歲,女)。涉案車禍發生於2018年12月10日接近下午2時,肇事司機駕駛一輛車牌為HG365的輕型小巴,在北角長熙街、熙和街及英皇道發生交通意外,5名死者均碰巧閒逛或路經該處,結果一同被撞,其中何當場死亡,Yip 留院1個月後離世 ,餘下3人則送院後同日不治。
家屬認為案件拖拉多年離譜
事主梁洪的家屬在庭外回應,認為案件拖拉多年是「離譜」,又指政府多年來未見有調整有關法例。家屬指,知道警方有與律政司商討進一步的處理方法,亦相信警務處「有做嘢」,惟苦無新證據。亦有家屬稱:「(刑罰係)「唔公道」,等上天判佢,5條人命。」她另透露,有就本案索償,最終獲賠70萬。
校巴衝下至多人死傷。(詳看下圖)
司機以身阻擋未能把車煞停
目擊事件發生的路人之證供,當日司機吳耀宗將校巴停定在斜路上,惟吳關上車門時,校巴沿著斜路慢慢向下滑。吳見狀在車門位置追著滑動的校巴,繼而踏前用雙手推車頭,試圖制止巴士向前衝但失敗。吳隨即轉身背向校巴,以背脊及雙腿截停校巴但再度失敗,吳旋即遭校巴撞倒。有目擊者指見到有一個人影疑似遭校巴車側拖著繼續往下衝,校巴最後衝至熙和街撞到多人後停下。
肇事校巴驗車並無發現問題
肇事校巴的公司東主李玉蘭供稱,吳於2018年3月受聘為該校巴司機,他的駕駛技術良好,未接獲任何投訴。肇事小巴在2018年8月通過政府驗車,沒有發現有任何問題。
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疑停車後手掣未拉至安全鎖定位置
運輸處車輛檢驗主任何元宗則指,校巴事的事後檢驗證實機件良好,手掣共有8格,若把手掣拉至第5格,便能把車安全鎖定在事發的斜路上。另他曾在斜度相若的斜坡上作測試,發現校巴在車禍發生時,或只被拉至第4格。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陶志恒博士,他就涉案車禍進行法證視頻分析,嘗試重組意外發生情況,同樣認為事發時的手掣是拉至第4格的狀態。
行人路加設欄桿並禁止斜路上落客
時任港島交通部道路安全主任梁國熙則供稱,他在是次車禍後向運輸署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在斜路鋪設防滑鋼砂、禁止車輛由長康街直行至熙和街、延長英皇道交界處的安全島及欄桿等。惟運輸署最終只是在行人路加設欄桿,及禁止斜路上落客。
司機非駕駛車輛僅被票控
裁判官另在庭上關注,吳雖導致嚴重車禍,卻只被票控「沒有固定車輛制動器而離開車輛」罪,其最高刑罰是2000元罰款和停牌6個月,質疑現行法例是否有漏洞。梁國熙同意傳票控罪與涉案車禍的嚴重性未必相稱,但指意外非在吳駕駛校巴時發生,故未能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同意法例不合時宜。
司機再被檢控最終獲准永久終止聆訊
控方在2022年5月,死因裁判官正準備就聆訊作裁決前,突要求聆訊押後,並在同年檢控肇事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會轉至區法法院審訊。該司機要求永久終止聆訊,並指他原本已被票控,並已認罪,控方再作檢控,屬二次檢控,有違法律原則,最後在2025年2月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
死因裁判官的裁決
司機未有拉緊手制肇禍
裁判官何俊堯裁定死亡事件發生於2018年12月10日,因被司機吳國輝未有拉緊涉案校巴的手制,致其沿長康街向前俯衝,並橫跨英皇道,撞倒身處現場的5名死者,而他們均是死於意外,死因為多處受傷。
案中司機案發時並無駕駛只被票控
何官引述道路安全主任梁國熙的證供,指從200年至案發當日,有6宗同類的案例。法例只有針對如「危險駕駛」等更嚴重交通事故的控罪,惟此案中的司機在案時並沒有駕駛,故僅可票控「沒有固定車輛制動器而離開車輛」。梁作供時同意,此控罪輕微,沒有阻嚇性,反映有關法例存在漏洞,未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司機亦未能就行為付出相應代價,故有關部門應以修訂法例展開討論。
法例有真空位官著部門討論修例
何官採納梁的供詞,同意現行法例有「真空位」,建議運輸署可加強斜路泊車的宣傳和教育,並與有關部門就修例展開討論,以反映嚴重性,警剔其他駕駛者。
案件編號:CCDI-1068/2018、CCDI-1076/2018、CCDI-1078/2018、CCDI-102/2019、CCDI-2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