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國安法後 之前言行不能視作同意默許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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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今(2日)續審,控辯雙方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今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辭,爭議本案是否有表證成立。

審訊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控罪日期(即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

由於戴耀廷沒有出庭作證,根據法庭的裁決,他曾作言論將只能被視為傳聞證供。(資料圖片)

戴耀廷言論只是傳聞證供

由於本案沒有傳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關戴的言論、其發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視作「傳聞證供」。一般而言,「傳聞證供」並非證人直接得知的資訊,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許使用「共謀者原則」,便可行使酌情權採納共謀者的「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非傳聞證供只能指證發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即代表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至於國安法生效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換言之此後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為非傳聞證供

辯方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偷拍片段及錄音呈堂,法官認為與控罪相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該些影片及錄音中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但法官現階段尚未決定這些「非傳聞證供」所給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將會將有毋須答辯的申請。

下周將就表證是否成立陳詞方已經完成舉證,接下來辯方將作中段陳辭,要求毋須答辯,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辯方透露,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將會有中段陳辭以作相關申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再開庭,期間控辯雙方需先呈交書面陳辭。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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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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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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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