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九)|控辯雙方就法律原則爭辯 法官裁定16被告表證成立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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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35+初選案經過58天審訊,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並完成舉證,在進入辯方案情前,雙方先就控罪所涉的細節作法律爭辯。其中一個主要爭辯議題控罪包括的「共謀者原則」。由於《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且不具追溯力,但初選的概念及計劃,早於2020年上半年已開始,控辯雙方就各被告在國安法前的行為應如何作考慮有不同看法,法官最終裁定,共謀者原則在國安法實施後才能引用。

此外,4名被告包括: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及吳政亨亦有作表證不成立的申請,但全部遭法官拒絕,法官並裁定16名受審的被告全部表證成立。

初選案時序。(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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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第59天 控方指被告國安法前言行已足構成行為失當罪

控方指國安法雖不設追溯期,但被告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與控罪相關,亦可用以指控他們曾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又首度提出,各被告在控罪前的言行,已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惟法官對這說法表示質疑,不但批評控方審訊中途才提出這個新論點,更有法官反問:這是否指人一生也要慎言?辯方陳詞亦指控方臨時改變立場,做法「極度不公」,重申若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前不屬違法,亦不能引用共謀者原則作考慮。

聆訊第60天 辯方反駁行為失當罪有別於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律師續陳詞指,控方指串謀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形成,又指眾被告當時言行已構成公職人員失當罪,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性質,有別於顛覆國家政權罪,認為控方把兩者類比,以求將國安法前的言行納入證據並不合理。此外,若控方一早已提出協議已涉公職人員失當,辯方會採不同的抗辯手法,認為控方做法是擴大「共謀者原則」應用範圍,對辯方並不公平。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聆訊第61天 共謀者定議惹爭議

控方控法官要求,呈上一份控方指控各被告加入計劃的日期,惟法官卻有多個疑問,包括指公民黨的鄭達鴻,被指在2020年3月該黨舉行記者會起,便被算加入了計劃,但有法官指,鄭當天只是手持紙牌;此外,各方亦有就控方所指的「共謀者」存在爭議,如民主動力的總幹事黎耀輝,因曾出席協調會議,及為初選製作表格,便被定為「共謀者」,但有法官質疑,黎當時是為民動工作,只為工作需要才做有關事預,但控方仍堅持黎的行為代表他支持初選;此外,沒有參與初選,亦無出席過協調會議的郭榮鏗,亦被指是「共謀者」,控方解釋,因郭曾在初選中為其公民黨的黨友助選,認為這已顯示他支持35+的計劃。

此外,吳政亨的律師指指吳只曾發起「三頭三不投」聯署,從沒涉「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協議,亦未就這議題表態,認為控方單憑吳知悉計劃,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其中,並不足以令吳入罪。

聆訊第62天 共謀者原則只能用於國安法後的言行

法官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包括戴耀廷當時所作的言論,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法官亦裁定匿名證人X偷拍新西協調會的片段及錄音,只以「非傳聞證供」方式呈堂,意味戴在會上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

聆訊第63天 4名被告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辯雙方處理了法律爭辯後,4名被告:黃碧雲、林卓廷、吳政亨及何桂藍要求法庭裁定他們表證不成立,辯方律師指,控方引用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釋義,指被告否決預算案等協議,屬「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但辯方指該釋義是在被告們被控後才生效,此前何謂「非法手段」未有清晰定義;亦有被告質疑,缺乏證據證明否決財案屬非法,且即使否決財案,也不一定令顛覆國家政權,認為控方案情有遺漏,要求法庭裁定他們表證不成立。

聆訊第64及65天 法官裁定16被告全部表證成立

法官拒絕4被告的申請,裁定全部16名被告表證成立。辯方透露,13名被告將會自辯,另5名被告會傳召辯方證人,預料辯方案情需時約39天。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案件原定於6月12日,審訊第65天開始辯方案情,但由於法官陳慶偉感不適,案件需要押後。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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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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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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