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女子充電玩手機睡著 電池熱失控起火 她全身燒傷十指全毀

撰文:深圳衛視
出版:更新:

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近日披露,該院審結一起因手機充電熱失控起火引發的人身侵權責任糾紛案,消費者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引發火災致嚴重傷殘,法院終審劃分各方責任,明確手機銷售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據悉,事故發生於2024年2月4日清晨,廣東東莞市長安鎮霄邊社區一出租屋突發火災。本次火災過火面積僅約1平方米,但火勢迅猛、瞬間引燃周邊物品,導致屋內女租客陳小姐被嚴重燒傷。經司法鑑定,陳小姐雙手、軀幹及四肢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面部燒傷構成九級傷殘,傷情嚴重、後續康復壓力巨大。

經調查,本次火災的起火源頭為當事人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機。據陳小姐自述,案涉手機於2021年8月在某電商平台購入。事發當晚,她臥床一邊為手機充電、一邊刷短視頻,隨後不慎入睡,其間手機突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劇烈的火勢將其痛醒,她強忍傷痛逃離火場,卻已造成不可逆的身體損傷。

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委託專業機構開展事故成因與傷情鑑定。廣東震華痕跡司法鑑定所對手機、充電器殘骸進行檢測研判,確認案涉手機鋰電池存在典型熱失控痕跡,系本次火災的直接誘因。廣東鏈信司法鑑定所傷情鑑定結果顯示,陳小姐全身多處嚴重燒傷,構成多重傷殘。據悉,僅首期治療費用就超30萬元(人民幣,下同),後續仍需長期手術修復與專業康復訓練,經濟與身心負擔沉重。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陳小姐將手機銷售商家、房屋房東及二手房東一併訴至法院,主張本次事故系手機電池熱失控直接導致,同時涉案出租屋消防安全設施缺失、出租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各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請求三被告賠付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損失共計118萬餘元。

延伸閱讀:女子「充電玩手機」慘遭電擊無法動彈急送ICU 揭未使用原裝配件

+20

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依法核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57,518.91元。結合事故成因與各方過錯程度,法院作出責任劃分:原告陳小姐違規臥床邊充電邊使用手機,自身存在安全疏忽,自行承擔40%事故責任;手機銷售商王某銷售存在缺陷的產品,承擔60%賠償責任,需賠付各項損失共計634,511.35元;針對銷售商無法清償的債務部分,由二手房東劉某在10%範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手機銷售商王某不服判決結果,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某主張,一審法院未追加手機生產廠商為訴訟參與人,未能完整查清案件事實,存在審判程序瑕疵,請求二審改判其無責或發回重審。同時,其對涉案手機真偽、電池熱失控原因、房屋電路安全等提出異議,申請再次司法鑑定。

東莞中院審理後,對一審已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全部確認,認定一審審判程序合法合規,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承辦法官楊粵欣對此作出專業釋法。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選擇向產品生產者或產品銷售者主張賠償。本案中,原告明確選擇向銷售方追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追加生產商不屬於程序違法。銷售商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若認定事故責任源於產品生產環節,可另行向生產商追償。

針對再次鑑定的申請,法院依法不予准許。經查,公安機關此前已委託專業機構完成事故成因鑑定,明確手機電池熱失控排除外部環境、電路等外力因素影響。同時,涉案手機銷售商無法提供完整的進貨、銷售台賬記錄,無法舉證證明售出產品的原始狀態,亦無法證實消費者存在私自更換電池等行為,再次鑑定不具備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