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首長責任制|涵蓋逾60高官不包括常秘 兩決策局成異例
特區政府今日(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部門首長責任制」立法文件,建議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令其調查小組可在部門出現嚴重、廣泛、重複性系統問題,以至有跡象可能涉及部門首長時,可啟動調查。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新機制將取代現行由較高級公務員進行內部調查的做法,可避免再令公眾產生「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
文件列明,責任制主要目標是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持續提升部門績效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公務員事務局指出,將有超過60名高級公務員受其規管,包括兩名兼任部門行政主管的決策局常任秘書長,其餘常秘則不受影響。常秘為公務員體系最高級職位,本身不屬於現有政治問責團隊,若首長責任制亦不涵蓋,如何監察其表現?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強調,有機制處理。
政府提立法建議 賦權敍用委員會調查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介紹擬議《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要點。今次立法主要目的是賦權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下啟動第二級調查工作。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為為部門首長責任制設立兩級調查機制:若問題屬一般性質,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按照公務員管理制度對過失人員作出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若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則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小組負責查找不出及釐清責任。
取代現有「公務員查公務員」機制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政府一直內部調查機制,只不過現時做法是委派較高級的官員去查,例如物流署採購冒牌飲用水事件,便是委任常秘領導紀律調查,今次立法後,敍用委員會將取代現有做法,雖然本質上仍屬行政調查,但可避免「公務員查公務員」的觀感,更具公信力。
根據立法建議,特首及一眾司局長均可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下啟動第二級調查,而調查小組須由敍用委員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會成員組成,並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指出,委員會的調查權力將與申訴專員公署及審計署等法定監察組織的權力相若,雖然敍用委員會主席通常由退休公務員擔任,但有機制避免利益衝突,例如其曾管理部門的人員受查時,他會避席,由委員會其他成員代主席。發言人強調,委員會絕大部分成員都沒有公務員背景,不會偏私。
兩層問責均不涉常秘 公務員事務局:有機制監察
李家超在去年施政報告中表明,建立部門首長問責制其中一個主要目是把司局長就制訂政策須政治問責和公務員就執行政策須行政問責兩者,更好銜接起來。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估計,有超過60個高級公務員屬於「部門首長」,將受新責任制規管,包括兩名決策局常秘,即身兼房屋署署長的房屋局常秘,以及負責教育局行政事宜的教育局常秘。
常秘為公務員體系中最高職位,不屬於政治問責官員,但負責領導局內事務、輔助問責局長制定政策,並確保政策有效執行。若部門首長責任制亦不涵蓋他們,會否造成監察真空?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解畫稱,常秘並非沒人監察,他們的工作由局長評核,若做得不好,局長會在報告中寫明; 而且,所有常秘都是政務官(AO),公務員事務局會監察他們的表現,若是署任,要達到一定要求才可晉升,而若要調任,亦需看工作表現。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強調,訂立調查規例只屬「備用」,當局更希望部門首長責任制發揮正面意義,令部門首長做好管理工作,及早預防問題或在出現問題時盡快糾正。政府表明責任制沒有追溯力,至於調查會否公開,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擬議條例並沒有規定是否必須公布,但若屬於公眾矚目的事件,相信會有適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