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破局|Save Lily暴露出世紙法例盲點 父母迅速獲釋背後考量
「真實認識我們的人,不會認為我們是極端父母」。曾先生和關小姐這對伴侶在芬蘭和香港三次在家分娩,無去醫院產子、一度無交 DNA 證明關係、無領出世紙,即使不是「極端父母」,也是「非常父母」。大女夭折,次女Lily健康不佳被瑞典接管,幼子Danny被社署申保護令接走。
由「Save Lily」發展成「Save Danny」,這宗顛覆對父母道德認知的事件,背後揭示香港對「無證兒童」的法律漏洞。翻查資料,最長一單「無證兒童」個案長達15年。當年入境處加強執法,但為何今次父母沒違反出生 42 日內須辦理登記的規定?原來法例存灰色地帶。即使以「疏忽照顧兒童」罪名拘捕父母,但如果嬰兒沒做體檢也健康,成功定罪也殊不容易。政界中人也提醒《虐兒條例》並非「萬靈丹」,參考定罪門檻更低的新加坡,針對保護兒童的法例應更全面。《香港01》潘耀昇整理一片拆解!
由「Save Lily」發展成「Save Danny」
「Save Lily」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因為顛覆大家對父母道德的認知。事件源於一對未婚伴侶,2019 年在芬蘭屋企誕下女兒,一個月後不幸夭折。曾讀護理課程的爸爸自行急救,鄰居報警,救護員都救不了。這對父母覺得自己盡了最大責任,不過芬蘭警方覺得有可疑,控告他們涉嫌遺棄及嚴重疏忽照顧殺人。媽媽宣稱大女是死於自然。
兩年後,這對伴侶誕下二女 Lily,又是在屋企自行分娩。Lily 沒出世紙,媽媽報稱芬蘭政府基於香港人身份,拒絕接受辦理其出生登記,又突擊上門檢查 Lily 狀況,令他們感到當地並「不安全」,然後一家三口連人帶錢搬往瑞典。
大筆現金惹來洗黑錢的嫌疑,瑞典警方拘捕父母調查。二女 Lily 由社福局看管,社福局指控他們未為 Lily 辦理出生登記,以疏忽照顧為由,沒解除 Lily 的監護令。由於對他們照顧能力有疑慮,將 Lily 接管交給寄養家庭照顧。文件提到 Lily 被帶走照顧時,僅穿着睡衣、身體骯髒、患有嚴重濕疹和牙齒嚴重受損,不過這對父母否認。
由於 Lily 接受緊監護令,所以佢地其後搬回香港,都不能帶女兒離開,更加開設「Save Lily」專頁,要求當局撤銷監護令,讓 Lily 回港。
這對父母今年再誕下嬰兒,聲稱在家中分娩幼子 Danny,亦都是今次事件的最大爭議,以及他們被捕的原因。兩個一直拒絕向入境處提交 DNA 報告證明血緣關係,令 Danny 至今仍未獲發出世紙。這件事經《香港01》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警方以疏忽照顧兒童罪拘捕兩人,Danny 送到醫院檢查。
Save Lily暴露出世紙法例盲點 一原因難入罪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 7 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 42 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2,000 元或入獄六個月。這條法例目的是想父母及時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手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權益。
Danny 已一個半月大,超過《條例》規定取出世紙的 42 天。為何今次這對父母被捕的罪名,不是違反《生死登記條例》,而是另一條罪疏忽照顧兒童呢?據了解與法例寫法有關。法例是要求辦理出生登記,他們亦都有申請辦理,多次強調是想有出世紙,只是過程中拒絕提交 DNA。奈何法例亦都無權力要求父母一定要提交 DNA,他們做了申請這一步,很難入罪。
期間,他又怪責入境處,不滿要求提交 DNA 檢測證明血緣,指不可以偏向兒童權利,而不去保障他們的私隱權。又認為入境處理應同時保障他的私隱權和 Danny 的教育權、醫療權,要求當局酌情發出臨時證明。
回歸後香港「無證兒童」長達 15 年
今次的事件是特殊個案。一般而言,就算在家分娩,父母都會帶嬰兒去醫院檢查。不過其實過往試過即使醫院分娩,都不為嬰兒取出生紙,即是變「無證兒童」。由九七回歸至 2015 年,有多達 543 名嬰兒出生後 1 年後才登記,有個案更過期長達 15 年。部分逾期辦理出世紙個案可能涉及單親家庭、唯一至親因病入院,未能替子女辦理出生登記;部分個案則涉棄嬰,社署署長需向法庭申請成為該棄嬰的監護人,始能辦理出生紙。
其中一宗個案是 11 年前,一個 15 歲女童墮樓,揭發女童一直沒出生紙。原因是菲律賓籍的媽媽逾期居港超過 22 年,為了隱瞞母親的逾期居留身份,沒為死者及其 14 歲妹妹領取出世紙。之後入境處改做法。如新生嬰兒的父母逾期未有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入境處會於嬰兒出生後 3、6 及 9 個月,分別以普通郵件及掛號信件提醒,調查科人員亦都會上門找父母。
拒交資料走法律罅 除非修例賦權交DNA
不過 11 年前這宗個案,是建基於嬰兒在醫院出世,至少有地址可以讓入境處上門查找。今次 Danny 個案是家中產子,如果不是父母自爆或者有人舉報,入境處都好難知情、繼而行動。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管浩鳴認為,香港法例沒有限制孕婦不能在職中分娩,法例有灰色地帶,只要有入紙申請都好難入罪,認為立法會有必要修例,可能規定即使意外地在家出生,你有責任多久之後一定要帶嬰兒去醫院。
不過有政府中人認為,本身法例都已經規定 42 天內要辦理出世紙,認為關鍵可能在於父母拒交資料,令出世紙辦理失敗的問題。畢竟條文沒規定一定要交出 DNA,除非修例賦權。
疏忽照顧兒童視乎「結果論」 父母迅速獲釋背後考量?
另一個關注點,是警方用疏忽照顧兒童罪名。這條罪過往大多針對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今次產子後沒帶他去醫院檢查,入罪機會有多大呢?
首先要了解條例如何寫。它是針對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虐待、忽略或疏忽照顧兒童,使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有大律師認為嬰兒健康無問題、沒表面傷痕,一旦告上法庭,可能會爭拗疏忽照顧兒童理據。舉例,除非有些疫苗是必須要注射,而因為他沒注射,令到他會產生該類疾病,就有疏忽照顧兒童的嫌疑。所以一切都是看「結果論」,即如果不為他做身體檢查,導致他有病,又或者沒及時用藥、醫生照顧,而令病情嚴重或者死亡,疏忽照顧兒童就較易入罪。
但亦有大律師認為,疏忽照顧兒童罪範圍廣泛,主要視乎照顧過程中是否有不足,導致兒童生理或心理健康受損。舉例沒有送嬰兒去醫療檢查、沒提供足夠衣物及食物,以及沒有為奶樽消毒,均有機會入罪。
另一個定罪可能性,是產子時的衛生環境。始終不知其家中會否好像醫院般有規格,但須具消毒及其他必要的醫療設施,確保嬰兒健康。另外,嬰兒出生後,亦應由醫生檢查身體狀態及有否後遺症。
《虐兒條例》非「萬靈丹」 新加坡保護兒童法例跑贏香港?
無論如何,今次這對父母將「隱私權」和嬰兒的「基本權」強行對立,甚至凌駕嬰兒的權利,受到社會廣泛批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四大核心原則之一,意味著兒童所享有的生存權、醫療權、教育權等基本權益,理應列為優先考慮。不過這對「非常父母」的觀念扭曲。當父母由於自身的盲目信仰、無知或個性,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甚至對子女的根本利益造成損害時,有為政府就要承擔起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的保護。
選委界立法會前議員、律師江玉歡呼籲留意《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是否完善。《條例》將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定義為受襲擊、虐待、忽略、性侵、健康、成長或福利受損等情況的人。
她稱《條例》比較保守,仍然用舊定義,舉證門檻一定不低。她引述新加坡的保護兒童相關法例中,兒童被疏忽照顧的定義更廣泛,包括若有兄弟姐妹曾經被父母疏忽照顧、父母不提供醫療幫助,及子女受到精神損害(如脫離社交生活),而且新加坡父母若不提供子女醫療報告即屬違法。江玉歡希望當局檢視法例有否改善空間。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並非「萬靈丹」,針對保護兒童的法例應更全面。Lily 與 Danny 的個案觸動公眾神經,是因為它觸及文明社會對保護兒童權利原則。莫論父母宗教信仰、國籍、個人自由,兒童健康成長權不應該成為任何利益的犧牲品。
有關部門今次的果斷行動,正是基於嬰兒福祉而履行的應有之義,讓他盡快脫離高風險的家庭環境。事件所暴露「在家分娩」的機制漏洞,可能導致新生兒陷入法律、社會與生存權益的真空狀態,也需要特區政府盡快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