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破局|Save Lily暴露出世紙法例盲點 父母迅速獲釋背後考量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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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認識我們的人,不會認為我們是極端父母」。曾先生和關小姐這對伴侶在芬蘭和香港三次在家分娩,無去醫院產子、一度無交 DNA 證明關係、無領出世紙,即使不是「極端父母」,也是「非常父母」。大女夭折,次女Lily健康不佳被瑞典接管,幼子Danny被社署申保護令接走。

由「Save Lily」發展成「Save Danny」,這宗顛覆對父母道德認知的事件,背後揭示香港對「無證兒童」的法律漏洞。翻查資料,最長一單「無證兒童」個案長達15年。當年入境處加強執法,但為何今次父母沒違反出生 42 日內須辦理登記的規定?原來法例存灰色地帶。即使以「疏忽照顧兒童」罪名拘捕父母,但如果嬰兒沒做體檢也健康,成功定罪也殊不容易。政界中人也提醒《虐兒條例》並非「萬靈丹」,參考定罪門檻更低的新加坡,針對保護兒童的法例應更全面。《香港01》潘耀昇整理一片拆解!

曾先生與關小姐。(資料圖片/黃學潤攝)

由「Save Lily」發展成「Save Danny」

「Save Lily」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因為顛覆大家對父母道德的認知。事件源於一對未婚伴侶,2019 年在芬蘭屋企誕下女兒,一個月後不幸夭折。曾讀護理課程的爸爸自行急救,鄰居報警,救護員都救不了。這對父母覺得自己盡了最大責任,不過芬蘭警方覺得有可疑,控告他們涉嫌遺棄及嚴重疏忽照顧殺人。媽媽宣稱大女是死於自然。

Lily與父母在瑞典的生活照。(受訪者提供圖片)

兩年後,這對伴侶誕下二女 Lily,又是在屋企自行分娩。Lily 沒出世紙,媽媽報稱芬蘭政府基於香港人身份,拒絕接受辦理其出生登記,又突擊上門檢查 Lily 狀況,令他們感到當地並「不安全」,然後一家三口連人帶錢搬往瑞典。

Lily與父母在瑞典的生活照。(受訪者提供圖片)

大筆現金惹來洗黑錢的嫌疑,瑞典警方拘捕父母調查。二女 Lily 由社福局看管,社福局指控他們未為 Lily 辦理出生登記,以疏忽照顧為由,沒解除 Lily 的監護令。由於對他們照顧能力有疑慮,將 Lily 接管交給寄養家庭照顧。文件提到 Lily 被帶走照顧時,僅穿着睡衣、身體骯髒、患有嚴重濕疹和牙齒嚴重受損,不過這對父母否認。

Lily。

由於 Lily 接受緊監護令,所以佢地其後搬回香港,都不能帶女兒離開,更加開設「Save Lily」專頁,要求當局撤銷監護令,讓 Lily 回港。

曾先生與關小姐的幼小Danny同樣在家中誕生。(黃學潤攝)

這對父母今年再誕下嬰兒,聲稱在家中分娩幼子 Danny,亦都是今次事件的最大爭議,以及他們被捕的原因。兩個一直拒絕向入境處提交 DNA 報告證明血緣關係,令 Danny 至今仍未獲發出世紙。這件事經《香港01》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警方以疏忽照顧兒童罪拘捕兩人,Danny 送到醫院檢查。

曾先生與關小姐被扣查一日後獲釋。(資料圖片)
警方今日(3日)聯同入境處及社署代表見記者,交代案件最新情況。(羅日昇攝)

Save Lily暴露出世紙法例盲點 一原因難入罪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 7 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 42 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2,000 元或入獄六個月。這條法例目的是想父母及時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手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權益。

曾先生與關小姐的幼小Danny同樣在家中誕生。

Danny 已一個半月大,超過《條例》規定取出世紙的 42 天。為何今次這對父母被捕的罪名,不是違反《生死登記條例》,而是另一條罪疏忽照顧兒童呢?據了解與法例寫法有關。法例是要求辦理出生登記,他們亦都有申請辦理,多次強調是想有出世紙,只是過程中拒絕提交 DNA。奈何法例亦都無權力要求父母一定要提交 DNA,他們做了申請這一步,很難入罪。

入境處。(資料圖片)

期間,他又怪責入境處,不滿要求提交 DNA 檢測證明血緣,指不可以偏向兒童權利,而不去保障他們的私隱權。又認為入境處理應同時保障他的私隱權和 Danny 的教育權、醫療權,要求當局酌情發出臨時證明。

2020年,《香港01》曾報道逾期居留的菲籍媽媽Mary(化名),帶同兩名女兒隱匿本港30年。專門協助外傭母親的組織融幼社(PathFinders)當時表示,相信此個案屬歷來匿藏最久,惟非官方數字。 (梁鵬威攝))

回歸後香港「無證兒童」長達 15 年

今次的事件是特殊個案。一般而言,就算在家分娩,父母都會帶嬰兒去醫院檢查。不過其實過往試過即使醫院分娩,都不為嬰兒取出生紙,即是變「無證兒童」。由九七回歸至 2015 年,有多達 543 名嬰兒出生後 1 年後才登記,有個案更過期長達 15 年。部分逾期辦理出世紙個案可能涉及單親家庭、唯一至親因病入院,未能替子女辦理出生登記;部分個案則涉棄嬰,社署署長需向法庭申請成為該棄嬰的監護人,始能辦理出生紙。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報告審視入境處對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個案的跟進工作。(報告截圖)

其中一宗個案是 11 年前,一個 15 歲女童墮樓,揭發女童一直沒出生紙。原因是菲律賓籍的媽媽逾期居港超過 22 年,為了隱瞞母親的逾期居留身份,沒為死者及其 14 歲妹妹領取出世紙。之後入境處改做法。如新生嬰兒的父母逾期未有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入境處會於嬰兒出生後 3、6 及 9 個月,分別以普通郵件及掛號信件提醒,調查科人員亦都會上門找父母。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梁鵬威攝)

拒交資料走法律罅 除非修例賦權交DNA

不過 11 年前這宗個案,是建基於嬰兒在醫院出世,至少有地址可以讓入境處上門查找。今次 Danny 個案是家中產子,如果不是父母自爆或者有人舉報,入境處都好難知情、繼而行動。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管浩鳴認為,香港法例沒有限制孕婦不能在職中分娩,法例有灰色地帶,只要有入紙申請都好難入罪,認為立法會有必要修例,可能規定即使意外地在家出生,你有責任多久之後一定要帶嬰兒去醫院。

不過有政府中人認為,本身法例都已經規定 42 天內要辦理出世紙,認為關鍵可能在於父母拒交資料,令出世紙辦理失敗的問題。畢竟條文沒規定一定要交出 DNA,除非修例賦權。

曾先生與關小姐被扣查一日後獲釋。(資料圖片)

疏忽照顧兒童視乎「結果論」 父母迅速獲釋背後考量?

另一個關注點,是警方用疏忽照顧兒童罪名。這條罪過往大多針對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今次產子後沒帶他去醫院檢查,入罪機會有多大呢?

首先要了解條例如何寫。它是針對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虐待、忽略或疏忽照顧兒童,使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有大律師認為嬰兒健康無問題、沒表面傷痕,一旦告上法庭,可能會爭拗疏忽照顧兒童理據。舉例,除非有些疫苗是必須要注射,而因為他沒注射,令到他會產生該類疾病,就有疏忽照顧兒童的嫌疑。所以一切都是看「結果論」,即如果不為他做身體檢查,導致他有病,又或者沒及時用藥、醫生照顧,而令病情嚴重或者死亡,疏忽照顧兒童就較易入罪。

曾先生與關小姐被扣查一日後獲釋。(資料圖片)

但亦有大律師認為,疏忽照顧兒童罪範圍廣泛,主要視乎照顧過程中是否有不足,導致兒童生理或心理健康受損。舉例沒有送嬰兒去醫療檢查、沒提供足夠衣物及食物,以及沒有為奶樽消毒,均有機會入罪。

另一個定罪可能性,是產子時的衛生環境。始終不知其家中會否好像醫院般有規格,但須具消毒及其他必要的醫療設施,確保嬰兒健康。另外,嬰兒出生後,亦應由醫生檢查身體狀態及有否後遺症。

《虐兒條例》非「萬靈丹」 新加坡保護兒童法例跑贏香港?

無論如何,今次這對父母將「隱私權」和嬰兒的「基本權」強行對立,甚至凌駕嬰兒的權利,受到社會廣泛批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四大核心原則之一,意味著兒童所享有的生存權、醫療權、教育權等基本權益,理應列為優先考慮。不過這對「非常父母」的觀念扭曲。當父母由於自身的盲目信仰、無知或個性,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甚至對子女的根本利益造成損害時,有為政府就要承擔起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的保護。

選委界立法會前議員、律師江玉歡呼籲留意《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是否完善。《條例》將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定義為受襲擊、虐待、忽略、性侵、健康、成長或福利受損等情況的人。

江玉歡。(梁鵬威攝)

她稱《條例》比較保守,仍然用舊定義,舉證門檻一定不低。她引述新加坡的保護兒童相關法例中,兒童被疏忽照顧的定義更廣泛,包括若有兄弟姐妹曾經被父母疏忽照顧、父母不提供醫療幫助,及子女受到精神損害(如脫離社交生活),而且新加坡父母若不提供子女醫療報告即屬違法。江玉歡希望當局檢視法例有否改善空間。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並非「萬靈丹」,針對保護兒童的法例應更全面。Lily 與 Danny 的個案觸動公眾神經,是因為它觸及文明社會對保護兒童權利原則。莫論父母宗教信仰、國籍、個人自由,兒童健康成長權不應該成為任何利益的犧牲品。

有關部門今次的果斷行動,正是基於嬰兒福祉而履行的應有之義,讓他盡快脫離高風險的家庭環境。事件所暴露「在家分娩」的機制漏洞,可能導致新生兒陷入法律、社會與生存權益的真空狀態,也需要特區政府盡快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