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下僱主僱員有哪些權利? 留意勞工處7大指引

撰文:梁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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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武漢肺炎肆虐,本港確診人數持續上升,市面人流大幅減少。由於新冠病毒出現人傳人情況,不少僱主及打工仔都對現況感到相當憂慮。
為釋除大眾疑慮,勞工處早前針對新型冠狀病毒,向僱主和僱員解釋《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

早前勞工處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發出了新的指引,提醒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當中包括如僱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僱員被要求在停工日放取有薪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懷孕僱員憂慮在工作場所受到感染等7種情況。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按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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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僱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如果僱員染病,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及有關僱傭合約給予僱員病假。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情況,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及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

即使染病僱員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勞工處呼籲僱主體恤僱員,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2. 如衞生主任命令僱員檢疫

倘若僱員被衞生主任要求/命令接受檢疫,便會因此而須缺勤,如僱員同時符合以上(1)的條件,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政府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家工作或讓他放取有薪假期,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及保障所有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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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僱主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支付被解僱的僱員解僱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七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如僱主不能證明解僱是基於正當理由,僱員可於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向僱主提出補救申索。該補救可以是由勞審處(a)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或(b)判給終止僱傭金。假若勞審處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並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判給補償予僱員屬公正和恰當的話,除判給終止僱傭金外,亦可判給僱員最高款額為15萬元的補償金。

4. 如僱員在檢疫期間沒有染病而未能取得病假,他在該段期間會否獲支付工資

《僱傭條例》就有關情況下的工資安排並無作出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泛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然而,勞工處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僱員的情況,彈性處理。

5. 有關僱員被要求在停工日放取有薪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

《僱傭條例》中關於僱主發放有薪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皆各有明確的規定。僱主發放這些假期時,須恪守有關規定。以有薪年假為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並須至少在年假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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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僱員被要求放取無薪假期

就無薪假期,《僱傭條例》並無作出規定。如僱主因業務需要,而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僱主應事先就無薪假期的安排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坦誠商議,並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及維持良好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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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懷孕僱員憂慮會在工作場所受到感染

雖然《僱傭條例》並無訂明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可以缺勤,但有訂明如懷孕僱員提交醫生證明書,證明她不適宜處理對其懷孕有所損害的工作,僱主便不可將有關工作分派給該僱員。

鑑於情況特別,僱主應盡量與懷孕僱員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將懷孕僱員調派到一個無須或較少與公眾接觸的崗位,或容許懷孕僱員留在家中透過電話、電郵、傳真等方式工作。

勞工處亦呼籲僱主體恤員工,以及彈性處理,考慮讓該懷孕僱員放取有薪假期,直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受到控制。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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