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放炸彈 首被告指曾談過放1.5公升汽油彈 但行動不曾落實
8男女涉在明愛醫院及港鐵車廂等放炸彈案,首被告何卓為今(25日)在高等法院第12天自辯,他提到原本與3名非本案被告的人,打算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擲一支1.5公升的汽油彈,他後來不想繼續,故藉詞找不到這麼大的酒樽,故行動不曾落實,他亦把該群組剷掉。至於警方在其手機找到的其他爆炸片,首被告稱是他人傳給他的,他保留是為了向他人認威。首被告又提到被拘捕的情況,他指警員當時並無說出拘捕原因,亦無施行警誡,又否認在警誡下供出第四被告張家俊整炸彈。
首被告維港煙花夜群組的訊息
首被告何卓為今日作供時,講述他被捕時被搜出的黑色iPhone內截取的內容。該電話內有一個Telegram群組,名為「維港煙花夜2020」,內有4名成員,包括「五飛」(被指是何卓為)及另外3名非被告的人。
控方案情指各被告計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周梓樂祭壇上引爆20公斤的假墓碑炸彈。
該群組於2020年2月29日的訊息顯示,首被告曾發出尚德邨的Google地圖照片,有成員問:「target?」首被告回答:「之一」。他又在群組說:「最後決定一發定勝負」、「但會好重料」。
原定放1.5公升汽油彈
首被告今自辯時解釋,該群組成員原本計劃在尚德邨停車場擲下一支1.5公升混合了發泡膠的汽油彈,汽油彈會事前藏在祭壇,但行動最終沒有落實,並在同年3月2日被鏟除。他稱因不想繼續行動,所以向成員藉詞他找不到1.5公升的大酒樽。
「華御結」曾在其單位放煙花
此外,該黑色iPhone內有2條疑似試爆片。首被告稱,其中一片是拍於年初一,當日一名叫「華御結」的男子,帶了些內地買的煙花,到首被告租用,位於上宏創方503室的單位,並稱想試用,首被告稱:「(覺得)大家燒下煙花,賀一賀,旺一旺都好。」他憶述「華御結」等人在廁所,他則在碌架床上為平板電腦充電,他在床上見到有煙飄出來,便問他們說:「搞咩咁大煙?」首被告稱他沒有目睹測試過程,「華御結」其後表示:「啲煙花唔係好大娛樂效果。」首被告在庭上觀看試爆片段時指,片中戴口罩的黑衣人是「華御結」,又指「華」當時穿著他借出的風褸,又稱不知道拍片人是誰。
保留另一片為認威
另一條試爆片,何稱由女示威者Rachel發送給他,他為了日後向其他示威者「認吓威、show off吓」而保留了影片。
在地鐵車廂遭警員截停制服
何憶述被捕3月7日晚上被捕的情形,他當時在一卡港鐵車廂內被警員截停及制服,警員未有解釋截查原因,亦沒有宣布拘捕,何遂問:「係咪逃票查票嗰啲拉我?」一名曾作供的監視警員回答:「咁小事就唔會咁樣拉你啦。」何其後被帶到青衣站一間房內,有警員取去何的3部手機,何的隨身背囊和腰包的物品被平鋪放在枱上。
警員曾稱一陣有排同你玩
首被告指,警署警長林偉亮見狀說:「吓,得呢啲嘢咋。」何回應:「你想有啲咩啊?」何之後被帶到青衣警署,上警車前有警員稱:「玩炸彈吖嘛,一陣有排慢慢同你玩。」何問:「咩炸彈呀?咩事呀?」警員說:「返去警署先講啦。」
指警方拘捕時並無作出警誡
控方案情指首被告在警誡下曾說:「阿sir,啲炸彈係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㗎啫,呢3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畀佢哋用咋嘛。」首被告稱當時的警員既無宣布拘捕,亦無警誡他。
8名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李嘉濱(30歲,裝修工)、吳子樂(32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33歲,文員)、張琸淇(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6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8歲、測量員),首7被告被控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次被告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第八被告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爆炸品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