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梁墮下前曾向下望或意識到風險 陪審團裁定死於不幸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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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凌杰前年6月墮斃,經過9天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25日)引導兩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他就梁死因提出三個裁決選項,分別是自殺、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高表示,雖然梁之前似乎有自殺計劃,但當天無發表言論或顯示自殺意圖,陪審團須考慮他的意圖而非動機裁定死因。陪審團退庭商議近6小時後,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死者梁凌杰(終年35歲)於2019年6月15日從金鐘太古廣場4樓外的平台墮下,送院不治。

梁當天未發言論顯示自殺意圖

高偉雄向陪審團稱,他們可基於證人證供,裁斷梁凌杰死亡及受傷的時間地點等。他提醒陪審團在此案商討他是否自殺時,只需使用較低的相對可能性標準。高講述自殺裁斷選項時指,雖然梁之前似乎有計劃,但當天無發表言論或顯示自殺意圖,陪審團須考慮他的意圖而非動機,即他當時想怎樣,不是為何他要上該處。他曾上網搜尋過自殺,詢問人壽保險供款,以及綠色殯葬意願表或可證明他的意圖。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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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覺梁想到或跌在氣墊可選死於不幸

高偉雄提到梁爬出鐵架外懸空過一段時間,他沒有配合消防員拯救,而且掙扎。但影片可見梁望過下方,他當刻可能以為會跌在氣墊,意識到有風險後,他不願讓消防捉住而掙扎墮下,最終墜於行人路上。高表示這種情況下,陪審團可選擇裁定他死於不幸。

不想跳樓亦非尋死可考慮死於意外

至於死於意外,高解釋為梁不想跳樓及不想尋死,惟體力不支墮下。陪審團須視乎所接納證據,裁定他是否有足夠時間捉住鐵架。高稱,除了橫額和雨衣寫有訴求之外,梁沒有明確表明想做甚麼。他提出其他可能性,梁或感到沒有選擇故突然爬出去,認為自己會被警方消防帶走,不能繼續站於該處表述想法。

梁凌杰當日墮樓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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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可就事件提出建議

高續請陪審團提出建議,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包括警方談判組應否容許市民參與游說或接觸企跳人士。高指出,梁凌杰案發時手持𠝹刀,警方因未能確保市民和梁的安全,擔心保護衣和盾牌刺激梁情緒,加上他們沒受過危機訓練,未有讓市民與梁對話。他提及時任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要求與梁見面,鄺過往與警方協調,成功連同親友勸服個案。可是,高亦指出現場情況千變萬化,太過具體的做法或會令警方消防難以執行。

證供顯示警方與消防分工不好

警方消防行動的安排方面,高表示有警員庭上供稱是次行動總指揮為消防,而消防員則說總指揮是警方,兩個部門對處理手持利器的企跳個案準則有各自演繹,證供顯示分工不好,但仍可見他們有共識在行動先進行游說。陪審團可建議在某些情況下,警方消防的分工或主導角色。

消防氣墊未能覆蓋行人路

就安全氣墊,高引述消防員供稱最小氣墊尺寸約闊3至4米,但案發行人路只有1.5米闊,無論如何放置不到安全氣墊。消防員提過以木箱紙箱作墊會對事主造成其他傷害,靠消防員在地面拉起保護帳亦有令他們脊椎受傷的風險。不過,陪審團可以建議消防考慮採用較小尺寸的氣墊,能夠以放置在村屋附近使用。

可考慮地盤圍板外加告示

另外,涉案工程監督人員稱圍封地盤出入口有鎖門,高認為這是不切實際,商場保安則指地盤並無鎖門。高提及地盤圍板為美觀融入商場的設計,陪審團可就增加一些請勿內進警示提供建議。

案件編號:CCDI-481/2019(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