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鑣詹心桀槍殺姨舅 指案涉法律爭議求終極上訴 遭法官拒絕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女保鑣詹心桀不滿姨舅未及早分配外婆遺產,及指他們未好好照顧其母,在鰂魚涌公園突拔槍向姨舅發射,釀成兩死兩傷。她前年被裁定謀殺及射擊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詹早前提上訴被駁回,但她爭議謀殺罪中,因神志失常而減輕刑責的原則,與刑事案對被告作無罪假設的原則有違背,同時又認為控方指她說謊以削弱其案情時,法庭未向陪審團作適當指示。她認為這些理據均涉廣泛的重要性,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惟上訴庭認為其論點無可爭辯之處,拒絕向詹批出證明書。

上訴人詹心桀(48歲)被裁定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及在同日射傷二舅父詹前駒(事發時72歲)和三姨詹小慧(事發時60歲),意圖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詹心桀因槍傷及槍殺4姨舅,被判囚終身。(資料圖片)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10

神志失常非證明被告無罪

法官在判辭指,謀殺案的被告,若引用神志失常減輕刑責的原則辯護,並非要證明他無罪,而是要證明他當時精神失常,故其刑責可以減輕,從而由謀殺罪改為誤殺罪。但是,控方仍需證明謀殺的指控及至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包括被告的犯罪行為和動機等。此舉並未有要求被告證明他無罪,故並未如詹所指這原則有牴觸被告無罪假設的原則。

相關醫療證明需由辯方提出

再者,被告若要用神志失常作抗辯時,是需要由辯方提出醫療證據證明,這並沒有抵觸假設被告無罪的原則。

詹認為原審官未有就說謊下指引

另外,庭上證供指多名精神科醫生對詹的說法不一,只是就「神志失常而減輕刑責」的說法相同。她認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應指出即使認為詹向精神病醫生道出的版本非真確,亦不應拒納她或因神志失常而減輕刑責的辯護理由。她認為原審法官亦應向陪審團指出,若他們相信詹向精神料醫生的說法是真確或可能真確,便需裁定她謀殺罪不成立。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指引無不妥

惟上訴庭法官指出,即使辯方的專家,也不認為詹案發時精神有異常情況,或在其精神狀態受影響的情況下案;原審官在指引陪審團時,亦有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詹未有向精神科醫生道出真確版本,從而不考慮她認為其刑責應被減輕的說法。原審官更說,考慮被告的動機,需要考慮相關環境情況等,故認為原審官的指引並未有不妥,拒絕詹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C15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