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裁決|勾結外國勢力 罪行重大者須囚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15日)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煽動罪成立,法庭定於明年1月12日求情,再定判刑日期,料同案其餘8名已認罪被告,亦會隨著黎案審結而相繼判刑。根據《港區國安法》,若犯該罪並屬罪行重大者,須判10年以上刑罰,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參與程度相對較輕的,亦須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黎智英被控的控罪涉及「串謀」,這屬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的範疇,早前在「民主派」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審判時,法官曾因控罪具這個元素,未有完全跟從《國安法》的三級制判刑。
黎涉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本案的4名被告:黎智英(78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和三間公司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4被告另被控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這罪第一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罪行重大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干犯「勾結外國勢力」,根據 《國安法》第29條,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案8人已先後認罪
同案的其他被告,包括「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李宇軒,壹傳媒的高層及編採人員: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和楊清奇,早前已先後認罪,料會在黎案裁決後判刑。
8名已認罪被告
47人案法官認為國安法非完全適用
高等法院早前審理民主派47人串謀顛覆案。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干犯顛覆國家犯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過,47人案3名法官判刑時指,該案被定罪的45名被告,他們被裁定罪成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涉及「串謀」元素,該3名法官認為,《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條文,只提及刑期上限,他們認為,《國安法》條文的刑罰分級制有參考價值,但不完全適用。
終院判辭指國安法須和本地法律兼容互補
法官又引用終審法院在涉及國安罪行刑罰討論的案例「呂世瑜案」,指該案判辭強調,《國安法》和本地法律須兼容互補,法庭處理《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時,須把現行的本地判刑法律和原則,與《國安法》相關判刑的條文一同應用,不應將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排除在外。
3名法官在該案判刑時,把案中4名「首要分子」,即:戴耀庭、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除戴被判監10年,其餘3人因認罪及任控方證人,最終只被判囚6年1個月至7年不等,並未引用10年以上的起刑點。
▼47人案4名首要分子除戴耀廷均囚少於10 年▼
上訴庭早前判辭表明不同意47人案觀點
上訴庭本年4月處理「香港獨立黨」的上訴案時,亦曾討論《國安法》的判刑罰分級的罰則,是否適用於涉及串謀的罪行。上訴庭下判辭時指,不同意47人案的觀點。但控方未有就47人案定罪的45名被告的刑罰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CC 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