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報告|未解答速龍小隊行動呼號爭議 不見防暴彈發射守則

撰文:孔繁栩 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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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去年6月爆發反修例示威,監警會昨日(15日)發表有關專題審視報告,長達1,055頁,共16個章節,其中6個特定日子成獨立章節,包括6.9、6.12、7.1、7.21、8.11、8.31事件,另外新屋嶺拘留中心、警員身份識別亦是獨立章節探討。
然而,當中仍有備受外界關注的議題未有詳細解惑,包括速龍小隊頭盔展示的行動呼號,究竟可以如何拆解,分辨佩戴者所屬隊伍;發射布袋彈、橡膠彈及催淚彈等的發射守則;辭職的國際專家聲明所倡議的擴充監警會權力及設獨立調查委員會等。

未公開解讀速龍小隊頭盔行動呼號

報告指,由於速龍小隊所穿着的是特別職務而設計「服裝」,在《警察通例》下不界定為「制服」,故不受《警察程序手冊》第15章條規定須展示職級肩章或布製警隊徽章。在2014至2016年期間,速龍小隊一直穿着舊款藍色服裝,肩膊的警員編號及職級清晰可見;但警方其後基於行動需要,購入新款深黑色服裝,並於去年6月12日使用,被外界發現缺乏身份識別編號。

據警方向監警會提供資料,警方一直向每支速龍小隊隊伍編配一個行動呼號,貼在戰術頭盔背面。而在6月14日起,警方在頭盔背面新增英文字母,以一隊5人為例,分別以英文字母「a」至「e」識別。

不過,現時市民僅能識別其行動代號,至於成員的行動崗位、所屬部門及職級等,報告未有交代如何全面解讀。報告指出,鑒於有市民在2019 年6 月就特別戰術小隊展示警員編號問題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警方或會因應裁決結果調整有關的措施。

翻查資料,因應2014年佔中而成立的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其身份識別一直備受關注。監警會報告顯示,速龍小隊來自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反恐特勤隊、機場特警組、特別任務連以及Tango 連,以5人為一小隊,包括一名督察或警長擔任隊長,每名隊員均配備特殊配件、裝備及武器。

報告未詳細探討警方開槍指引

報告指出,反修例風波期間,曾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掟磚,警方多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應對,包括發射布袋彈、橡膠彈及催淚彈等。除了6.12章節提出發射催淚彈前要顧及人群逃生路線外,在8.11章節提及警員向葵芳站射催淚彈,指出催淚彈罐上印有「只供室外使用。可能引起火警」字樣,廠商列明不宜在室內使用,但報告只要求警方檢討發射催淚彈指引,沒有評論該做法。

至於其他彈類武器,6.12章節亦記載了警方使用布袋彈、橡膠彈、反應彈(海綿彈),但未有提及上述武器發射及使用指引,開槍角度是否合理,未提及有傷者報稱中彈受傷。另外,只有在附件中以表格形式記載警隊開槍用實彈事件,未有進一步探討開槍指引。現時市民無法從警隊網站查閱《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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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說明警如何區別示威者及市民

警方去年8.31當晚一度封鎖太子站進行拘捕行動,過程中被質疑採用過度武力,監警會認同警方關站,是「似乎屬合理的決定」,報告又指出,「警方憑藉觀察及專業判斷,成功識別部分假扮成普通乘客的暴徒,這些暴徒散佈在港鐵月台各處,包括有人匿藏在4 號月台( 荃灣線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廂內」,但之後沒有深入解釋,監警會報告信納警方說法,但沒有進步一檢討警方如何有效分辦示威者及一般乘客。監警會報告亦在6.12章節中,關注如何分辨參與「暴動」者。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相信可以做得更多」​

反修例示威風波至今,政府一直拒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指由監警會審視調查就足夠。社工呂智恆早前質疑監警會的做法屬越權,並提出司法覆核,於4月16日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另外,就監警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及角色,監警會曾邀組的國際專家組,去年11月曾發聲明批評監警會欠調查能力,有「結構性限制」(structural limitations),建議由有權力的獨立機構更深入調查(an independent body with requisite powers)。

不過,觀乎監警會整份報告,並沒有評論是否須設獨立調查委員會,有關國際專家組信件只列為附件的附錄。報告結論僅指出「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並指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發布會上回應傳媒提問指,就是否需要設獨立調查委員會,監警會並沒有立場,法律上亦不容許監警會有立場,他個人持開放態度,認為有利有弊應由政府與公眾討論。就監警會沒有調查權,他指監警會不是執法機構,按目前條例的工作範圍,不需要法律調查權,是否要檢視及改變制度,需由公眾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