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水貨客示威者腳踢警察上訴得直  律政司考慮申重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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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裁定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阮金正襲警案時處理證供上有誤,裁定上訴人得直。(資料圖片)

曾參與去年「光復元朗」行動的男子,被指兩次踢向執勤中警員的小腿,早前在屯門法院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被判囚4個月。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處理證供有不穏當之處,裁定示威者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律政司即要求將案件押後三週,以考慮是否申請重審。

被撤銷定罪的上訴人阮金正(55歲),暫准繼續以1000元、不得離港和每周二次到警署報到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高院:原審法官分析證據時犯錯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的招認證供時,因上訴人沒有把所有警方威逼利誘的詳情列出,又指辯護律師沒有把所有指控提出,便作結論指上訴人的指控是捏造。

除供詞部份,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整案裁決也犯同樣錯誤,即他以同樣理由不接納上訴人的自辯之餘,在接納警員證供時又缺乏對他們的證供分析。

由於認為原審裁判官分析證供的方法有錯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穩妥,並撤銷其定罪。

上訴人辯稱當被胡椒噴中失重心要踢到人

案情指,2015年3月1日下午6時,在青山公路元朗貿易中心附近有100人遊行集會,警員正驅散人群,上訴人此時右腳踢前面警員腳部2次,其中一警員見事後拘捕他,但最終未能找到被襲警員。

不過上訴人在審訊前辯稱,因人群後退,他被踩着,又被胡椒噴霧噴中,令他失去重心踢到人,並非蓄意。其後他審訊時提交「書面反對理由」,反對與警方的會面記錄呈堂。

案件編號:HCMA 48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