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披露《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法秘辛 常委會內亦有不同意見

撰文:杭子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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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9月30日將結束公開徵求意見。據官方媒體報道,截至目前,有9.9萬多人參與,徵集到超過12萬條意見。其中社會爭議最多的新增第34條第二、三項意見尤其集中。媒體透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時,也有審議人員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

草案新增第34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三)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草案公布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童之偉、清華大學教授勞東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北京大學教授車浩等知名學者及大量關注修法的網友均發文或公開向媒體表示應警惕此規定,或表示不贊成。

上述學者的意見認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會有完全相異的理解與把握,將其作為法律上的處罰標準,必然面臨處罰標準過於模糊的問題,可能導致選擇性執法。

不少人認為,如果這兩條款成為法律,即可能收窄社會言論空間,侵害公民合法言論自由與着裝、行為表達自由,在實踐中也極難準確把握,既可能會被執法機關濫用,變成包山包海的「口袋罪」,同時也會刺激民粹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情緒進一步蔓延,成為侵害公民自由、窒息社會活力、鉗制多元表達的工具,甚至惡化中國的國際形象與對外開放、投資環境。而且泛道德化的法律懲戒將處罰依據訴諸於公眾情感、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結果不僅會縱容公權的濫用,也會使刑罰和行政處罰蜕變為推行某種特定道德觀念的工具,進而傷害由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人大官方截圖)

針對專家及網友的激烈爭論和普遍擔憂,全國人大法治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隨後以新聞通稿方式對社會關切進行回應,發言人表示「社會公眾通過正常渠道對法律草案提出意見,是群眾關心和有序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意義」,官方對此「真誠歡迎」。針對「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對徵詢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的各種意見,包括對其中引起關注條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將認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處理的建議。」

繼法工委發言人做出上述回應後,官媒於近日主動曝露針對相關條款修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內部也存在不同意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葉贊平就認為,需要處理好專門立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係,已經在專門立法中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沒有必要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再來做具體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光權則認為,在現行法律上沒有「中華民族精神」或者「中華民族感情」的表述,建議把「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改成「煽動民族仇恨」。因為《刑法》上有「煽動民族仇恨」的表述,能把草案第34條第二、三項的意思包括進去。

和西方在立法過程中的公開激烈辯論不同,協商民主制下,中國立法工作的過程一般甚少為外人所知,社會的參與度也不高,立法工作中存在不同聲音更是會因不夠「和諧」而不對外公開, 全國人大這次以開放的姿態回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之前甚為少見,評論認為這是一個積極轉變,也為以後立法做了一個很好的榜樣,這樣的互動越多,中國的社會治理就會越成熟,體制與民眾的關係也會越平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