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張陽自殺就能「一了百了」? 死後也能開除黨籍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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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8日),官媒新華社發布消息,中央軍委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自殺身亡。官方報道稱,中央軍委此前已對張陽進行調查,已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經查,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自殺就能「解脫」一了百了嗎? 外界開始聚焦,張陽自殺後,官方是否會停止對其調查、家人是否還可以繼續享用涉貪財產、是否能保住涉貪的相關關繫人,其他涉案人是否還會被追責。
微信公眾號「察時局」研究了中共黨內相關文件和有關法律規定,並請教了有關人士,對此作出詳細解答。

中央軍委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11月23日自殺身亡。(視覺中國)

死亡之後也可開除黨籍

問:在紀委調查前或在紀委調查中,涉貪官員「死亡」,是不是一定會停止調查,不再問責?

答:不是。即便當事人死亡,黨組織仍然可以調查,無需撤案,仍然可以對其作出紀律處分,當事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其免於追究黨紀責任。實踐中,也存在當事人死亡後被追究黨紀責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身亡,後中央紀委決定並報經中央批准,開除宋平順黨籍。

問:有何依據?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問:書面結論是什麼?

答:確認其違紀。因為人已經死亡,無法執行留黨察看、撤銷黨內職務、嚴重警告、警告處分。

問:若黨內確認了違紀,死亡官員的財產如何處理?

答:確認違紀所得的涉案款物、經濟利益,應該予以收繳或者退賠。暫扣款物需按程序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理後上繳國庫。 款物包括現金、有價證劵、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字畫、家具、電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

問:違紀官員若涉及巨額貪腐,還需要移交給司法機關嗎?

答:因為已經死亡,不再移交。 判決前死亡則不能認定為有罪。

問: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法院判決前死亡,怎麼辦?

答:需要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無論前期偵查有多扎實,最終都不能認定為有罪。

問:在這個階段,涉案官員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答:如果有證據證明其財產屬於貪污賄賂等違法所得,偵查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並且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將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死亡會加大查辦難度

問:為何外界認為人死就能「不了了之」?

答:中國傳統「死者為大」,調查機關有時不願繼續對「自殺」官員的違法違紀問題繼續調查,防止背上「刻薄」惡名。

問:「自殺」對案件查處有何影響?

答:案件的一個重要證據沒有了。被調查人陳述無法獲取,會使得案件查辦難度加大。但是,對於官員在被調查期間自殺的,已經陳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的,仍然可以認定。如果在被調查前就自殺,查辦難度就非常大。對受賄類案件,沒有官員一方的陳述,屬於缺失關鍵性證據,容易導致案件難以推進。

問:沒有涉貪官員的陳述,是不是就沒辦法查證了?

答:不是。還會有電子證據、短信、銀行匯款記錄等途徑佐證。另現在貪腐案件,往往有家屬、情人等介入經手,也是案件突破路徑。沒有涉貪官員的口供,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關鍵看查辦案件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