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南海仲裁開炮  北京打對地方了嗎?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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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斥仲裁庭「賺菲律賓的錢」。(新華社)

南海仲裁案出人意料的裁決結果引發中國激烈反彈,從7月12日開始中國外交部發佈聲明,外交部官員輪番講話,習李甚至在一定場合也有了表態,這些回擊是十分及時也是十分必要的,但確實引發爭議的是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的回擊言論。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月13日舉行《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菲南海爭議》白皮書新聞發佈會,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系統介紹了白皮書,並出面解釋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政策立場,同時對仲裁案合法性發起猛烈抨擊。

劉振民的發言內容被概括為四點。

第一,受理菲律賓訴求的仲裁庭「不是國際法庭、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與位於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也不是一個系統的」,常設仲裁法院只是「為仲裁庭提供了秘書服務」。

第二,仲裁庭的組成是政治操作的結果,因為其中四名仲裁員是「由國際海洋法法庭時任庭長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先生指定的」,而「據各種消息證明,這個仲裁庭的組成完全是他操縱的」。

第三,仲裁庭的人員組成中沒有人來自亞洲,不瞭解亞洲文化、南海問題和亞洲地緣政治,因此無法做出公正判決。

第四,「這五名法官是掙錢的,掙的是菲律賓的錢,可能還有別人給他們的錢,不清楚,他們是有償服務的」。

這些發言的指向性相當明確,意在證明仲裁庭既無權威性,也無合法性,因此其裁決必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官員維護中國立場的出發點完全正確,面對這樣一份在法理上漏洞百出的仲裁結果,中國的還擊也無可厚非,世界各國皆看在眼裡,但劉振民的這些具體指責看似淺顯易懂,卻並不準確,對於澄清南海仲裁案這一影響重大的案件的來龍去脈並無太多積極作用。

常設仲裁法院不屬於聯合國系統但並不非法

首先必須談及的是仲裁庭的身份。確如劉振民所說,受理菲律賓訴求的仲裁庭並非國際法庭(ICJ),也不是海洋法法庭(ILTOS),但是,它實際上的受理方正是位於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由126個成員國分別提名的大名單組成,每個國家的提名以4人為上限,在受理案件時根據當事雙方指定和具體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五名仲裁員,再由選定的仲裁員推選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也就是說,對於常設仲裁法院而言,每個仲裁案件都將設立相應的五人仲裁庭。南海仲裁案五名仲裁員正是在這一規則下產生的,認為仲裁庭與常設仲裁法院「不是一個系統」,應屬誤解。

另一方面,常設仲裁法院與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確並不相關,後二者是聯合國下轄國際司法機構,但並不能因此得出常設仲裁法院「來路不明」、「沒有權威」的結論。事實上,常設仲裁法院是全世界第一個國際仲裁機構,以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為法源基礎,成立於1900年,比聯合國的成立時間早近半個世紀。

中國是常設仲裁法院兩次海牙公約的雙重締約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於1993年正式通報承認兩次海牙公約,並向法院指派仲裁員,試圖用常設仲裁法院不屬聯合國系統來否認前者的權威性,顯然是難以成立的。

臆測不是有力證據

而仲裁庭的組成過程和構架究竟有無合法性?事情仍要從既有法律規則講起。常設仲裁法院目前參與處理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三,分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和《能源憲章條約》,由於仲裁事項基於不同國際公約,仲裁庭的組成規則也各有不同。對於南海仲裁案而言,由於其立足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的組成規則即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關條款。

按照《公約》附件七,五人仲裁庭在理想狀態下應由雙方協定指派,其中兩當事國各指派一名仲裁員,其餘三人則由雙方協議指派,但如果雙方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名單,可經由爭端一方請示後,「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作出必要的指派」,只要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不是爭端一方的國民即可。而對於被指派的仲裁員,《公約》附件七第三條(e)提出要求「指派的仲裁員應屬不同國籍,且不得為爭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其境內的通常居民或其國民」。

南海仲裁案當中,由於中國拒絕參與所有庭審過程,也拒絕指派己方仲裁員並參與指派協商過程,因此經菲律賓提出後,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受命做出指派。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在2011-2014年擔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這位法官並非中菲任何一國國民,據此程式組成的仲裁庭在合法性上並無問題,劉振民稱另有「各種消息」證明柳井俊二「完全操縱了仲裁庭組成」的指責很難站住腳,因為指派仲裁員並組成仲裁庭本就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的份內工作,並不需要其他管道的消息來「證明」。

與此同時,劉振民所說的「常設仲裁法院有四名來自中國的仲裁員,但這個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沒有一位來自亞洲,更不用說來自中國」反而與附件七第三條(e)的規定明顯相悖,按照《公約》,柳井俊二無權指派來自中國的仲裁員。至於將「不瞭解亞洲文化」等問題列為「無法做出公正判決」的必要條件,更難以構成對仲裁庭合法性的正式抗辯。

對於劉振民所提出的第四點,《公約》中已經寫明,包括仲裁員報酬在內的法庭開支「應由爭端各方平均分擔」,事實上,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在受理訴訟時都不是無償的,即使是普通民事案件,存在訴訟費的事實也不能用於否決法院判決的權威性。用「有償服務」暗示法庭受賄並無根據。

常識,常識

劉振民所提出的「這個案子是公約生效以來第一個所謂依據公約附件七設立的臨時仲裁庭……創造了一個非常不好的先例」云云,更令人不免愕然——劉振民似乎忽略了國際法劃界案中的重要判例、同樣由常設仲裁法院根據《公約》受理的1996年厄立特里亞和葉門紅海劃界案。

南海仲裁案在其受理和判決中存在諸多法理爭議,是不爭的事實,甚至仲裁結果受到政治操控也是有可能的,但與此同時,作為《公約》無可爭議的締約國,劉振民就仲裁庭構成而向該案合法性等方面發起的指責在《公約》中非但難以找到根據,甚至多處明顯違反《公約》,實為不智之舉。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立場具有無可爭辯的合理性,但是官員支撐自己觀點時所引述的材料並不足以具有完全的說服力。但凡華人都認為中國對南海的主權無可爭辯,這點毫無異議,但是如何表達自己的立場,如何駁斥仲裁結果是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和技巧的,這樣的反駁方式不單不會起到應有的效果,反而會損害中國的權威,讓外界誤認為中國為了維護立場已經變得慌不擇路、口不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