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婚房遭強拆殺村官 賈敬龍限期過未執行死刑或免一死

撰文:慈美琳
出版:更新:

結婚前夕,河北村民賈敬龍正裝修的新房遭村長帶人強拆,不僅抗議無果被打傷,未婚妻也因此離去。
求償無果,強拆兩年後的2015年2月,賈敬龍用釘槍射殺村長,後被拘捕。
法院一審二審均判賈敬龍死刑,然而,大量民眾及法律學者認為其罪不至死,呼籲刀下留人。
10月24日,賈家人及律師遞上停止執行死刑申請,事件是否出現轉機?

如果賈敬龍被判死,許多國人會對司法感到絕望,為何貪官慎殺少殺、甚至一個都不殺,老百姓構不成死罪的仍然要殺?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對01說
網傳賈敬龍相片。(網絡)

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賈敬龍的死刑核准裁定書已下發到律師手中,按照常規,7日內他將被執行死刑。此後,輿論的沸聲一刻未停,法律界人士紛紛發聲,認為賈敬龍罪不至死,應刀下留人。

10月24日,時限已到,賈敬龍姐姐賈敬媛向內地媒體證實,未收到行刑命令,並於當日上交停止執行死刑申請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接收了這份申請。這或意味着,案件迎來轉機,死刑裁定可能出現變數。當時在高院見到賈敬媛的內地記者告訴01,賈一行人看起來很有信心。

爭議重重 律師質疑死刑复核裁定 籲另行審查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莊北高營村村民賈敬龍帶著兩年來眾叛親離、求償無果的憤怒,用射釘槍射殺當年帶人強拆他的新房、並將他打傷的村長何建華。賈敬龍前往自首的路上,不巧遇襲入院,後被警方拘捕,其編寫的自首短訊還存在手機中。在其後的一審和二審判決中,賈敬龍都被判處死刑。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裁定。

死刑核准裁定書下發後,社交平台和內地各大新聞網站湧出大量評論,以往輿論對司法表態多出現同情、憤怒等情緒表達,是次,不僅民眾群情激憤,法律界的聲音也尤其大。為何此案會引起如此強烈反響?死刑的使用應慎之又慎,而此案存在諸多可考慮從輕量刑的爭議點:

1. 賈敬龍殺人的前情是受害人何建華的強拆行為,雖然賈父在拆遷3年前曾在威脅下簽下拆遷安置書,強拆及暴力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2. 強拆兩年間,賈敬龍是否拿到應得的安置補償?
3. 賈敬龍殺人後是否存在自首行為?

在申請書中,案件辯護人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提出質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賈敬龍的死刑复核過於草率,違反了刑法中「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規定。並提出,即使最高法院不認定賈敬龍對被拆房屋擁有使用權,無法否認其使用權,即使否認強拆行為之非法,也無法否認其不義,被害人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即使最高法院否認賈敬龍行為屬自首,無法否認其對罪行供認不諱,有坦白情節;即使法院認定其預謀犯罪,也不可否認其心結已解,無再犯可能性。

學者:研究十餘年來死刑案例 此案不應判死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導勞東燕曾專門研究最高院死刑案例,她亦透過微信公眾號明確表達:賈敬龍案不符合死刑立即執行的刑法標準。理由有三:

1. 三級法院對賈敬龍殺人動機的相關事實與情節做了扭曲性認定,不合理剪裁為蓄意報復預謀殺人的惡性案件,完全違背案件事實與證據。
2. 認定賈敬龍成立自首存在合理事實與證據,而三級法的裁判文書中否定成立自首的證據與理由極為牽強,完全沒有事實依據。
3. 有合理的證據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建華對於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存在一定的過錯;當法院認定以被害人為首的村委會對賈敬龍一家的拆遷費用已作合理償時,其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嚴重偏差。

綜上,由於賈敬龍預謀殺人系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對於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存在明顯的過錯,同時,賈敬龍又存在自首的情節,因而,本案不可能符合刑法第48條第1款所規定的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標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在內的多位國內知名法學家亦撰文呼籲,認為賈敬龍案應考慮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