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境外NGO法啟動 中國政府將扶持境內NGO嚴控并取替境外NGO?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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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內地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INGO)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新法正式生效。
中央社報道指,這個新法改變了過去30年內地對境外NGO在內地「不承認、不取締、不干預」的「三不政策」,向登記許可及全面監管的思路轉變,也納入了國家安全的管理視角。

今年四月,內地通過境外NGO管理法。(VCG)

新法中,除了要求有主管單位、不得在內地境內募款、向境內輸送資金也加以限制、不得從事「政治活動」等原則性條款外,法規細則尚未全部出台。批評者認為,法案條文過於空泛,如「政治活動」一詞模棱兩可,勞福議題亦可包括在內,有為警方濫權之虞,甚至可阻礙「學術交流和商業活動。」

根據這項法律,境外NGO——比如基金會、慈善機構和很多商業協會——必須向警方登記,並說服國家機構和組織擔任贊助者,定期提交詳細的活動報告。境外NGO不能在境內募款,接受境外資金亦受限制,於是多年來在內地發展的境外NGO,往往需要登記成基金會,或以工商註冊的方式成為企業,甚至註冊成為境內NGO。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內地長期活動的境外NGO有1000個左右,加上展開短期合作項目的組織,有7000個左右。《紐約時報中文版》報道指出,從福特基金會(Ford Foundation)和樂施會(Oxfam)等知名機構,到由不多的幾個人組成的、致力於農村教育、自然保護和醫療保健等事業的組織,這其中最危險的應該是那些致力於人權、法律改革和法治等政治敏感問題或少數民族問題的組織——報道繼而指,通過這項新法律,政府想要縮減外國組織可被允許的活動範圍,並更為徹底地監視它們的工作。

像樂施會這樣耳熟能詳的NGO,在華未來之路又將如何?(網絡圖片)

「下屬」監督「上司」?

新法規定,內地警方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或慈善組織擁有全面的掌控權,境外組織在內地必須有官方的主管單位。然而,這樣一份主管單位名單遲至去年12月20日才公布,距離新法生效不過10多天時間,及時尋找對應的主管單位成為一大難題。

由於許多要求令人困惑,關鍵法規又延遲公布,所以這些境外NGO的擔憂日益加重。更為重要的,諸如環保組織這樣的NGO,本是為監督環保部門,但依據新法後者卻成為前者「上司」,這樣「下屬」監督「上司」的方式是否又能有效進行?

本土替代策略:大力扶持境內NGO?

德國墨卡托中國研究中心的專家朗躍(Bertram Lang)日前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提出另一種思考角度,他認為,這些國外組織被視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但這與外國企業在中國面對的處境有相似之處。

朗躍說,如果把《境外NGO管理法》與2016年3月通過的針對中國NGO的《慈善法》聯繫起來,明顯可看出後者更具建設性,比如給予中國慈善組織自行募捐等其他運作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本土替代策略,一方面限制外國NGO在中國自由活動、運作,不允許他們籌資募捐,另一方面,只要不涉及政治上敏感的領域,中國的NGO則可以得到扶持和新的機會,以便取代外國非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