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宣傳海外「獵狐」成果 外逃貪官自首可獲酌情減刑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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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9日,李華波(右二)被遣返回中國後,即被檢察人員逮捕。(網絡圖片)

昨日(1月23日),對於遼寧省鳳城前市委書記王國強一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賄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款90萬元(人民幣.下同);此外,就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前股長李華波一案,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貪污罪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日(1月24日),《人民日報》以兩案為例,宣傳中共近年海外獵狐卓有成效,證明「境外」不等於「法外」,重申「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

為何貪污所得較少,獲刑卻更重?

據知,由2006年至2011年,李華波在財政局任上,虧空公款高達9400萬元,相當於鄱陽縣當年四份之一財政收入,事發後李華波潛逃新加坡,多年來中方與新加坡政府再三交涉,最終於2015年5月成功引渡犯人回國受審。至於王國強,同樣在任內以權謀私,至2012年捲款潛逃美國,傳聞涉款高達2億元,最終於2014年12月回國自首。

兩案同日宣判,雖然李華波貪污所得不及王國強,但所獲處罰卻嚴重得多。《人民日報》解釋,由於王國強主動自首,贓款亦全部起回,所以法院決定酌情判刑;相比之下,李華波一案贓款損失嚴重,犯人亦只是「被迫自首」,因此法院予以嚴懲,以儆效尤。

2014年12月22日,王國強(中)回國投案自首。(澎湃新聞)

自2014年合共追回86億元

《人民日報》又介紹中國近年如何於境內外建設反腐制度,例如當局公布《北京反腐宣言》,再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展開國際合作,安排跨境偵查及檢察任務。對於境內漏洞,例如「沒有缺席審判制度」,近來當局亦一一修例堵塞,現時內地刑訴法已賦權予執法機關,追討逃犯及已死亡被告的違法所得,李華波案正是應用首例。

自2014年起,中國先後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緝2566名逃犯,追回贓款86億元。從新增外逃情況看,目前逃犯數量已由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6年的19人,可見已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