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訂紅十字會法強化監管 未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被追刑責

撰文:楊青之
出版:更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閉幕,表決通過了紅十字會法修訂案。(中新社)

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頻陷輿論質疑的漩渦,尤其是「郭美美事件」,令紅會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損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閉幕,表決通過了紅十字會法修訂案。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將於2017年5月8日,即「世界紅十字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分為總則、組織、職責、標誌與名稱、財產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30條。

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規定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網上圖片)

編織制度的籠子 完善對紅十字會監管

此次修訂著重強化了對紅十字會的監管。如在財產與監管一章中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等。

在紅十字會的法律責任方面,該法增設專章進行規定。如備受關注的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將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類似情形還包括: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未依法公開信息的等。

明確法律責任 保護紅十字會

法律責任一章同時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等情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紅會器官捐獻職責由「開展」變「參與」

修訂後的紅十字會法還增加了紅十字會在參與推動遺體捐獻等工作方面的職責,由二審稿的「開展捐獻」,修改為「參與、推動捐獻」。規定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