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嗎?】販賣2隻家養鸚鵡 深圳男子被罰3000元判刑5年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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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地媒體「紅星新聞」微信公號5日報道,5月4日21時53分,名為「80後養鸚鵡獲刑案」的微博網友發出了一條信息:「【千古奇冤】只因養鸚鵡,我丈夫王鵬就被廣東深圳寶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絕望,無力癱坐,眼淚流乾……」
這條微博一發出,立即引得公眾關注。有網友評論稱,此案可與「仿真槍案、大學生掏鳥窩案、農民採三株野草獲刑案、雜戲團運輸動物案」並列,是一宗機械司法的典型例證。

微博截圖。
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網上圖片)

5月5日上午,紅星新聞與王鵬的妻子任女士取得聯繫,任女士表示,丈夫王鵬是在2014年開始接觸鸚鵡的,因為自己喜歡,就嘗試着自己飼養,「家裏來的第一隻鸚鵡是撿來的,後來才知道是一隻小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後來丈夫又買了一隻俗稱「和尚」的鸚鵡,正好與家裏原來那隻湊成一對。之後鸚鵡產卵孵化,家裏的鸚鵡也愈來愈多。

2015年11月1日,任女士誕下一子。不幸在2016年3月孩子4個月時,查出患有先天性巨結腸。不久之後,患有乙肝多年的任女士又確診有膽囊結石。王鵬在那時開始售賣鸚鵡,「我們一度以為那是他辛苦繁殖、飼養應得的報酬,並不知道是犯法的。」

就是2隻被賣出的和家裏的45隻鸚鵡,成為後來王鵬被法院定罪的呈堂證供。

一審判決書的判決結果。(網上圖片)

法院: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在王鵬的刑事判決書中可以看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認定了王鵬販賣的2隻小金太陽鸚鵡(經鑒定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被保護的鸚鵡,其行為觸犯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

對於辯護人提出查獲的45隻鸚鵡屬於人工繁殖不構成犯罪行為的說法,法院以當事人已經有販賣事實為依據不予采納,認為這45隻鸚鵡應定性為「待售」,屬於犯罪未遂。

5日下午,紅星新聞以了解案情的名義致電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在電話中,此案的審判長王恩建稱,根據相關規定,法官不能就案情直接接受媒體採訪,「相關問題請通過法院研究室咨詢。」 之後,紅星新聞再兩次致電深圳市寶安區法院,試圖與法院研究室取得聯繫,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法律專家:將作​無罪辯護 用個案推動法治

截至5日15時45分,這條微博被轉發2350次,獲得2207次評論。實名認證為「法律學者,律師」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轉發該微博並評論稱,將為王鵬提供法律援助。

徐昕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此案涉及大量類似的動物養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義,我接此案旨在用個案推動法治,促進動物保護法更貼近人性和常識」,「將堅決作無罪辯護」。

據了解,在國家林業局2013年發布的《54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中,鸚鵡形目中有只有5個品種,且僅供觀賞,不可買賣,其中並不包括王鵬出售的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