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推反家暴法 律師指取證難 或需在家裝鏡頭

撰文:慈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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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香港已有《家庭暴力條例》,至今已經過兩次修改,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法可依。多年來,內地家暴引發的悲劇不斷,無數人為家暴立法疾呼,今日,第一部反家暴法終於推出,它能保障家暴受害者的權益嗎?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相關法律,反家暴法受到國內和國際社會不小關注。反家暴法保障家庭成員和同居人士,定義不僅僅局限於身體傷害:除家庭成員間毆打、捆綁、殘害身體、限制人身自由外,家暴亦包括經常謾駡、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該法亦提出,家暴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受理。而之前頗有爭議的冷暴力、性暴力等則並未入法。

2010年,四川家暴受害者李彥殺夫案在國內外輿論中不斷發酵,家暴是本案的最大爭議點。(女聲網)

家暴受害者殺人案何解?疾呼法律出台

2010年,四川下崗女工李彥殺夫分屍案引全國關注,她長期受丈夫家暴,曾被煙頭燙傷面部和下體,甚至被切掉一隻手指,最終在一次衝突中,她打死丈夫,並將其分屍及烹煮。法院一審二審都判處李彥死刑,2015年重審時改為死緩,改判背後是法律、女權界的奔走、網絡上洶湧的民意和國際社會關注。內地媒體在網絡上做調查,八成多網友認為死緩仍太重。

事件爭議在於家暴,雖然李彥身上的傷清楚無疑,但由於她之前向公安、婦聯等單位求助時被互相推諉,李彥沒能得到合適調解,亦無一部門尋求李彥丈夫的回應,因而家暴認定難以成立。在法庭上,家暴說法始終站不穩。也正因為此,死者家屬一直在法庭咆哮,威脅證人,以各種方式向司法施壓要求重判。法庭在法理、民意、利益相關方的施壓間搖擺不定。

李彥案被認為是里程碑式的案件,家暴情節最終影響了審判,令相關法律加速了推出。《反家暴法》規定了婦聯、居委會、公安、司法等各級單位在家暴處理中應付的責任,不能隨意推脫。西北政法大學前法律社會學研究所所長諶洪果對《香港01》說,類似案件再發生,死者的家暴紀錄一定會在量刑時納入考慮。

香港婦女中心過去五年共接獲913個涉及家庭暴力的求助來電。(網上圖片)

律師:實施困難重重 更多是道德上的意義

主理婚姻糾紛案件的天津律師李鵬向《香港01》指出,推出《反家暴法》是一種進步,但要達到絕對保護仍是不現實的。

李彥案帶出的家暴認定、取證困難問題,在李鵬看來今後恐依然存在。李鵬說,家暴取證是非常困難的,要不就是在家裏裝攝像頭,但這多是久經家暴的人才會選擇的無奈之舉,要不就需施暴方親口承認,這無疑是困難的。若認定不成,辯護律師只能堅持把家暴作為一個辯護點,但結果是不確定的。

另外,李鵬認為反家暴法實施的另一問題在於起訴,家暴起訴的實現要配合民事訴訟法,後者目前還未加入反家暴法相關內容。待一切完善後,法庭實際上會怎樣處理,還要等具體案例出現再分析。

李鵬說,一部法律不可能解決家暴,甚至可以說,這部法律帶來的更多是道德上的意義。情況嚴重時,當事人還是應當果斷起訴離婚。

家暴庇護站門可羅雀 觀念保守還是保護不力?

其實,反家暴法推出前,內地已有一些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各地設立反家暴庇護中心。反家暴法也強調了庇護所的作用,然而,《香港01》了解到,這些庇護中心一直門廳清冷。

 

內地現有庇護中心400多家,大多十分冷清。之後,各地還會建起更多庇護所,能否比之前起到更大作用,仍需時間來檢驗。(中新網)

2015年底,廣西南寧市良慶區反家暴庇護中心應家事審判改革而建,設在當地救助站內,昨日剛被《人民網》作為正面典型報道。不願出具姓名的工作人員說,兩個多月來,中心只接待了兩名入住者,均為30多歲的女性。該中心是和法院、民政部等部門合作的,受害人要出示社區或報警證明才可入住,最多住10天,庇護中心會提供免費食宿和心理疏導。

工作人員說,一名入住者抱着1歲多的孩子到來,但不想家醜外揚,不願讓庇護中心聯絡她的丈夫調解,也不希望他們找到她的家人。工作人員只能言語上勸慰她,起不到很大幫助。對於庇護中心工作人員來說,他們其實對如何工作並不確定。法律推出後,他們會考慮幫受害者更多地聯繫法律上的幫助,雖然覺得「法律太生硬,還是希望能往好的方向勸勸」。

法律的從無到有是一種進步,但從有到成熟完善則需更多努力。圖為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新華社)

李鵬律師認為,除了怕丟人的觀念阻礙外,庇護站不受歡迎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宣傳和保護力度雙重不足。即使知道有庇護站,受害者和家人以後還得住在一起。這些庇護所只能起到臨時作用,若無強制效果,其實沒有太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