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室】律師科恩引發特朗普彈劾爭議 拉總統下馬有幾難?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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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前私人律師科恩(Michael Cohen)於周二向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承認8項控罪。其中包括承認向豔星克利福德(Stephanie Clifford)支付13萬美元「掩口費」,事件涉及對2016年特朗普總統選舉工程的「非法選舉捐獻」。
科恩更直指「掩口費」背後由一位「聯邦公職候選人協調及指示」,將特朗普拉下水。特朗普面臨刑事罪行起訴的危機,再次觸動美國朝野對「彈劾特朗普」的討論。
但是,在美國要將一個總統拉下馬,到底要通過甚麼程序?

首先,根據美國憲法,要將總統拉下馬,只有兩大途徑「彈劾」「總統無法執行職務」。後者需由副總統等國會接受的人向國會提出,並在總統本人不反對下,才會生效。由於科恩「豔星門」案件,似乎不涉及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狀況,故此這裏只談「彈劾」一途。

「彈劾」的程序

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款,總統「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對總統的彈劾權在國會,彈劾案可以由眾議院議員提出,亦可以由包括「特別檢察官」的其他人員提出。彈劾案須先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並列出具體罪名條目,然後再交送眾議院大會。大會則會對每一彈劾條罪名投票,以簡單多數形式通過。

通過後的彈劾案將會轉交參議院進行審判。審判期間,參議院有權傳召證人作盤問,而被彈劾的總統亦有權在律師陪同下到參議院為自己辯護。在審判後,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判定總統有罪,其判罪才會成立。判罪成立後,總統會立刻喪失其職務。

克林頓當眾否認性醜聞,及後被指說謊。(Getty Images)

歷上僅有三次彈劾的根據

雖然彈劾總統的法條,於1787年美國憲法正式完成時,已在其中。但兩百多年來,從來沒有一位總統因彈劾而落台。眾議院只討論過三位總統的彈劾案:詹森(Andrew Johnson)、尼克遜(Richard Nixon),以及克林頓(Bill Clinton)。其中,只有詹森及克林頓的彈劾案有通過眾議院,然而兩者都無法在參議院通過判罪。

要彈劾特朗普,首要條件就是要找出罪名。在「豔星門」非法選舉捐獻控罪的背景下,就要看國會會否將此控罪當作可以作為彈劾根據的「重罪或輕罪」。

這當然是一個政治決定。接替尼克遜的福特總統(Gerald Ford)就曾說:「一個可彈劾的罪名,就是任何在歷史上某個時刻,大多數眾議員認為是(可彈劾的)。」

從歷史上的彈劾例子來看,可彈劾的罪名確是非常多樣。在1868年,詹森是因為違反國會意願撤換了當時的美國戰爭部長,而被眾議會彈劾。在1974年尼克遜,則因為「水門事件」派人入侵民主黨部、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而險被彈劾。在1998年,克林頓則因為在其性醜聞上作假證供而遭彈劾。

特朗普的前私人律師科恩 (視覺中國)

司法部能否起訴特朗普?

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位總統都沒有在司法系統中有被判罪。

特朗普的情況與三位總統不一樣,因為科恩的案件有可能為特朗普帶來兩大被起訴判罪的可能

其一,科恩的代表律師戴維斯(Lanny Davis)表示,如果科恩向豔星克利福德支付「掩口費」是違法行為,幕後主使他的特朗普則不可能無罪。

其二,科恩亦有可能透過與「通俄門」特別檢察官米勒(Robert Mueller)合作,以求減刑。其律師戴維斯亦公開指出,科恩「非常樂意向特別檢察官交代所有他知道的事,不只是2016年大選,很明顯可能涉及串通和腐敗……還有黑客入侵電腦事件,和特朗普是否預先知悉,甚至為此高興。」

然而,即使在法律上,特朗普是顯而易見的有罪,現實上的判罪,還須經過司法部向法院正式起訴特朗普。但「司法部能否起訴現任總統」卻是一宗極大的憲法爭議。

特朗普的現任私人律師朱利亞尼(Rudy Giuliani),在本年5月時就曾透露,特別檢察官米勒與司法部立場相同,雙方都認為司法部無憲制權力去起訴總統

因此,要拉特朗普下馬,唯一可能就是直接通過彈劾。

特朗普取消見普京:特朗普私人律師朱利亞尼批評米勒專門在特朗普出席重要外交場合前搞事。(視覺中國)

「彈劾特朗普」的各種可能

目前國會兩院都由共和黨把持,而特朗普在共和黨選民中的支持一直接近90%,故此在政治上要通過對特朗普的彈劾,可能性極低。

在11月的期中選舉後,民主黨就算一舉奪回國會兩院多數,彈劾總統亦難通過。現任民主黨眾議院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就表示即使民主黨奪回眾議院多數,彈劾特朗普仍然不會是民主黨的要務。

即使彈劾案能通過眾議院,參議院判罪的三分之二絕大多數要求,在沒有共和黨合作下,仍難通過。

由此可見,要成功彈劾特朗普,首先還要看共和黨選民是否會繼續不顧一切,一面倒支持他。

特朗普在8月21日的一場支持者集會 (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