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懲治】最高法:故意高空擲物最重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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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內地,高空擲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多次發生,引起了廣泛關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其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情形嚴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今年四月,江西南昌市西湖區一個屋苑內,有人從高空拋下一輛共享單車,正好砸中一位在樓下休憩的老伯,導致該名老伯腦內出血,身體多處骨折。(網上圖片)

《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是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

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內地不少屋苑都引入「天眼」攝像頭,監控高空拋物。(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意見》又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認定高空拋物犯罪:①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②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③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認定高空墜物犯罪:①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②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指出,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新華視點、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