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什麼是公義?〉一文

撰文:來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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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海

〈什麼是公義?〉(下稱〈公義〉)一文作者開宗明義曰該文非要發表自己立場,但旨在藉機讓讀者深思公義的意思。毋容置疑,這目的對反省與「公義」有關之(哲學)問題裨益甚多,但我縱觀全文,仍覺所能刺激讀者討論之內容,有如蜻蜓點水,大感不足,故嘗試補述如下,並對文章的某些觀點加似修正。我希望以下內容能扼要精辟,若因此削弱理據,誠非筆者所欲,還望示正。筆者亦不欲在此文闡明個人立場,而若討論中帶出相關主張而缺乏完備的論證,請視為筆者之能力不逮。

 

〈公義〉舉二例——〈潛夫論〉及《共和國》——帶出正義的相關討論;筆者對中國哲學並不熟悉,故只論《共和國》之內容。〈公義〉提到《共和國》中認為一個正義的城市是「由知識分子統治奴隸階層,而且每個人都能各盡其職的地方」,單憑這描述,難免使人聯想到,雖然社會分層嚴謹,包括統治者及奴隸,基本上不能逾越,但每人都能「各盡其職」,似乎不失為一「好」的社會。但對柏拉圖對「理想國」的描寫稍有認知的,都知道其細節實不至於此。首先,《共和國》一書之要旨,乃為「正義」(justice)下定義,並從對理想國(Utopia)的描寫帶出之。但柏拉圖認為,正義的對象乃國家(或英譯:state),而非個人。亦即,要理解「正義」,必須理解何謂一「正義的國家」(a just state),而非個人怎樣的行為才算正義。在這設定下,柏拉圖的理想國有三大階層:the common people,the soldiers,及the guardians,只有最後者有政治權力。不同階層會接受不同的教育,以使他們不致產生希望獲晉升至另一階層的欲望。這教育包括多方面的審查:食物、音樂、體育、知識等教授之內容,都按不同階層在社會分工上的需要而制定。當然,不同階層之人所生的兒女會承襲其地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獲考慮調整階級。至於國家運作的目的,乃維持社會的穩定,實現整體的福祉。〈公義〉一文所強調的「各盡其職」,必須從這種階級分明、以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的背景下理解。這裡引申出對「正義」的定義:簡單來說,「正義」(的社會)就是各安本分(的社會),僅此而已。該文所寫的「一個正義的人是用理性來控制心靈和欲望,從而在城市中有所頁獻」,似乎略偏原意。

 

接下來〈公義〉一文觸及到一很重要的當代「正義」辯論的核心,卻沒有點明。文章說,當代(文章用「今天」二字)有關正義的辯論都是「集中在政府分配資源和利益和官民衝突的議題」。當代正義辯論爭拗何謂「分配公義」或「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其實,筆者並不知道應譯成公義或正義,姑假設兩者同義,下文用「正義」。若翻譯有錯,請以英語justice理解),文章所指政府的資源分配實為一例,另外的例子包括到底依循市場機制的分配結果是否正義等。雖然,〈公義〉一文此話未必意在勾勒筆者所補充的內容,但卻不失為一清楚點明的契機。

 

討論何謂「分配正義」,筆者認為最主流的有六種說法,最著名的莫過於羅爾斯《正義論》一書中提出的「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此原則謂:「社會經濟不平等將被安排,致令兩者可讓社會最弱勢之階層獲得最大福祉」。簡單來說,我們雖然渴望平等,但絕對平等難免窒礙社會有效發展,故所能容許的不平等程度應與最弱勢的社群所因而獲得的最大福祉掛勾。而其他的分配公義理論則包括:絕對均等說(Strict  Egalitarianism)、平等機會原則(Equality  of  Opportunity)、福祉原則(Welfare-based  Principles)、自由至上主義原則(Libertarian Principles)及社群主義原則(Communitarianism  Principles)。因篇幅所限,我不欲逐一解釋,有興趣的讀者大可翻查網上資料或書本。我羅列這六個主流的討論「分配公義」的原則,旨在說明問題之複雜及重要。

 

討論何謂「分配正義」,筆者認為最主流的有六種說法,最著名的莫過於羅爾斯《正義論》一書中提出的「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此原則謂:「社會經濟不平等將被安排,致令兩者可讓社會最弱勢之階層獲得最大福祉」。(VCG圖片)

〈公義〉一文緊接上文所引述的一段關於資源分配的一段話,指我們所定的「『公義』的原則就是根據地區或國家的法律作為依歸」。我對此則有所保留。若正義的原則乃根據地區或國家法律作依歸,為何當今還有許多哲學家為此原則爭辯不休?另外,即使實行同一法律體系的國家(如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等),其法律亦因國或區而異,那麼是否代表正義的原則亦因之而改變?若是,我們香港人為何還每每借鏡西方學說,而不直接從《基本法》認識這正義的原則?這些初步的考慮都可反映「正義原則以法律為依歸」的說法站不住腳。

 

假設〈公義〉一文所述是正確——亦即,正義原則以法律為依歸,文章下一段卻似有自相矛盾之嫌。文章引用2014年雨傘運動,或曰「佔領中環」的例子說明公民抗命雖然違反香港法律,「卻沒有違反社會『公義』」。其理由是運動期間只是「佔領中環街道靜坐抗議」,均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進行,雖然對商界而言阻礙了香港的經濟發展,但這卻是對民主的重要性的集體訴求。而這訴求極為合理,因「如果只是著重經濟而忽略了民主,香港的政治前景將會變得黯淡模糊」。因此,〈公義〉一文得出上述的結論。文章的上下相悖於此可見。若香港的正義原則是香港的法律,那麼公民抗命一但(必然地)違反法律,這豈不等同令「公民抗命」陷於不義?而若法律乃正義的依歸,則所謂沒有違反社會公義,意思為何?

 

我想,〈公義〉一文的作者必不致如此思路不清晰——這大概是用詞之誤。但誤在那裡?問題大概出於正義原則與法律的關係:後者必不應為前者的依歸,否則,我們難以解釋自己一直秉持的公民抗命乃實踐正義的信念。

 

這點亦在〈公義〉一文後半段出現:該文認為「公義的原則是沒有絕對的,但制訂法律的人是根據普遍人類所認同的價值觀而定的。然而,真的要墨守成規、亦步亦趨地跟足『公義的法律』嗎?」顯然,該文作者所說法律的「公義」,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相信的「公義」,如有巧合地同以「公義」之名修飾法律的正義及社會的正義,只是字面之同,而含義迴異。我想,至少我們應如此理解〈公義〉一文的思路。

 

但到底,法律和正義原則的關係為何?我們應如何理解當中的影響?到底是先有正義的原則或概念,人類才制定法律,還是相反,先有法律,後有正義?還是,兩者互不相干?這些問題並非片言隻語所能解答,甚至,乃至用上數十萬乃至數百萬的字句仍未能解決。我們在問「什麼是公義的法律?」、「到底香港法律是否一套公義的法律?」、「有何國家實行一公義的法律?」等等的問題前,應先對正義和法律的關係有一基本的認識。否則,若貿然假設某法律為不義,或某法律為公義,而攻擊現行法制,或崇尚其他法律,似乎難免偏頗。

 

這裡不妨稍加論述法律與正義的關係,以供讀者思考。首先,法律與正義這關係,可理解為「到底法律與倫理之關係為何」這問題。亦即,按一般的理解,正義乃政治哲學問題,而當今哲學家將政治哲學歸入倫理學一列,因此我們詢問法律與正義,可視為詢問法律與倫理。當然,這說法仍有討論的空間,如羅爾斯就在其Political Liberalism 一書認為政治哲學處理的問題,起碼有部分應與倫理學分家。不管怎樣,筆者希望帶出的,是處理法律及正義(或倫理)的關係,我們可從法律哲學的文獻獲得啟發。

 

法律哲學——或稱法理學(Jurisprudence)——其中一個主要問題是問法律到底與道德關係為何(如上所述)。處理這問題有兩大傳統:自然法理論及法律實證主義(Natural Law Theory and Legal Positivism)。大致上,自然法理論以St. Thomas Aquinas為中世紀之代表,現代自然法理論則以Lon Fuller、John Finnis及Ronald Dworkin為代表。這些自然法理論家的主張各有差異,但基本上他們都不偏離這中心思想:我們可透過運用倫理學或政治哲學理論來解釋何謂法律;亦即,法律本質上乃倫理學或政治哲學(統稱道德哲學)的一種。要準確理解法律的定義,乃至法律的目的,我們都不可忽略法律背後所隱含的道德價值或標準,或曰以何種倫理學理論或主張為依歸。(這與〈公義〉一文所稱正義原則以法律為依歸恰好相反。)

 

相反,法律實證主義——以H.L.A Hart為代表——則認為法律與道德兩不相干。法律,按Hart的理解,只是一套規則(a set of rules)。這套規則可分為兩層:Primary rules 及secondary rules(筆者能力有限,未懂翻譯成中文,還望見諒)。Primary rules指的是引導行為的規則,用作讓社會大眾有行為的規範的標準,刑法(Criminal Law)是一例。Secondary rules指的有三種:rules of recognition(用作衡量甚麼規則屬妥當或不妥當之法律)、rules of adjudication(有關解釋及應用法律的規則)及rules of change(用作產生新的法律或剔除舊的法律,如立法規則),這些secondary rules 有例子如憲法(Constitutional Law)。這些規則本身沒有道德根據:它們之所以與我們一般的社會道德標準有相同之處,實屬我們一方面認為應寫成法律的規則與另一方面非法律意義下的道德標準之巧合。但這巧合並不是純然的巧合,而是一似乎是某意義下必然的巧合:因為法律乃一社會工具,其應用、其根源,均與社會,尤其是社會行為有關,這就使法律與道德看似有緊密聯繫,但如實證主義者所理解,其實則不然。

 

筆者傾向認為,自然法理論所指道德乃法律的根本依據,以及實證主義所言道德及法律的絕對分家,都不太正確。筆者認為,我們編制某些法律時,如海事法,未必有明確的道德考慮,但在制定其他法律(或依普通法法系原則,更準確地說,某些原則或習慣成為法律),如刑法時,必有(起碼是隱含的)道德考量。例如,界定某些行為為罪行時,如分辨自殘或殺人(前者非罪行,後者乃罪行),必有一道德的意識:它可能是殺人會為社會帶來害處,或社會並不容許殺人等等。這些都是道德的判斷。但至於更深入的理解,筆者只能暫時承認並不清楚。

 

於此,筆者補充並嘗試修正〈公義〉一文的數項要點:有關正義的主題,法律、社會與正義的關係。筆者未有觸及文章對雨傘運動及近日刑期覆核的討論,並不代表筆者認同當中的觀點。只是,筆者此文的目的在借〈公義〉一文補充更多對「正義」的哲學理論討論的內容,故其應用之問題,只好暫時擱下。

 

最後,雖然筆者對〈公義〉一文以「社會公義」或「公義」為引子及結論(段1-8,段16),又以「法律公義」為討論核心(段6,段9-15)的鋪排稍有不解,但我想〈公義〉一文還是提出了整個問題的關鍵(如我們稍加辨析及補充):

 

(1)首先,我們應當理解當代正義論辯的主題是「分配正義」;

 

(2)在「分配正義」的討論下,理論學說各有不同,難有一明確的對「正義」的定義,但這不必妨礙我們的日常討論——只要我們時刻謹記這問題的複雜;

 

(3)法律之正義或不正義,未必與道德有關(如法律實證主義之主張);

 

(4)同樣,社會之正義或不正義,未必與法律有關(如公民抗命);

 

(5)如果我們真的嚮往達致一正義(公義)的社會,那麼單單依循現行法律之規定行事,必致失敗;引用該文一句:「公義的社會還應該是每個人都以公義為社會的核心和普世價值的地方」——這點我極為贊同(儘管筆者認為對正義的理解應至少經以上四點所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