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聲地說「我」,「中立」只是一種虛妄——讀《正義與差異政治》

撰文:陸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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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正義與女性主義理論感興趣的讀者,必定不會對艾莉斯.楊(Iris Marion Young,1949-2006)的名字感到陌生。楊的著作關注分析哲學與歐陸哲學傳統,就社會正義與壓迫理論、女性身體經驗、溝通民主等概念提出了許多論述深刻的新概念。《正義與差異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1990)可說是楊的作品當中舉足輕重的一部,楊後期的《包容與民主》(Inculsion and Democracy,2002)與《對正義的責任》(Responsibility for Justice,2010),都可視作這部著作的論點延伸與補充。

 

大聲地說「我」,「中立」只是一種虛妄

 

楊情致濃烈而直接的倡議方式,可說是在嚴謹的閱讀經驗中別有志趣的部分,同時亦是楊對自己論述的實踐。與其他論者為求公允而盡力避免以第一人稱敘事,或在不得不用之時以眾數代替「我」的敘述方式不同,楊總是毫不避諱地大聲呼喊「我認為」、「我反對」、「我同意」、「我確實想要」。第一人稱「我」,通常是一種對自身弱點毫不掩蓋的敘事角度:他只能在相對狹隘的一己角度作出申論,任何宣稱自己「公正無私」的話語,都會因為「我」之存在而變得可疑不實。

 

《正義與差異政治》想要打破的,正是這種自我宣稱的、能夠超越個人意識的「中立」與「無私」。「中立」假定了決策者與接受決策者之間存在著超然而冷靜的視點,能夠對各種特殊利益與觀點的衝突作出適切的仲裁,作出某些「矯正行動」(affirmation action)。但是,楊直接質疑「中立」的制定過程。她認為所謂「中立的能力標準或績效標準」,其實是由社會中的優勢群體(以楊當時的理解,即「男性白人」)制定;其意圖從非締造「中立」或「公義」,相反,他們以此反映自己的優勢位置,並藉由「矯正行動」,進一步加固自身在制度當中的決定性位置。

 

所有宣稱「中立」與「無私」的言論,比以第一人稱「我」作出的呼籲更值得懷疑與深思;而且,這種宣稱假定存在著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能夠以普世適用的標準處理所有的現實狀況;亦因如此,它們的目標受眾總是抽象而面目模糊的,「彷彿所有人都是理智的、觀點也源自於任何一個以理智思考的人」。而楊的《正義與差異政治》表明要從一個「特定的社會位置」出發,並且「它既不無私、也不打算全方位。不宣稱替每個人說話、對每個人說話,也不打算無所不談」——因為只有肯定「差異」(婦女、黑人、土著美國人、墨西哥裔美國人、波多黎各人、西班牙語系美國人、亞裔美國人、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工人階級、窮人、老人、心智殘障者、身體殘障者)發聲的價值,才有可能動搖既有「中立」的分配制度的制定過程。

《正義與差異政治》由商周文化出版。(資料圖片)

「分配」不等於正義,傾聽是另一進路

 

學者論及「正義」,常常將焦點置放於「分配」的結果之上。回顧數位以「正義論」而聞名的學者之言,羅爾斯對正義的界定:「正義的構想首先是提供一種標準,藉此評價社會基本結構的分配面向」;朗西曼(W.G. Runciman)將正義界定為「一個倫理判準的問題;藉此或可評價社會中諸社會財的分配」。而當我們宣稱某人或某事不正義之時,通常涉及的正是壟斷的問題。楊在書中指出,這樣理解正義的方法存在兩個問題:

 

一、在這種分配式典範的概念之下,正義將重點置放在物質財貨的配置之上,或是社會位置如工作的分配;這種方式忽略了協助決定分配模式的社會結構及制度脈絡,即分配的過程中的決策權力及程序正義問題,如何影響這個配置的結果。

 

二、一些非物質的對象,如權利、權利、尊嚴等,被看成是可單獨割裂的靜態物件向外分配,社會中的成員變成分配過程中的不同節點,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互相作用的過程被忽視,這個過程導致社會原子化。

 

關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可說是楊作為一個女性主義者在討論正義之時異於其他論者的地方。楊並不認同「正義」就是絕對理性的行使。理性嘗試發展出一套獨立於既定社會又可作為普世標準的正義,猶如科學知識,制定一套不介入、以絕對透明以示公允的法則,認為透過「觀察」就可引發正義的共感。楊的特別之處在於,她以女性的感性,將感情、感受這些被認為與理性對立、不可量化的因素,加入對公義的考慮之中。因為公民公共(civic public)的理想,經常以普遍性、一元化的政治體系壓抑差異,但是若果要達成正義,就必須將那些透過身體與感覺產生認同的群體加入思考。

 

因此必須傾聽,傾聽他人最細緻幽微的感受,傾聽那些不可目見的身體感覺,「對於正義的理性反應是始於傾聽、始於傾聽他人的呼求,而不是始於對某種事態的主張與堅持,無論其理想性有多高」,必須要讓個體的感受介入到制度的制定當中,正義才不是強加於他人的無用之物,人與人之間才能夠免於原子化的結局。

對正義的補充:壓迫與制宰

 

楊在書中引述可以下一個例子:

 

在一個電腦技術蒸蒸日上的年代,文書工作者組織主張沒有人應該一整天的工作都坐在電腦終端機前,並以受到監控的高速輸入不花腦力的一組數字。這種對於不正義的宣稱考慮的並不是財貨的分配,因為即使終端機操作員的年薪是三萬美元,他們也依舊會做出這個宣稱,在這裡,首要的正義課題關乎的是勞動分工的結構,以及做一份有意義的工作的權利。

 

在這個例子中,大家大概更能感受到,為什麼楊認為體感與感覺是公義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其中的不公義,無關薪酬與工作地位這樣的財貨分配問題,而是個體對自己被機械化的不滿。  為了解決分配典範對正義討論造成的局限,楊以壓迫(oppression)與制宰(domination)作補充,並且以此將正義從一個制度的問題(社福制度是否能夠公正無私地分配社會資源)轉向一個政治問題(我們能在多大程度參與決策過程)。

 

對楊而言,正義的實踐將為人類帶來美好生活。所謂美好生活,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開發及運用個人能力、表達個人經驗,亦即「自我發展」的價值;

二、參與決定個人決定個人行動及個人行動的條件,亦即「自我決定」的價值。

 

楊對大部分聲稱「普世」的觀念保持懷疑,但肯定「自我發展」與「自我決定」是每個人皆應保有的價值;而正義的存在,正是為了促進這些價值的推廣。若果個人因為系統性的制度而無法在社會認可的環境中學習並使用那些使人產生滿足感的廣泛技巧(上述文書工作者的案例,可歸於此類當中),這即是「壓迫」;如果個人在制度性條件中被壓抑、阻礙,無法參與決定自己行動的條件(例如因為種族、性別等條件,無法加入某些決策機構),這即是「制宰」。

 

雖然許多的壓力團體向政府與公眾提出申訴時,都以「壓迫」一字示明立場;但是「壓迫」的具體形式,卻一直在相關的討論中缺席。楊認為,「壓迫」行為有歷史性的因果連接——為何一個特殊的群體會以某種方式受到壓迫呢?為什麼是這個形式呢?過分地約化「壓迫」一詞,將不利於追溯歷史及特殊社會關係的當前結構。因此,楊將「壓迫」分為剝削、邊緣化、無能、文化帝國主義和暴力「五張面孔」,鉅細無遺地將抽象的「壓迫」還原成具體的、與生活緊密連結的舉措。

到底要怎樣達成正義?

 

楊對正義的實踐之觀點,絕非毫無破綻。她認為建立、尊重「社會群體」,讓他們的發聲從「我想要」轉變為「我有權利要」,是邁向「差異政治」的最好路徑。所謂的「社會團體」,是指個體透過互相關係的比較,而非依賴某種共享的屬性,作為組成準則;因此「差異政治」,就是要正視與肯定社會團體的差異性,不將其視為異常、劣等、非我族類的特性,進而特別優惠對待那些被制宰與壓迫的社會團體,或給予其特別對待。

 

但是,由於楊列舉的受壓迫群體數量可觀,反而對讀者造成了無所適從之感。學者Will Kymlicka即估計,楊所列舉的被壓迫人數,高達美國人口的百分之八十:「除了相對上富有的、相對上年輕的、身體健康的、異性戀的男性白人之外,任何人都是」。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是「不正義」壓迫下的受害者,更甚者,在楊的分類之下,年輕的女性又可以「壓迫」年老者、年老者又可以「壓迫」非我族類的移民——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正義」呢?我們是否有辦法肯定自己所為符合「正義」呢?

 

這個問題,就留待讀者在《正義與差異政治》中尋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