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知期待vs規範期待:以盧曼社會系統觀察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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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繼複雜性 vs 現實性:以盧曼社會系統觀察現代社會,本篇將繼續介紹社會中的「法律系統」如何產生,以及當面對「失望」時,社會系統將如何處理?

四、社會中的期待結構

 

法律系統的產生,與社會系統密不可分。社會系統要能夠更有效地化約雙重偶然性,還需要藉助「期待」的結構。如前述,當兩個心理系統相遇時,由於雙方皆只能內在封閉地運作,而無法直接接觸彼此,因此只能藉由認知上互相的激擾、滲透——一方面期待對方會如何對於反應進行反應,另一方面如果要更加正確地預測對方的反應,還必須連同對方會如何對於此種反應加以期待的這種期待考量進去,盧曼因此稱此為「對期待的期待」。換言之,當兩個心理系統相遇時,將出現「期待」與「期待的期待」所組成的雙重期待結構。此種結構使得溝通得以可能。然而對於雙重偶然性的化約,畢竟只是限制了部分可能性,仍然可能呈現許多期待以外的可能性實現。此種時候,一再的溝通失敗將於溝通中產生「失望」,而此種失望將帶給溝通系統壓力,因為當溝通無法順利銜接到下一個溝通時,溝通的運作即可能停止,而產生系統無法繼續維持其同一性而消滅的危險壓力。

 

因此,僅依靠「期待」與「期待的期待」還不足以化約複雜性。盧曼指出,期待結構可以分為兩種: 一者為「認知的期待」,另一則為「規範的期待」。前者表現出歷經失望之後準備學習的態度。比如以為下午4點垃圾車會來,結果沒來,因此對自身之期待加以修正為5點垃圾車才會來。後者則指即使面對失望也不準備學習之態度。比如說傷害別人是不好的行為,即使被傷害了或者傷害了別人,也不因此學習進而改變此種不應該傷害或被傷害的期待。而此種所謂規範上的期待,盧曼也稱為「反事實的穩定的行為期待(counterfactually stabilized behavioral expectations)」【註5】。

 

此兩種期待結構的形成,使得人們可以藉由「學習」與「不學習」的態度來調節失望的發生,前者如發生失望後進行學習以避免下一次失望的發生,後者則以不學習的方式來避免失望產生。以效果而言,可以發現「認知的期待」對於失望的避免限制較低,而「規範的期待」則較高,蓋其可以根本使得態度不輕易發生動搖,不動搖也不會發生失望。然而規範上的期待並不能保證失望不發生。比如一個相信不能殺人的人,經過了戰爭的洗禮,其依然可能於目睹太多的死亡而產生失望,進一步可能改變其態度,使得規範上的期待失去功能。

 

人們可以藉由「學習」與「不學習」的態度來調節失望的發生(資料圖片)

心理系統可以於期待環境失敗後,呈現一種失望的情緒而藉由反省、冷靜、否認或以他種情緒覆蓋等方式來處理(coping)。然而由溝通為基本單位組成之社會系統中,對於失望則需藉由一種一般化的形式,以持續性地進行調節。盧曼藉由意義的三個維度來進一步闡明期待的一般化形式【註6】,可分為「時間」、「事物」以及「社會」三種維度上的一般化。

 

「時間」係指藉由意義在時間維度上得以區分之前/之後之特性,期待與失望在時間軸上加以分割,而重新歸因其中之因果關係歷程。因此,縱然失望產生了,時間維度的一般化可以藉由區分並重新歸因的方式疏導失望,比如說將期待失敗的原因歸因於天氣、第三人干擾、超自然現象或者怪罪於對方等方式【註7】,從而將失望與期待失敗之事件相分離,即不會在社會系統中累積龐大的失望壓力。

 

「社會」則指社會維度相對於事物維度,所關乎的是客體與主體之間的關聯,即「關於某一客體在不同人之間有可能形成的共識或異議。」【註8】 在期待的一般化用途上,社會維度所呈現的即是一種期待者與被期待者以及「第三方」(the third party)在場之情境狀態 【註9】,而這第三方為一種虛擬的、除了期待與被期待者,任何第三人都可能參與社會系統的可能性。溝通因此可以藉由擬制的第三方,如「大家都如何如何」,或者「他們都如何如何」來化解溝通中個人所生的失望。

 

「事物」維度所關乎的則是客體之間的關聯。盧曼認為期待在事物維度中,將因為其語意所能容納可能性之程度,而可分為四類: 「個人」、「角色」、「程式」以及「價值」【註10】。這四種期待於事物領域之分類,對於系統中所能排除的失望程度也與系統的演化階段息息相關。「個人」係最具體的,但也因此較無法形成一般化的理解基礎。

 

「價值」則是最抽象的,如愛與自由。大家都可以大致理解其詞義為何,但卻極難確認其具體所指。比如大家都熱愛自由,但每個人所認為的自由卻都是不一樣的。「角色」與「程式」則是在抽象與具體之間較平衡的類型。「角色」是比個人更為抽象化之後的事物類型,代表了對於該角色所有關聯團體的期待總和。比如說「老師」,有從學校角度來加以期待的角色形象,亦有來自於家長、自身、或者學生等不同關聯族群所產生的不同角色期待。其因為可以涵蓋較大的可能性而較容易理解,又不至於如個人般過於具體化。

 

而「程式」則係一種較抽象而便利理解之關聯性,又可分為目的程式與條件程式。目的程式係指一種為了滿足某個目的而生的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如為了考上律師,必須每天念書八小時。或者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住宅中必須具備滅火器以及通過防火安全標準。而條件程式則係描述兩個事件的發生關聯性,如如果做違法的事就會遭到處罰,或者如果下雨地板就會變得潮濕。

 

可以發現程式之抽象性較角色為高,惟其具體性則較角色為低。由於近代社會必須面對更複雜的社會分化以及更複雜的環境,疏離的都市結構以及爆炸性的人口增長,使得人們不易了解彼此,價值雖然可以一定程度地維繫住最多的可能性,但在個人主義式的社會中其涵義有太多種理解基礎,因此角色與程式是現今社會系統中較發達的一般化期待之方式【註11】。

五、社會中的法

 

法律作為社會系統中的一個結構,即是在前述期待的結構與一般化之中所建立。所謂規範上的期待,也可以說是一種「反事實的穩定期待結構」。當背反的事實發生了,仍然不為所動,此種限制可能性的結構對於失望的降低有顯著效果。另一方面,在社會系統中的期待一般化結構中,三個維度間的一般化效果並非不會產生相互排斥的結果。如社會維度的一般化有利於建立制度化,然而事物中的個人就不適合建立制度化。或者時間維度中的抱怨亦不適於建立制度化,因為無法給予穩定的調節。盧曼因此認為「法律的功能在於其選擇的成效,在於對能在三個維度中被一般化的特定機制的兼容性。」【註12】因此法律即可被描述為一種規範性的期待,「而以制度化的程序作為期待的整合途徑,以程式作一般化期待的表達方式,以制裁作為期待的保障機制」【註13】。

 

這樣的法律作為一個系統而被社會系統分化出來,盧曼認為並非是必然的,而是演化中選擇而來的【註14】。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在於法律具有能夠穩定規範上的期待之功能,而此項功能於社會系統演化、適應環境壓力的過程中,即可能因為穩定的需求而逐漸形成。

 

註釋

註5:杜建榮(2012),《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為中心》,頁111,北京:中國法律圖書。

註6:杜建榮,前揭註5,頁114。

註7:杜建榮,前揭註5,頁114、115。

註8:杜建榮,前揭註5,頁64。

註9:杜建榮,前揭註5,頁115。

註10:杜建榮,前揭註5,頁118。

註11:杜建榮,前揭註5,頁119。

註12:轉引自杜建榮,前揭註5,頁122。Niklas Luhmann, A Socialogical Theory of Law,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plc. ,1985, p. 78.

註13:杜建榮,前揭註5,頁124。

註14:杜建榮,前揭註5,頁124。

 

參考文獻

高宣揚,《魯曼社會系統理論與現代性》,台北:五南,2002年。

Georo Kneer/Armin Nassehi著,魯貴顯譯:《盧曼社會系統理論導引》,台北:巨流,1998年。

杜建榮:《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為中心》,北京:中國法律圖書,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