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藝術品的好壞?論丹托的藝術終結(三)丨梁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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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托(Arthur C. Danto 1924-2013) 是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自從他在1984年提出了藝術終結的主張後,就不斷引來學術界的討論和批評。本系列文章想對其主張作一扼要說明和評論,今年適逢丹托逝世五周年,也正好用作悼念。

 

丹托所講的藝術終結是指藝術發展史的終結,時間是20世紀的60年代;因為出現了跟日常事物沒有分別的藝術,代表性作品的就是沃霍爾(Andy Warhol)的《布瑞洛盒子》。這件作品在外觀上跟真正的布瑞洛盒子(它是擺放在超級市場,用來載貨的普通紙盒)根本沒有分別。由於藝術已發展到在外觀上跟非藝術無異,這正顯示出藝術的可能性已經窮盡,沒有進一步革命性的創新,亦沒有發展的方向,藝術史無以為繼,這就是藝術的終結。藝術終結之後藝術家怎麼辦呢?丹托認為藝術家做什麼也可以,不過只有重複或混合已有風格的可能,藝術從此進入了多元主義的時代。另外,丹托認為只有在藝術的可能性窮盡之後,我們才可以成功地給藝術下定義。

 

由此可見,丹托所講的藝術終結有兩個明顯的後果:一個是能夠成功定義藝術;另一個是多元主義的出現。丹托也試圖給藝術下定義,但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定義;而他對藝術評價的看法正好來自其藝術定義。如果丹托的藝術終結論成立的話,幾個重要的美學問題(藝術發展史、藝術定義和藝術評價)都給他解答了。因為只有藝術終結了我們才可以得到正確的藝術定義,而由正確的藝術定義我們才可得到正確的藝術評價標準。但他真的成功嗎?這系列的文章會就這幾方面討論丹托的理論。

Arthur Danto, The Transfiguration of the Commonplace 封面

藝術評價

丹托的藝術評論標準來自其藝術定義。

 

任何情況之下,對我來說,藝術定義的兩個成分事實上是藝術評論所必要的,它們就是(1)決定藝術的內容和(2)說明內容怎樣表達出來。【註1】丹托藝術定義的兩個必要條件是(1)有關某東西;(2)體現其意義。這兩個條件正對應著藝術評論的兩個重點(1)確定作品意義;(2)說明意義如何表達。對丹托來說,藝術評論的工作就是解釋作品的意義,他認為藝術是通過形式來表達內容,所以十分反對形式主義評論,因為形式主義的缺點就是忽視內容。既然丹托認為藝術評論就是確定藝術說些什麼(內容),及如何說出來(表達的方式,或藝術的形式);那麼我們可以說丹托定義所蘊涵的普遍性評價標準就是「內容是否適當地表達出來」。但何謂「適當」呢?丹托認為根據作品是否充分表達作者意圖就可以判定作品的優劣。【註2】

 

如果藝術評價是以能否充分體現作者意圖為標準的話;那麼,評價作品就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先了解作者的意圖,第二步再從作品的客觀性質說明是否成功表達出作者的意圖。從形式上來講,作品越能成功表達作者意圖就越有價值。但是,有些內容容易表達,有些內容比較難表達,內容方面是否跟評價有關呢?丹托那麼重視杜象和沃霍爾的作品正是由於它們所表達的內容在藝術發展過程中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雖然丹托沒有清楚說明內容本身的價值,但從他的藝評中(例如《越戰軍人紀念碑》和《西班牙共和國XXXIV的輓歌》的評論),【註3】我們有理由相信越能反映人類普遍價值和滿足人類精神需要的作品就越有價值。雖然丹托沒有定出這兩個標準的優先次序,但如果兩個在形式上相等的作品,我們可以根據其內容判斷高低。

Robert Motherwell, Elegy to the Spanish Republic

我認為丹托的評價理論有兩個主要問題。第一,藝術的評價不一定要以作者的原意為依據,當然,我並沒有完全否定作者意圖跟藝術評價的相干性,但它們只可以充當外在的證據,用以揭示作品的內在性質或者印證對作品的解釋,幫助並加深我們對作品的了解。當外在證據跟內在證據(來自作品的客觀性質)有衝突時,就以內在證據為依歸,因為當作品完成後,它就成為一個客觀的存在,它本身的性質比如文字、色彩或音符等都有其約定俗成的意義。如果單單因為沒有成功表達作者意圖就判斷為差的話,我認為並不恰當。

 

第二,丹托的評價標準過於狹窄,完全排斥藝術品的審美價值。如果根據丹托的標準,一張只表現美感的風景畫根本就毫無藝術價值。當然,根據丹托的藝術定義,它就連成為藝術的資格也沒有,因為根本沒有意義要表達。

 

丹托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不一致,他認為作者的意圖是作品的合法解釋,但在他的藝評中,卻沒有說明清楚他對作品的解釋是符合作者原意,或者如何根據作者的原意作出這樣的解釋。就以《布瑞洛盒子》為例,丹托認為這件作品的隱喻是「布瑞洛盒子就是藝術品」。【註4】似乎丹托只是斷定《布瑞洛盒子》有這樣的意思,他也沒有說明作品如何傳達這個意思。【註5】泰格曼(B.R. Tilghman)也批評丹托沒有說明清楚這個隱喻如何表達它的意思。【註6】賀維茲指出丹托從來沒有引用沃霍爾的說話去證明《布瑞洛盒子》有他所講的意義。【註7】賀維茲認為沃霍爾是刻意令得其作品意義不確定,他容許藝評家對他作品作出不同的解釋,卻沒有印證哪個解釋是對的。【註8】正如克榮因所說:他(沃霍爾)拒絕對自己的主題作出任何評語,不管是《布瑞洛盒子》、電椅照片或瑪麗蓮‧夢露像都是一樣。【註9】丹托可能會說他是根據藝術史和藝術理論的知識來判斷《布瑞洛盒子》有這樣的意義。但如此一來,作者的意圖就不是作品唯一的合法解釋和評價的根據了。

 

比方說,我認為《布瑞洛盒子》所傳達的意思是「商業設計也是藝術」,這個解釋跟丹托的解釋有很大的分別。根據丹托的解釋,《布瑞洛盒子》有很重要的哲學意義,因為它將不可分辨性的問題帶出來(丹托認為真正的哲學問題必須具備不可分辨性,例如如何區分跟真實完全一致的夢境),但我的解釋卻沒有。問題是,我們是否一定要根據作者的意圖來判斷哪個是合理(或較為合理)的解釋呢?況且,作者有時並不真正了解自己作品的意思,如果評價只能根據作者的原意,會否局限作品意義的開展,對作品的評價造成不公平呢?【註10】例如我對杜象的《噴泉》作了另一個解釋,就是我發現當這個小便池抽離了它的實用場所(男廁),進入藝術館之後,我們就會注意它的審美性質,所以我認為《噴泉》要表達的意義就是日常事物也有審美性質。這個解釋跟杜象原意不同,因為杜象要表達的就是美不是藝術品的必要條件。但其實杜象也認為藝術家未必意識其作品的重要意義,要有待觀眾進行解釋來補充。【註11】

 

Andy Warhol, Marilyn Diptych

在藝術評價方面,我主張評價標準的多元性。我認為一般用來評價藝術作品的理由就有:統一性、複雜性、強度(例如表現情感)、其他審美性質、個人風格、創新、技巧、認知價值和道德價值等等。就以杜象(Marcel Duchamp)的《噴泉》為例,單用審美性質去評的話,根本就沒有什麼藝術價值,但採用認知價值和創新等標準來評論的話,則可看到其價值所在。因為《噴泉》是最早的現成物創作之一,這是一種創新,而它要表達的是關於藝術的本質──美不是藝術的必要條件,這是它的認知價值。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我們擁有一些評價藝術的普遍標準,但為什麼藝術評價不一致的現象仍然存在呢?在這裡我想提出「理想評論家」這個觀點,理想評論家這個構想是基於休姆(David Hume)的「合資格評論家」。【註12】一個理想評論家不但合乎休姆的「合資格評論家」的條件(例如有敏銳的感覺、善於比較、沒有偏見等),他還熟知不同類型的藝術、藝術史和藝術理論。在一個理想評論家面前,那些由於藝術修養不足、沒有相干知識、理解力有問題等因素所導致的評價不一致現象將會消失。即使如此,藝術評價仍然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差異,原因有兩個,第一個是解釋上的差異,因為有些性質並不是直接觀察得來,它們是出現在解釋的層面。例如作品的意義,不同的人對同一件作品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作品的意義跟認知價值有關。第二,即使沒有解釋上的差異,不同的人可能賦予這些標準不同的優先次序,比如說有些人很看重「創新」的價值;有些人則認為「表現情感」才是藝術的價值所在。舉個例,假使我現在寫了一張書法,跟王羲之的作品一模一樣,但如果你認為「創新」和「個人風格」是最重要的評價標準的話,則會將我這件作品給予很低的評價;可是,如果你著眼於「美」和「表現情感」的話,那麼就可以有較高的評價。換言之,藝術評價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對性。當然,如果一件作品在審美價值、認知價值、創新、個人風格和技巧等各方面都是極佳的話,勢必是好的藝術。

 

藝術評價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對藝術品的價值作一公平的判斷,但基於以上所講的原因,藝術評價不一致的現象是難以避免的。但我認為藝術評價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就是幫助觀眾了解和欣賞藝術。

 

註釋

註1:Danto, “The End of Art: A Philosophical Defense”, History and Theory, Vol. 37, p . 130.

註2:Danto, After the End of Art, pp. 169-170.

註3:有關丹托對這兩件作品的評論可見於Danto, The State of The Art (New York: Prentice Hall, 1987) p. 116, p. 50.

註4:Danto, The Transfiguration of the Commonplace, p. 208.

註5:丹托指出像《布瑞洛盒子》這類作品是以例證(exemplication)來體現其意義,它本身就是它要表達的意義。見Danto, “The End of Art: A Philosophical Defense”, History and Theory, Vol. 37, p.    132. 但問題是,果作者不提供解釋的話,我們根本不知道它要表達什麼意義。

註6:B. R. Tilghman, But is it Art? (Oxford: Blackwell, 1984), pp. 101-102.

註7:Herwitz, Making Theory/Constructing Art, p. 184.

註8: Ibid., pp. 232-233.

註9:Cran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vant-Garde, p. 67.

註10:加達瑪也認為作品的意義是不受作者原意所限制。見Hans-Georg Gadamer, Truth and Method, tr. Joel Weinsheimer and Donald G. Marshall, 2nd ed. (London: Sheed & Ward, 1989), p. xxxi.

註11:Marcel Duchamp, “Art as non-aesthetic: I like breathing better than working”, Aesthetics: A Critical Anthology, p. 540.

註12:David Hume, “Of the Standard of Taste”, Art and Its Significance, p.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