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論說謊:在何種情況下,說謊是道德的?(二)

撰文: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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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康德處理說謊問題,不單只涉及救人的說謊格準能否通過定然律令。因為維持誠實與救人義務發生衝突,於是說謊問題同時也指向無條件與有條件、全然與不全然義務的區分。

承接上文:康德論說謊(一):在緊急情況說謊也是不被允許的?

 

在契約論內,眾多理性行動者不因任何外力,只服從於自身理性要求而彼此立約。因此,康德理解契約論為立約者的承諾;承諾之所以成立,立約者維持誠實是必要條件。所以在康德的政治哲學中,理性行動者在公共領域內,不可能有說謊權利,否則基於契約論的政治制度根本不可能運作。

 

在個人領域,康德也斷然否定我們有權說謊。縱使在緊急情況下也沒有例外。正如之前提及的例子,縱使殺手追問無辜朋友下落,康德也認為我們要誠實告知,不應說謊。這種主張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因為康德竟然認為,維持誠實比救人生命重要。所以康德義務論經常被人詬病冷酷無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很多研究康德的學人,便嘗試在定然律令內尋找可能的概念空間,使說謊在某些情況下變為道德。

在何種情況下,說謊是道德的?

 

最常見的策略,便是強調說謊之目的,不是損人利己,而是救人。如上文提及,康德解釋為何為了借錢而說謊是違反定然律令的。因為該說謊格準(maxim)之目的在於滿足私慾,而以說謊為手段。但如果以救人為目的,而說謊為必要手段,似乎有可能通過定然律令,也即目的使手段正當。再者我們也可以設想,在殺手追問無辜朋友下落的情況,殺手大多會隱藏自己身份,更加不會說明其目的。既然殺手先對我們不誠實,我們似乎也無義務要對騙子誠實,說出友人下落。因此,很多學人認為,上述這兩個理由,足以使救人而說謊的格準,可以通過定然律令。

 

然而,我們仔細考慮定然律令三重程式,這個策略根本行不通。首先,這個策略的格準確是可以通過自然律程式(Formulation of Laws of Nature,後稱FLN)。把這個格準應用到所有人身上,我們因為救人而說謊,而殺手又不知我們已知其殺人目的,所以殺手會相信我們的說話。既然如此,這個格準在FLN內便不會出現上文出現的實踐矛盾。但過了第一關,卻過不了第二關。這個格準雖然以救人為目的,但其手段卻以他人為工具,根本違反人文性程式(Formulation of Humanity,後稱FH)。就算是對方是騙子,也不等於我們可以視對方為工具,反過來利用對方來滿足我們的欲望。正如康德在《倫理學講演筆記》便提到這種想法不可行。「假定我真的表達,我意圖說謊;並且別人也完全知道無權要求我誠實,因為他是騙子。問題便出現了:我是否也是騙子?如果別人騙我,我也騙他,我對此人肯定沒有不當之處。因為他欺騙我,不能因為這樣而埋怨。然而我也是騙子,因為我的行動違反人文性的權利。」

 

由此可見,良好目的根本不可以使手段成為正當,原因在於格準不能通過定然律令的三重程式。當然,認為這種策略可行的學人已預設,定然律令三重程式可以拆散,互不統屬;而且他們只重視是否能通過其中一條,是否能通過其他兩條程式似乎變得不重要。但這種主張卻忽視,康德強調定然律令只有一條的說法。按此,定然律令的三重程式的關係,就如過三關的遊戲,格準必然同時通過三重程式,不可以只過一關而不理另外兩關,否則格準不可能有道德意義。

為救人而說謊:無條件與有條件義務之區分

 

其實說謊涉及的問題,不單只是說謊本身是否許可,同時也涉及兩個義務衝突之間優先次序、如何取捨的問題。明顯可見,定然律令只是決定甚麼格準道德或不道德,並不能處理義務衝突的困難。所以真的要理解康德維持誠實的優先意義,我們要考慮的應該是他如何討論義務衝突的原則。

 

按康德的分析,所謂義務衝突在於,理性行動者有可能給自己加上兩個義務的根據(grounds of obligation),而其中一個根據不足以推動行動者行動。所以要解決義務衝突,不是我們要選擇感受較強的義務,而是有較強根據的義務有優先地位。而在〈論出於人類之愛的說謊權利〉與〈永久和平〉,康德已提及一對非常重要的區分,就是無條件與有條件義務(ZeF, 08: 385-386; VRML, 08: 428-429)。維持誠實屬前者,出於人類之愛救人屬後者。無條件義務是指絕對的命令,並且在任何關係內都有效;有條件義務是指並非絕對的命令,並只是在某些關係內有效。而這對區分,正好對應康德另一對義務重要區分,就是全然與不全然義務。「全然義務不受條件所限,並不會違反其他義務。所以它與無條件義務一樣,對自己也對他人。它是人文性之權利或人之權利。不全然義務則出於我們人格的人文性之目的與人之目的。全然義務預設尊重人,不全然義務則預設尊重愛。反過來,權利則要求滿足於法律而沒有仁愛。 」

 

由此可見,康德處理說謊問題,不單只涉及救人的說謊格準能否通過定然律令。因為維持誠實與救人義務發生衝突,於是說謊問題同時也指向無條件與有條件、全然與不全然義務的區分。從上述的引文也可見,這些區分也指向康德如何構思權利與倫理義務的實踐優先問題,以至所有義務之間的關係。所以下一次我們便會看到,康德如何構思道德形上學 (Metaphysics of Moral)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