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不聽警告去險區「任性旅遊」 外交部擬新規將不再免費救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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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近年不顧官方警告,常進入危險國家引發外交救援風波。3月26日,外交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內容包括眾多社會焦點:「中國公民遇航班延誤或取消時的處置」;「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關注安全提醒」;「旅行社及旅遊經營者關注安全提醒」等等條款。
條例稱在相應安全提醒發布後仍堅持前往者,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外交部擬定領事保護工作範圍,強調在外公民需為個人安危負責。(視覺中國)

內地「海外網」報道,外交學院國際安全研究中心秘書長凌勝利表示,現階段該工作條例還處在徵求意見的階段,到具體的立法還需要經過一段複雜的過程,但通過制度規範來引導領事保護工作是很必要的。

個人原因所致衝突須由本人承擔

近年來,中國公民在海外的利益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也出現了很多引起爭議的場景。凌勝利表示,公民在海外由於個人原因所導致的衝突,責任由個人來承擔,是一項國際慣例,事例涵蓋「外交部發佈警告之後仍前往危險地區」,以及「遇到航班延誤時不能理性溝通」。例如去年12月印尼峇里島火山噴發,中國外交部早已發出多次警告,但大批遊客仍不聽勸前往,最終用包機接回中國。今年1月175名中國遊客因不滿航班延誤,滯留在日本成田機場,部分人與航空公司職員及當地警方發生衝突,期間更高唱中國國歌。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協調後,才接獲通知安排登機返國。

凌勝利認為,在個人性突出的海外領事保護事件中,個人責任和國家責任分開是很有必要的,對海外公民安全負責的應是公民自己。例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安排撤僑,公民亦需繳付交通費。

此外,《中國僑網》發文稱,領事保護絕非包庇偏袒,也並非大包大攬。領事保護涉及外交資源的合理分配及使用,不可能搞「大包大攬」、「事事撐腰」,受保護公民在得到幫助的同時,也應該明確自己的義務,而非一味享受。

 草案摘要:

第26條稱,中國公民應當密切關注欲前往國家、或已在國家的有關安全提醒,加強安全防範,合理安排海外行程,避免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第26條規定,中國公民在相應安全提醒發布後,仍堅持前往有關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21條的「費用承擔」條款也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獲得領事保護與協助的,應當自行承擔其食宿、交通、通訊、醫療、訴訟費用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