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年輕駭客盜取300萬美元 林鄭拒引渡美國 事件經過全還原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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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近日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香港01》綜合各方消息,嘗試拼湊還原事件的來龍去脈,涉事罪犯為一名28歲澳門人,早年聯同另外兩名被告駭進兩個位於美國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內聯網,非法盜取逾300萬美元,其後在來港後被捕,掀起一場外交角力風波。
美國總領事館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按照一般慣例,不會就正在調查中的個案細節作評論。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綜合前高官何志平涉賄案中控方曾引述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該名名為Iat Hong的28歲男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他聯同另外兩名被告入侵了總部設於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內聯網,並通過欺詐手段偷取了涉及多家上市公司的信息,這些消息涉及上市的合併和收購討論。被告然後使用被盜的非公開內幕資訊進行交易,並獲得約300萬美元的非法利潤。

綜合目前各個地區的引渡條例以及有關消息,大致可勾勒出整個事件的輪廓。由於目前港澳之間並無引渡條例,而澳門和美國之間亦沒有引渡條例,因此在澳門犯法的Iat Hong即使在美國政府的眼底下犯罪,美國亦無法採取動作。直到其後該男子入境香港,由於美國與香港簽訂了引渡協議,美國當局遂通知香港特區政府,希望將該駭客繩之於法。香港當局採取了執法行動,捕獲疑犯,不過香港政府並沒有遵照美國當局的請求,將罪犯移送回美國,反而將罪犯移送到北京。

根據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解釋,若事件涉及國家安全和重要利益,則無論港方或是美方,都可以拒絕移送罪犯的要求,而由於香港並非獨立國家,若中國政府認為事件涉及國家重要利益,港方便有權不進行移送。所以,外界估計,港府逮捕疑犯後曾詢問外交部意見,而外交部要求港府將疑犯交給內地。

一名澳門籍男子駭進美國律師事務所內聯網並盜取內幕交易資料獲取暴利。(互聯網)

根據美國國務院資料,港美兩地於1996年12月簽署了引渡協議,翌年獲美國參議院通過,並在1998年正式生效,不過,有關協議實行初期曾遭受挑戰。1999年9月美國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就曾以香港不是主權國家為理由,裁定政府不可將一名身處美國的欺詐案疑犯交給香港。

美國上訴法院在 2000年5月推翻以上的裁決,認為「外國政府」不一定局限於「外國主權國家」或者「外國中央政府」,可以包括「主權下的當局」(subsovereign authorities)。因此,香港與美國簽訂的逃犯移交協定應視為兩地簽訂的「條約」(treaty),符 合美國有關法例的規定,可以用作引渡涉案港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