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壹傳媒|譚惠珠:新聞自由非「免死金牌」 護國安可成限制理據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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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前日(17日)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5名壹傳媒集團董事,包括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等,並凍結該集團旗下三家公司資產。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新聞和言論自由並非令報紙可以犯法而不需負責的「免死金牌」,又指聯合國人權公約亦列明「保障國家安全」可作為限制傳播消息自由的理據。她認為,香港報紙有政治立場是現實,但若新聞內容包含政治觀點,應訪問不同立場人士以示公允,強調不論立場的報紙都不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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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公約對自由有限制 不同立場機構犯同一條法都會被起訴

譚惠珠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第19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但她稱,公約同時列明,上述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譚惠珠強調,傳媒一直要依從法律底線,強調言論自由不是「免死金牌」,「不會因為話有新聞自由就唔犯法,或者話(政府)執行條例會摧毀新聞自由。」她舉例指,報紙、電影或刊物發布消息前應顧及有否違反民事法,例如誹謗,並須考證報道內容是否符合事實。至於刑事罪行方面,譚惠珠提到早前有不同機構記者因以交通及運輸等事宜為由查冊私家車,而被控虛假陳述罪,她強調「無論你係《鏗鏘集》或《大公報》,犯同一條法都會被起訴。」

對於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日前指.傳媒刊登文章是開放全世界閱讀,內容亦非機密,質疑報章刊登文章如何構成「勾結外國勢力」。譚惠珠回應說,要視乎案件情況而定,現時社會未看到其他相關證據,故對方的說法只是「推測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