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壹傳媒高層被捕與新聞自由無關 市民買《蘋果》不屬犯法

撰文:歐陽德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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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昨晨(17日)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5名壹傳媒董事及高層,並進入《蘋果日報》大樓搜查。保安局更凍結《蘋果日報》等3間公司,共1,800萬元資產。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18日)於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市民購買《蘋果日報》報紙並不屬犯法,「如果冇呢個諗法同意圖亦都唔會犯法。」他指,由於現時該數名人士串謀干犯《國安法》,並非係《蘋果日報》的人員觸犯法例,因此需等待檢控書的檢控內容,認為與新聞自由並無直接關係。
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謝偉俊亦於節目表示,現時未知涉及的文章內容,指若過早公布詳情或影響相關部門執法,但希望當局能「透明少少」,避免市民在不知不覺間墮入法網。他認為,若傳媒奉公守法可受到保障,認為無須感到擔心,但以新聞自由作擋箭牌觸犯法例則會受到打擊,「暫時未睇到其他傳媒有特別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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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於節目表示,理解市民不明白是次事件與新聞自由的分別,指香港作為法治之區,若非觸犯法例,任何行為均屬合法。而5名壹傳媒董事及高層被拘捕,因其犯罪意圖涉及呼籲外國勢力要制裁香港,因此他認為市民購買《蘋果日報》報紙並不屬犯法,「如果冇呢個諗法同意圖亦都唔會犯法。」

湯續指,以目前的資料顯示,現時當局並非檢控《蘋果日報》,而是檢控該數名人士。他解釋,倘若《蘋果日報》觸犯法例,因公司屬無形的事物,將會拘捕公司的董事。他指,現時該數名人士串謀干犯《國安法》,並非《蘋果日報》的人員觸犯法例,因此需等待檢控書的檢控內容,認為與新聞自由並無直接關係。他亦指,《國安法》規定任何人士若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屬犯法,因此證據不需證明與外國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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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亦指,現時沒有法例規定任何新聞報道可構成刑事行為,因此報道事實並非刑事行為。但他認為,若報道認同勾結外國勢力,新聞工作者透過工作推廣,甚至達至該目的則屬犯法。他推斷,或有其他證據或私人文件、通訊,如內部書信文件或電郵的對話,涉及「我哋一定要炒熱呢樣嘢,令全世界制裁中國」,則可加強犯法意圖。因此他強調是以周邊的環境作推斷,「好難一概而論,話報道一定唔得,或報道一定就得。」

問到轉載文章是否屬違法,湯家驊指若為了達成該目的而分享文章將觸犯法例,認為呼籲外國制裁的觀點容易理解,「乜嘢文章有問題,相信大家係明嘅。」他亦指,若以不認識法例為由抗辯,亦不會受到豁免。他並以刑事案為例,「你話唔知殺人放火係犯法,呢個唔係豁免理由,對唔住。」

至於《蘋果日報》會否被取替,湯家驊估計,因現時似乎並非檢控《蘋果日報》,指以個人身份犯罪並不會受到影響。但他亦指,若將來出現其他案件與《蘋果日報》有關則不能排除,「將來會唔會檢控唔敢講。」

立法會議員、執業律師謝偉俊亦於節目表示,雖然《國安法》於去年立法,但由於需證明被捕人士其意圖問題,需分析環境證據,如事前一段時間內是否具連續性,還是屬個別事件,因此立法前的文章亦屬《國安法》的範圍內。他認為,現時未知涉及的文章內容,指若過早公布詳情或影響相關部門執法,但希望當局能「透明少少」,避免市民在不知不覺間墮入法網。

問到前線記者會否被捕,謝偉俊表示需視乎情況,認為誹謗法具有參考價值。他解釋,當文章背後並不主觀,涉及挑釁或教唆他人,讓國外誤解港人的看法,導致國家受到制裁,記者則需負上責任。「其中一個要素係邊個負責,所以有署名就要直接負責,容許刊登出嚟嘅人亦要負責,誹謗法都係咁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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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亦指,對執法人員搜查期間帶走新聞材料並不陌生,因律師行涉及觸犯法例被搜查文件時,亦可能「殺錯良民」,建議執法人員需小心帶走資料。但他又指,由於不清楚搜查範圍的規模,執法部門或需完整的資料舉證,「唔能夠怪責佢哋搜查咁多嘢。」他認為,若有關機構認為新聞文件需要保密,可交由律師團隊處理問題。

最後謝偉俊表示,若傳媒奉公守法可受到保障,認為無須感到擔心,但以新聞自由作擋箭牌觸犯法例則會受到打擊,「暫時未睇到其他傳媒有特別大問題。」他亦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指,「有啲機構的確唔負責任,有啲人士會好開心有啲機構受控,香港人唔係冇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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