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基本法.博評】回應張曉明專訪 留意透露的對港思維

撰文: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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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20年了,中央對港思維有否變化?《人民日報》日前刊登的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專訪,或許透露了一些端倪。

儘管讀者或已知悉訪談內容,但為了深入分析箇中玄機,下文仍會不厭其煩地簡述張曉明之語:

張曉明表示,「一國兩制」在港實踐取得巨大成功,可從六個方面說明:

一,「香港順利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之中……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

二,「香港持續繁榮穩定」

三,「香港同胞真正實現了當家作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變成生動現實」

四,「香港的制度特色和意識形態延續不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遊行集會的自由等較之回歸前有增無減」

五,「香港與祖國內地在各領域交流合作日益密切、互利共贏的趨勢更加明顯」

六,「香港作為國際性大都市的魅力不減當年……國際上曾經出現過的香港前途『悲觀論』『唱衰論』如今已煙消雲散」

心水清者一路讀來,可能已發現到,以上論調似曾相識——的確,這跟《基本法》大同小異。張曉明說法與《基本法》「同」,固然是順理成章的;不過,在「異」的方面,卻是深深值得各界細察關注。

「香港的制度特色和意識形態延續不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遊行集會的自由等較之回歸前有增無減……

首先,《基本法》第一條確立了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開宗明義說明了香港的主權歸屬——僅此而已。可是,對照張曉明的第一點,他卻特別強調說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以內的完整主權,這便跟《基本法》第一條有所不同,進一步涉及到治權層面。毫無疑問,「一國」於此論之下,不論主權抑或治權都一把抓住。

其次,來到《基本法》第二條,則寫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過,張曉明將相關說法,推遲到第三點才講,反而加插了「香港持續繁榮穩定」的第二點。這個排位所反映的,乃在張的思維裡,香港的經濟較諸香港的自治權更加重要。這跟內地常云香港只是經濟城市一脈相承,彷彿香港「被定位」為港人應更重視經濟而相對輕視其他議題。

再者,順延下去的第四點,則是將《基本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結合一起;這兩條分別談到,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在張的口中,卻是單單用了一點來籠統概括。也就是說,如斯切身關繫港人的議題,張曉明卻認為不值分拆花兩點去講,更莫說,排位上比經濟繁榮穩定更加之低。換言之,只要香港經濟向好(第二點),香港自治權不單是次要考慮(第三點),香港人的權利與自由和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等同樣等而下之(第四點)。

其實,說到底,要談「一國兩制」的成功,最簡單和最準確的說法,豈不是原原本本地遵從《基本法》的原意和脈絡?何解張曉明要有意無意、或者透過上述「擴張」、「調位」、「合併」的方法,來四兩撥千斤地對《基本法》搓圓撳扁?當然,退一步說,張曉明不必然要百分百跟隨《基本法》來談;然而,須要留意的,乃該說法背後所透露的對港思維。

國家領導人常常強調,會堅定不移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基本法》的貫徹落實最終會否走樣變形,各界實須金睛火眼,毋讓任何人背離中央的對港初衷與承諾。的確,就似日前特首梁振英指,須對「港獨」主張「防微杜漸」,對其「前奏」及「變調」不能掉以輕心——對於「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走樣、變形風險,道理亦如出一轍。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