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震撼內地法律界的「監察法」,對香港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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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甘澍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近日公布全文諮詢意見,震撼內地法律界。

首先它與憲法相悖,憲法既無監察委的位置,當然更無賦予監察委所將獲得的留置半年、截取通訊、秘密搜查等超然權力。假定修憲必然通過,事先公開違憲草案討論,這種做法在十九大報告「維護《憲法》權威」口號之下,十分諷刺。

不過筆者準備探討的不是違憲這個大題目,而是這部法律對香港可能存在的影響。

《監察法草案》首先明確國家監察委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和國家主席一樣,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什麼是最高國家機關?根據現行《憲法》,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預計明年3月修憲後,將增加一個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

在「全面管治權」(儘管模糊不清)概念之下,對香港有管治權的當然是最高國家機關,這些機關組成港人概念中的「中央」。全國人大已經多次「強管」了香港,這不用質疑;香港特首向國務院總理述職也換了匯報方式,體現管治權威。

那麼如果國家監察委也要幫助體現「全面管治權」,會以何種方式和角色介入?

首先來看看監察法草案賦予監察機關的監察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其實不用細看,所有公務員、公用事業僱員、領取公共財政撥款工資的人都會被覆蓋,例如在香港,香港電台那些「不聽話」的記者恐怕就被第一批監察了。

覆蓋範圍廣泛,也不算什麼,廉政公署什麼人都能查,最值得留意的還是各級監察委的權力: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一,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監察法草案寫明,擁有調查、羈押等強制權力的監察系統,獨立於公安系統、檢察系統之外,監察官辦案是司法程序的「前戲」。即《刑事訴訟法》等現行許多法律法規不能限制監察機關。

這裏要另外提一點,香港《基本法》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既然《基本法》規定了終審權在香港,那麼全國人大只能透過釋法來「矯正」。在起訴方面,律政司只管刑事,國家監察法定義下的監察委工作在香港屬於什麼角色、職能,筆者暫時未能清楚釐清。

至於廉政公署要向特首負責,等於間接被《基本法》規定要向中央負責。

《監察法》預計在明年3月後通過,估計屆時會有更多實施細則。當然,「監察委可能影響香港」可能只是妙想天開,但在今時今日的政治環境下,中央三番四次強調「全面管治權」後,未必不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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