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爭議】立法容許體罰 大陸條件未夠

撰文:朱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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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幾位前傳媒大家創辦的思想庫發表的《中小學應當擁有體罰學生的權力》剛吸引公眾關注,便再有一位知名大媒體高層撰文《學校應該怎樣體罰學生》以作呼應…兩文邏輯混亂,卻廣獲瘋傳,就算不是故意提出爭議觀點,為某初創的新媒體平台吸引眼球,也足見大陸此類話題探討中濃厚的主觀色彩……
朱兆君
近日內地瘋傳兩篇支持體罰的文章,令有關議題再受關注。(Getty Images)

在大陸,父母能不能打孩子,一直只是家長們熱衷交流的話題——在社會層面,還有嚴重得多的事情要爭論。

家暴問題嚴重 人權意識太弱

中國迄今人權意識薄弱,以前總愛說後母才會打孩子,現在親生父母毆打、囚禁,甚至殘害子女到令人髮指的地步之案例,也不時見諸報端;部分蓄意或疏忽將孩子餓死的個案,更挑戰着大家容忍的底線。

然而家暴的最大受害者還不是兒童,而是成年人中的女性。後者對家暴不僅指控成功率極低(僅約 10%),有的還因「軍婚」受國家法律保護而難以擺脫,或者因權利意識太薄弱、經濟獨立程度太低或輿論壓力而委曲求全,一再原諒甚至袒護施暴者。

對這些層出不窮、錯綜複雜的社會問題,內地輿論的關注角度本身就時常存在問題。言論自由、維護人權、利益平衡等諸多社會基本政治理念,毫不普及,結果造成很多人時而大佔道德高地有如聖人,時而只見私利有如井蛙,即使意見領袖也不例外。

媒體忽然撐體罰 文章謬誤處處但網上瘋傳

近日,由幾位前傳媒大家創辦的思想庫發表的《中小學應當擁有體罰學生的權力》(下稱「前文」)剛吸引公眾關注,便再有一位知名大媒體高層撰文《學校應該怎樣體罰學生》(下稱「後文」)以作呼應,令人大跌眼鏡。

前文認為學生多有冥頑不靈,而歷史早已證明懲罰對教育有實質成效。文章指美國大量允許體罰、法國不懲罰體罰者,大批西方國家禁止體罰的規定正遭到風起雲湧的反對和陽奉陰違。但作者拿來做佐證的,卻是早至七十年代的極個別例子;在論述過程中,更把一開始使用的「懲罰」偷偷換成「體罰」。

針對國內情況,前文作者雖以多宗惡性體罰學生案例開篇,卻又無視這些例子,只強調禁止體罰將造成教師不敢管教,理據更只是僅僅一名受訪教師的說法以及作者自己的「耳聞」。最終,他主張一種明文允許的、專門機構執行的、受社會監督的有限度體罰。

內地常出現教師涉惡性體罰學生事件。(Getty Images)

這一主張也得到後文的贊同,其對體罰的肯定,源自對中國古代「文明體罰」以及伊頓公學 200 年前「優秀」的鞭笞制度之青睞,據此他認為「文明體罰的兩個要件是強調教師的代行人身分;體罰必須有強烈的儀式感,同時降低烈度」,目的是「讓犯錯的學生知道風俗和家長對他們的期待是什麼,知道犯錯必須付出代價,而這種代價是由規則和制度支援執行的」。

後文作者追求的目的不無道理,問題是他在邏輯上同樣將實現這種目的的手段從「懲罰」偷換成「體罰」。懲罰是社會必須的機制,但體罰卻充滿爭議,不可一概而論。體罰不等同懲罰,它涉及孩子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而且極易被濫用。可笑的是,前文作者在主張所謂「文明體罰」時,又同時鼓吹教師自由發揮「個性化懲處」;後文作者談及自己女兒時,則突然以跟體罰無關的「財產罰」為例,講解如何以砸爛女兒手機,令她「月考年級排名提高三十多名」。

兩文邏輯混亂,卻廣獲瘋傳,就算不是故意提出爭議觀點,為某初創的新媒體平台吸引眼球,也足見大陸此類話題探討中濃厚的主觀色彩。

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 未具應有條件

為管教目的,是否有權體罰孩子,可謂見仁見智。高度重視個人權利的某些西方國家自然不允許;也有東方色彩濃厚的社會立法認可父母(監護人)懲戒權,但仍有嚴格的程度限制和防止濫用機制。問題是中國當前既不重視人權,亦未能明確立法規範懲戒權,更對所有涉及維護個人權益的事務高度恐慌,故即使有父母濫罰,也難以期望政府如何干預。

至於教師懲戒權的立法,實比父母懲戒權更具迫切性。一方面,部分教師肆意使用暴力,造成嚴重後果;另一方面,亦確有部分教師深感無法規管學生,甚至存在教師被學生殺傷、教師管教學生被家長投訴的例子,所以他們渴望國家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是可以理解。

其實,不管是教師還是父母懲戒權,都大有立法必要,甚至有專家提出,教師懲戒權源於國家教育權的傳遞,以及家長監護權的部分轉讓。如真能設立完善的糾紛調解訴訟制度作保障,理論上教師懲戒權便完全可行。不過,當有的教師還在以「我們小時候都被父母打過,打就是一種教育,打在兒身上,痛在爹娘心上」來作支持立法的理據,顯然賦予他們懲戒權還未是時候。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