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審查?專業考慮?關於倒數機事件的五點思考

撰文:查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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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上的大型媒體作品《倒數機(2016)》昨天 (23/5) 起不再展出。
前一晚,藝術發展局(下稱 ADC)電影及媒體藝術組主席鮑藹倫與項目策展人 Caroline Ha Thuc 發出聲明後(下稱聯合聲明),輿論和社交媒體上一面倒撐藝術家,指斥 ADC 作政治審查、損害藝術表達自由。
然而想當然的扁平詮釋不見得對任何事情有助益。
一輪刀來劍往、聲明來聲明去之後,我想實在有必要脫離情緒化的指控,仔細思考這次事件。
以下是我認為相關人士需要釐清的一些事情。

(一)藝術家與策展人、ADC 之間的互信是如何破壞的?

藝術家的手法顯示他對ADC和策展人並不信任,因此選擇以繞過策展人的方式,以另一通過審批的作品為掩護,將《倒數機(2016)》「偷運」上 ICC,然後單方面向傳媒公布第二件作品的意念。ADC近年除了擔當資助機關的角色,也積極主辦大型文化藝術活動。ADC不是政府部門,坊間一向認為它相對上有自主性,如果藝術家在是次合作中因某些原因,對ADC及獨立策展人的自主性產生合理疑慮,其實很應該公開箇中詳情,業界與公眾才可以批評與監察。

(二)有待釐清的聯合聲明

18/5,藝術家的訪問與自述出街後,ADC發聲明指局方沒有參與討論作品內容,責任完全落在策展人及是次展覽的顧問委員會上。鮑藹倫與 Caroline Ha Thuc 其後發出聯合聲明回應事件,處理手法頗有問題,其中最後一句指責藝術家「危及業界於公共空間展示藝術品的可能性」,更引起業界強烈反彈,藝術界的人紛紛在臉書上表示 ADC 的做法才真正危及業界。

聯合聲明中語焉不詳地提到:

「兩位藝術家的行為已違反當初與策展人及局方之間的協議。」

觀乎前文,應是指藝術家:

「在沒有知會策展人及局方的情況下,自行向傳媒宣佈將作品名稱及其概念更改為《倒數機(2016)》」這一行動。

這不是可隨便提出的指控,二人理應提出實質理據,說明藝術家違反了協議的哪一部分。撇開藝術家後來在另一聲明中辯稱從未改名,一般而言,藝術家與主辦方的協議,應該不會包含不可自行向傳媒宣布改名這種奇特的細則,但如果情況是藝術家自行增刪作品(詳見下面第四點),情況就可能不同。無論如何,聲明發表人理應更清晰地說明相關內容,尤其是目前公眾對此事是否牽涉政治審查有強烈疑慮,身為官方機構文化活動的執行者不能以「違反協議」這個空洞指控作為撤走作品的理由。

(陳焯輝攝)

(三)ICC、藝發局、藝術家各有說法 審查程序羅生門須查證

根據5月18日立場新聞的報道,藝術家之一黃宇軒稱 ICC要求事先檢視投映作品,對方更曾強調「少少政治都無法接受」。ICC 發展商新地稍後主動澄清,指展覽由ADC主辦,康文署、ICC及K11均為場地夥伴,ICC由始至終無參與作品的甄選工作,有關程序及審核均由藝發局處理。

而綜合 ADC 的官方聲明(19日下午三點)以及聯合聲明,可以看到局方強調展覽方向、內容、參展藝術家、作品都是由策展人負責建議,再由顧問委員會接納。委員會以外的局方及其他團體在當中都沒有角色。

換句話說,藝術家與局方/新地的說辭成為了羅生門。藝術家指稱 ICC 事先檢視投映作品、過濾政治,那必然是被主辦方 ADC 允許,這就屬於嚴重指控,關乎 ADC 有否按照既定程序操作以保護藝術表達自由,相關人士必須就這點提供更多資料。

由此引出另一問題:場地夥伴本身有其展示規則是否有問題、有沒有拒絕展品的權限?

據稱 ICC 除了不展示政治宣傳,也不允許種族歧視或性別歧視的內容,如果 ADC 根據其指引篩選作品,是否屬於政治審查?

這裏一定要利申,我也很討厭大財團、地產商,並不是想說大財團屬下的展示空間,有一套規則是一個理所當然、不應動搖的事實。但如果我們認為新地不應擁有控制 ICC 外牆展示的權限,那是否也應該問判斷的準則在哪裏?是因為 ICC 全港最高、外牆的展示空間全港最大所以是特例,還是說所有大廈的外牆都應該屬於公共空間?既然如此,為何我們對維港兩岸的景色,長期被中外財團強行霸佔毫無感覺?如果 ICC 將外牆的展示出租給「中國茅台」或「HAIER」之類,我們就覺得沒有問題了嗎?

創作者黃宇軒(左)及林志輝(右) 認為, 任何人包括創作者皆有權以任何方法解讀作品, 以此為移除作品理由是缺乏理據。(陳焯煇攝)

(四)被撤的《倒數機(2016)》跟《從現在開始,我們就是六十秒的朋友》

應否被視為同一件作品?前者是否「改動」了後者?

5月23日晚,兩位藝術家發表聲明回應聯合聲明關於藝術家「自行向傳媒宣佈將作品名稱及其概念」的指責。二人表示:

「相關展覽的場刊、網上資料及一切文字資料,皆由主辦方向外發表,我們不可能有能力改變作品的相關資訊。(中略)我們從來沒有,向任何人提出過《從現在開始,我們就是六十秒的朋友》的名字和概念,要被改動。事實上,在聲明上自行改動了作品名字和概念的,是藝發局的聲明:從中我們首次得悉藝發局把該作品的名字和概念改變。」

再參考立場新聞在5月19日刊登的黃宇軒《為何在ICC上展示2047的倒數時間?》一文,當中第一段即介紹說:

「 作為出現在ICC外牆的公共媒體藝術,《倒數機》將在上述日期,每晚展出一分鐘」。

及後藝術家亦再三強調《倒數機》是「嵌」在原作《從現在開始,我們就是六十秒的朋友》(下稱《六十秒》)中的作品,「極其量是對後者(即原作)詮釋的新創作」。

根據黃宇軒的說法,概念上,5月18-22日期間在 ICC 展示的版本是完整保留了原初九分半鐘長的作品《六十秒》,但藝術家同時將另一件一分鐘長的作品《倒數機》加入了展覽當中。我以為增加確實算是改動的一種,而在官方的場刊與網站等沒有新作品的資料,亦不代表作品不存在。從專業操作的角度看,策展人與主辦單位可以因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加入作品,正如藝術家亦理應有權利,拒絕其他人在他本來展出的作品上添加外物,而這些不一定與政治審查有關。

關於藝術家在聲明中嘗試以詮釋與再創作的藝術概念,解釋《六十秒》與《倒數機》在展覽中並存的正當性,我覺得有必要對照兩位藝術家之前在訪問中的說法。5月18日,香港01的報道指出,兩位藝術家從一開始就希望結合作品與2047討論,並謂:「(《六十秒》中的)頭五次倒數...是為了繞過審查」。

藝術家更自言:「連埋將消息發布,作品才算完整」;希望「走上ICC,突破政治審查......以這媒介表達公眾情緒」,以作出 institutional critique(制度批判)。

以此看來,《六十秒》與《倒數機》是同時創作的,甚至可以說,《六十秒》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掩護《倒數機》走上 ICC。我無法理解為什麼《倒數機》會是對《六十秒》再詮釋後得出的「新」創作?至少在概念生成的時序上,實在看不出兩者有新舊之分。藝術家在提交作品後絕對應該保有詮釋作品,以及基於原作再創作的權利,而這不應該影響原作在展覽中的展示;但話雖如此,參照藝術家早前的說法,我不認為《倒數機》算是由《六十秒》延伸的新創作。

(五)策展人是代罪羔羊嗎?

跟藝術家和輿論的聲音相比,策展人那方的聲音儘管微弱,但還是存在的。

鮑藹倫與 Caroline Ha Thuc 的聯合聲明雖然有其不足,始終是她們的公開取態,而 Caroline Ha Thuc 亦有在藝評人 John Batten 臉書留言(原post設定為公開),說此事涉及互信與團隊合作的問題(mutual trust and teamwork)。

姑勿論決定正確與否,以自己的名字發出聲明本身就是承擔的表現,她們既承認是決策者,以她們為對象討論其決定本來是自然不過的事。可是藝術家早前在公開狀態中表示這份聲明與簽名的個人無關,臉書上也有一些業界人士提出她們是代罪羔羊的說法,想要將矛頭指向「幕後黑手」。

可是我們在哪裏看出幕後黑手的影子了?不同於去年的林超賢得獎事件,這次沒有任何知情人士透露半句 ADC 有高層踐踏既定程序向策展人施壓,為什麼那麼多人可以斷言黑手與政治審查確實存在?為什麼我們不能考慮事情的其他可能性,例如是策展人出於個人美學判斷,認為新加入的作品與展覽意念不符,又無法與藝術家達成共識而決定撤回作品?這在業界就算並不常見,也不見得是相當匪夷所思的事情。當然,觀乎現在的形勢,策展人與 ADC 實在應該詳細說明其決定的基礎,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但即使不同意其判斷,也不應該預設她們沒有或不能行使自己的意志,只能屈從於局方的政治壓力。整個事件尚未明朗,不能硬要 spin 成政治審查,更不能以所謂政治/正義之名,抹銷其他主體的聲音。

這次整個操作,令大部分壓力落在策展人與 ADC 民選委員身上,而對制度與現況的批判可謂失焦,實在可惜。在目前的政治氛圍下,恐懼感一觸即發,期望業界人士能冷靜處理事件,在有足夠資訊前不要大力散播政治審查論,亦期望 ADC 至少能以此為契機,檢視其主辦活動的方針與方法,增加透明度,回應這個時代對官方文化機構的要求。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