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價.博評】競委會有心無力,還是有力無心?

撰文: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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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成立後,第一份「研究報告」竟然自認無能為力,無法糾正缺乏競爭的汽車燃油市場,實在令人大失所望。老實說,這份報告實在有很多令人深感詫異的地方。

《競爭條例》去年生效。(資料圖片)

第一,在《競爭條例》通過前,特區政府便曾委任夏佳理研究汽車燃油市場,當時的結論是市場缺乏競爭,但因爲缺乏法定調查權力,所以政府無法糾正,最終建議政府從立法途徑解決。數年後,在我大力推動下,《競爭條例》終於通過了,競委會亦成立了,但第一炮竟然是重蹈覆轍,再進行一次非法定的調查!難道真的有人這麼善忘,還是有人認為結果會與上一次調查有所不同?既然法例的原意是賦予執法機構法定權力調查市場失去競爭的原因,放棄行使這些權力,只作表面左看看、右看看,便說:對不起,確實缺乏競爭,但我們無能為力!這種做法負責任嗎?

第二點令人奇怪的是,既有前科,為何還要堅持浪費公帑,以非法定調查方式進行「市場研究」?更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結論是大家早已知道的,市場缺乏競爭不正是應該運用法定權力進行全面調查的最好理由嗎?為何缺乏競爭也認為不需要調查?那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展開法定調查?實在有點令人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邏輯很簡單,除非競委會認為這市場是不可能有競爭的,否則便應該調查。但事實是,放眼世界,有哪個自由市場會容許汽車燃油市場缺乏競爭?

第三,「研究報告」指出市場缺乏競爭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各汽車燃油公司提出類近,卻又極為複雜的所謂「折扣回贈計劃」,但實質結果卻是所有汽車燃油產品價格近乎一致。在任何一個市場內,若各持分者引用一些類近,卻又極為複雜的銷售手法,致令消費者無從分辨哪一種產品在售價上與同類產品有何差異,從而令市場缺乏競爭,那麼這種行為已是一種違反競爭行為。正因如此,即時運用法定權力展開調查究竟有沒有人違反《競爭條例》可說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第四,競委會無論在「研究報告」中或公開解說,似乎也把不進行法定調查歸咎於沒有「確實證據」;這亦是一個令人費解的說法。合謀定價正如串謀或其他非法犯罪行為一樣,不會有白紙黑字清楚寫明違法人士準備犯法。《競爭條例》清楚訂明合謀定價並不局限於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一般其他國家的案例顯示,很多時候合謀定價是指一種下意識的默契、非明文的共識、或行動上共同進退的一種意圖。法庭一般會根據環境証供客觀地推論有沒有這種非明文之共識。換言之,沒有明顯證據顯示合謀定價之存在是正常的,亦是為何法例賦予特別權力予執法機關透過搜集環境證供的最主要原因。為什麼如此最基本的原則,競委會似乎也弄不清楚?

有哪個自由市場會容許汽車燃油市場缺乏競爭?(資料圖片)

更令人莫名奇妙的是,在「研究報告」完結前,競委會慨嘆沒有足夠權力在啟動法定調查前搜集證據。這說法實在令人吃驚。競委會的法定調查權力可與其他主要執法部門,例如廉政公署、海關及警方等相比。所有這些調查權力均須建基於有否合理因由。在《競爭條例》下,競委會可自行啟動法定調查,但作出調查的決定必須建基於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違反競爭守則,曾發生、正發生或即將發生」。在這方面,汽車燃油市場明顯地缺乏競爭,加上各持分者之複雜「折扣優惠」推銷手法,令消費者無法分辨不同燃油產品在價格上有否不同之處,致令市場更缺乏競爭能力。相比世界其他同類市場之運作,不正是客觀地令人產生懷疑有違反競爭守則行為之存在嗎?

競委會一旦對汽車燃油市場進行調查,不但有法定權力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文件或資料,更可向原訟法庭法官申請搜查令,在毫無通知下進入處所搜集證據。另外,一般法庭慣用之舉證原則並不適用於競爭審裁處之審議程序。凡此種種條文均是有助競爭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舉證,及便利審裁處於不受慣常法律程序原則束縛之下作出合理判決。怎麼可說法例並沒有賦予足夠權力給予競委會進行執法?

最後,競委會建議政府在批出油站地契時應要求油公司出售95辛烷值汽油。這是好的建議。全世界汽車燃油市場也不會只提供98辛烷值汽油,因為如此高質素的燃油只適用於高級跑車,一般汽車以95辛烷值燃油已相當合適了。但競委會似乎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這便是就算油公司提供95辛烷值燃油,假若現行缺乏競爭的情況不予改善,那麼在95辛烷值燃油市場上仍然會因為缺乏競爭而導至燃油價格同樣是完全一致。因此,便是大部分駕車人士選擇購買便宜一點的95辛烷值燃油,消費者之利益絕對不會有絲毫改善。歸根究底,競委會應盡快展開全面法定調查才有機會改善汽車燃油市場缺乏競爭的惡劣情況,否則多年來努力推動通過《競爭條例》也只會是工夫白費,毫無得著!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