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管制法》懸置兩年後通過 一部法律背後的中美博弈
10月份的中美各自忙於內政。中國領導人習近平月中南下深圳出席經濟特區成立四十周年慶典,上周最後一個工作日又率領全體常委出席「抗美援朝70周年紀念會」,更以總書記身份主持昨日(10月26日)召開的中共五中全會。美國亦然,除了仍要應對焦頭爛額的新冠肺炎疫情外,兩黨總統候選人正為即將舉行的大選作最後搏鬥。然而,這一切並未令此前驟然下挫的中美局勢得以緩和,甚至在這種緊張的政治節奏中透露出一種沉悶的僵持氣氛。
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出口管制法(正式稿)》,這部在2017年便起草的意見稿為何在擱置了兩年後又火速進入審議程序?幾版意見稿的差異背後又有什麼故事?
撰文︰劉書曼
從這部法律本身來看,似乎並沒有不尋常之處。全國人大常委會月中通過的《出口管制法》是依據國際通行的出口管制做法而制定,即指一國出於國家政治、軍事等需要,制定其商品出口的法律和規章,以對出口國別和出口商品實行禁止或限制等舉措。各國的出口管制一般都針對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項。
在通過《出口管制法》之前,中國也先後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六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形成了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及軍品等物項的出口管制法律體系。而這些法規均由相關行政部門單獨制定,分別規制了不同物項的出口,規則較為分散。而《出口管制法》所明確的「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管控範圍擴大化、管控名單制度等,則統一了此前各部門單獨立法的狀態,相當於中國首部綜合性出口管制法。
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
那麼,這部法律到底是什麼樣呢?首先,從其管控物項來看,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法。」不僅如此,在該句後面還跟着「前款所稱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這即是說,在規定的每一大類中,不僅包括有形的貨物,也包括無形的技術和服務,也就是所謂的「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了。
其次,除了最常規的有償出口銷售、出境展覽、出境維修、免費贈送等非銷售行為外,再出口、視同出口等行為也被涵蓋在「出口」中。該法正式稿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提到:「管制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等保稅監管場所向境外出口,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其中除了提到管制物項在中國的過境、轉運、通運,同樣將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規制外,還有再出口—即管制物項或含有中國管制物項價值達到一定比例的外國產品,中國出口後,從境外進口國再次出口到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受到管制。其實,這與前一段時間美國針對華為的直接產品規則修改是相同的管制手法。
此外,在該法第二條中還規定了視同出口的管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這即是說,即使管制物項未實際發生跨境轉移,仍受出口管制法的約束。有專業法律人士解讀,從國際實踐來看,「視同出口」中的「提供」行為,不僅包括管制物項的實際交付、轉移,同時也包括有關外國個人或公司入境接受服務,或了解有關技術等行為。而這項法律將適用於所有在華企業,包括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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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237期《香港01》周報(2020年10月27日)《中國《出口管制法》懸置兩年後通過 一部法律背後的中美博弈》。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