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童虐殺案|虐兒案頻發背後 香港兒童欠缺「保護網」

撰文: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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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三年、被警員稱為「香港開埠以來最嚴重的一次虐兒案」的五歲女童遭虐待致死案於上周審結,被害女童生父及繼母遭裁定謀殺罪成,本周判刑。該案被揭露時曾引起輿論嘩然,全港市民痛心,亦推動政府成立民間爭取了二十多年的兒童事務委員會,並在公營小學推行「一校一社工」計劃;此外,經檢討和修訂後的《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亦於2020年4月正式實施。然而,據社會福利署資料顯示,過去一年虐兒個案仍然頻生,可見本港兒童保護政策仍有疏漏,遠遠談不上起到「保護網」的作用。問題到底出在哪裏?

根據社會福利署資料,2019年虐兒個案共有1,006宗,2020年則下降至940宗,其中身體傷害虐待為389宗,佔41.1%,疏忽照顧201宗,佔21.4%;施害者為受虐待兒童父母的個案數量達到583宗,佔59.7%。可見,虐待兒童的施害人往往是其父母或照顧人,也就是對兒童來說非常親密的人,這使得沒有自衛能力、在家庭權力關係中處於底層的兒童一方面成為暴力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又難以主動向外界尋求幫助。

此外,根據防止兒童虐待會2017年的調查,受虐者中49%涉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50%與經濟困難及適應新環境相關,另有42%則關乎父母的婚姻及情緒問題。可見當父母承受不堪重負的經濟或婚姻等生活壓力,可能引致他們出現負面情緒,並在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的情況下,以不當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子女。

當父母承受不堪重負的經濟或婚姻等生活壓力,可能引致他們出現負面情緒,並在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的情況下,以不當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子女。(資料圖片)

「我們發現,出現虐兒問題、尤其是疏忽照顧的家庭中,父母本身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情緒問題、精神疾病、濫用藥物等,這類家庭我們稱之為高危家庭。」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說。

被害者是無力自保的兒童,施害者是面臨生活困境或缺乏管教觀念的父母;保障兒童福祉、預防虐待兒童的社會責任自然需要由社會整體承擔,這是須由政府帶領社會各界設立「保護網」的原因。然而,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指出,香港政府並未承擔起建立健全兒童保障政策的重任,反而將虐兒問題推給法庭處理。「事後處理與庭審固然重要,但解決虐兒問題的政策重點應當是事前的預防機制。」她說。

機制太零散 難以預防悲劇

黃翠玲認為,每一宗虐兒個案都是可以預防的,而周全的兒童保障政策能夠有效防止悲劇發生。如在五歲女童被虐致死案中,女童胞兄學校發現其身上有傷後與社署聯絡,以為可「轉介」社署,惟社署卻以為校方只是「查詢」,並未跟進。而女童的幼稚園老師雖也發現女童傷勢,但校方並未向教育局或社會福利署反映。可見教職員乃至社署人員,都因對相關處理原則和程序陌生而未能及早阻止悲劇發生。但個人疏忽的背後,實則反映了當下香港保護兒童機制零散,從識別、舉報到處理,各個環節間缺乏統籌協調與規劃,結果就或各自為政,或互相推諉。

特區政府在這一方面並非毫無作為,但相關政策建設卻進展龜速。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9年5月建議並展開公眾諮詢訂立「沒有保護罪」,即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本能起到預防的作用,促使照顧兒童或與其同住的人在兒童面臨受傷害的風險下保護兒童。可是,相關公眾諮詢雖已於2019年8月結束,政府卻至今未訂立立法時間表。

連香港政府都不了解兒童的基本狀況,又如何制訂有效促進兒童福祉的政策?(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又如兒童中央資料庫,也是「千呼萬喚不出來」。目前,有關兒童的數據散佈各個部門,如教育局和學校有學童資料、社會福利署的不同服務單位有受助家庭及兒童的資料、衞生署及醫管局有兒童健康的資料、入境事務處有出世紙及兒童身份證資料等。這些資料欠缺統一收集標準及周期,部門之間的數據定義各異,格式不一,且大部份為內部資料,並不公開。這意味着連香港政府都不了解兒童的基本狀況,又如何制訂有效促進兒童福祉的政策?

對此,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網誌中推諉道:「由於政府從日常運作所收集的資料,無論在數量和範疇方面均具規模,故此要考慮整合,單單是檢視現時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就有關兒童數據搜集的情況,已需用上不少時間和人力。」

上述政策建設不僅拖沓、無實質進展,而且即便落實,對於保障兒童、預防虐兒事件發生而言,也只是邁出了第一步,仍須從立法、社福政策、教育推廣等多方面入手。

就立法而言,民間組織多年來呼籲建立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機制及「零體罰」立法,這對於保障兒童不可或缺;就社福政策而言,篩選及支援高危家庭是重中之重;就教育推廣而言,不僅需要為專業人士提供培訓及清晰指引,也要在社區加強宣傳教育,使市民大眾明白保護兒童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民間組織多年來呼籲建立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機制及「零體罰」立法,這對於保障兒童不可或缺。(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困難縱然多 不應止步不前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虐兒個案中,超過七成的施虐者是受虐兒童的父母、家庭成員和照顧者,因此施虐者甚少主動求助,受虐兒童也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舉報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即由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及家庭的專業人士,包括校長、教職員、幼兒工作者、社工、輔導員、醫生、護士、警方及律師等,憑藉專業知識識別懷疑虐兒個案,盡快通報及提供支援,以免有關兒童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黃翠玲指出,雖然現時《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釐清了諮詢、通報和轉介的定義,並明確界定了各專業在處理懷疑虐兒個案中的角色及責任,但指引與強制舉報機制效力不同,前者缺乏法律約束,難以避免專業人士因現實問題對於是否及時通報有所遲疑。例如,2010年一項有關香港普通科醫生遇到虐待兒童個案的舉報行為研究報告顯示,有四成遇到懷疑個案的普通科醫生從未舉報,可見情況普遍。

不過,對於是否應當強制舉報,社會仍有不同聲音。不少從業人士認為,舉報存在困難,一方面舉報者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和現實壓力,另一方面,一旦實行強制舉報,相關舉報及轉介個案數量必定上升,當局是否應付得來,尚且存疑。

黃翠玲認為,儘管有困難,但並非不能解決,「建立強制舉報機制需要完備的配套,包括足夠的資源、人手配置和分工、分流系統、專業同工培訓計劃、社區宣傳教育等。」她說。

分流系統能夠有效解決強制舉報制度下舉報及轉介個案數量增加的問題。黃翠玲分析,政府可設立明確的個案分流系統,例如根據舉報者提供的資料分流,如身體有明顯或嚴重傷痕、性侵犯、疏忽照顧等較為嚴重的個案,應交由保護兒童服務的專門部門或執法機構展開調查;而徵象輕微的個案則可交給家庭服務中心跟進。至於舉報者憂慮承擔法律責任,黃翠玲建議,法規可以訂明對舉報者的保障。

較之強制舉報機制立法,「零體罰」面臨更大的社會爭議。一方面,「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是華人社會根深蒂固的教育觀念;另一方面,「零體罰」是否意味着,哪怕是輕微的「打手板」也犯法?輕微和嚴重的標準又應該如何衡量?

黃惠玉則解釋,所有虐兒個案都是由最輕微的「打手板」發展而來。「體罰並不是正確的教育方法,而且一定會在程度上逐漸加深。一開始較輕微,但是漸漸沒有威懾力、不管用之後,家長可能會採用更重的手法責打孩子。」她說。目前,全球有62個國家立法禁止體罰兒童,「別的國家及地區能夠做到,香港為什麼不可以?」她反問。

「在保障兒童方面,我們希望政府能夠扮演一個更加積極主動的角色,而非往往事後補足。」黃惠玉說。她指出,以美國「啟蒙方案」(Head Start Program)為例,在孩子出生時就有社工和護士介入,了解其家庭環境,並且提供針對性的支援,以減少家境貧困等原因對孩子產生的不良影響。

「目前香港有針對高危家庭的支援,但並不太多,而且非常被動,而且需要家長自願參加。」黃惠玉強調,「我們需要的是政府能夠在醫療、教育及社福三方之間擔當一個統籌的角色,積極介入高危家庭,及早遏制虐兒的苗頭。」

上文節錄自第261期《香港01》周報(2021年4月19日)《虐兒案頻發背後 香港兒童欠缺「保護網」》。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試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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