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陳文敏:制度行之有效 禁自選律師或違反《基本法》

撰文:01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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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指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的機制,因此對制度進行檢視,並提出相關建議,包括刑事案件不再任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而是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此舉隨即引起爭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表示,「若撤銷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安排,令申請人連提名或反對的機會也沒有,沒法表達他的自由意願,便有可能違反《基本法》。」

特區政府解釋,過去自行提名律師的做法,或令市民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當局又重申,其實現行法例並無有關安排。但《基本法》第35(1)條卻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究竟應該怎樣理解箇中爭議?

陳文敏接受《香港01》訪問時解釋,這項條文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尤其是當其自聘律師代表,政府不能強迫其接受政府指派的律師;不過,他同時強調,當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公帑支付律師費,這選擇會受到一些合理的限制。申請人有權建議律師,法援署會在合理範圍內尊重申請人的意願,但保留最終的決定權。」

本港過往的做法是,申請人首先進行提名,法援署在此基礎上進行審視。如果拒絕申請人的提名,法援署則要給出合理理由,例如當事人提名的律師沒有足夠經驗處理該宗案件,或者申請人提名的律師的資歷和經驗遠超於案情所需要等。陳文敏補充:「一直以來民事和刑事都是接受申請人提名律師的,除非有特殊情況,這制度一直行之有效。」

翻查立法會文件,法援制度是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當涉及公帑的時候,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受到合理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法援署不需要考慮申請人的意願。」陳文敏進一步解釋,若申請人未能對其代表律師建立信心,公平審訊便難以實踐,「(所以)這在刑事案件上尤其重要」,因為涉及人身自由,申請人可能面對七年或以上監禁,「若撤銷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安排,令申請人連提名或反對的機會也沒有,沒法表達他的自由意願,便有可能違反《基本法》。」

詳細內容請閱讀第295期《香港01》電子周報(2021年12月13日)《自選律師VS指派律師 哪種做法更符合司法公義?》。按此試閱電子周報,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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