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審議高球場環評是「吹毛求疵」嗎?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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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諮詢委員會在8月8日、8月19日兩場會議討論「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CE17/2019(CE)),結果作出要求項目倡議人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交進一步資料的決定。相關資料據悉主要涉及四大範疇:一是改善樓宇整體佈局以減少移除樹木的數量,二是補做早上6時至早上10時的活躍時段雀鳥數目調查以及凌晨2時至4時的飛蛾調查,三是透過在鄰近地區的大型水文研究以調查發展會否破壞地下水文而影響瀕危物種水松,四是研究鄰近屋邨對日照和光線的影響以調查照明眩光對動物生境的影響。

今次環諮會的決定等同暫緩審議項目環評報告,尤其因為雀鳥調查要在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進行,故此下次開會再作審議預計最快需要等到2023年4月;加上補交資料本身並無設置任何時限,而未來環諮會會議也可以繼續要求其他的資料,所以審議過程有可能會拖累日後收地建屋進度。坊間有團體指斥環諮會做法是「拉布」和「吹毛求疵」,環諮會主席暨前土供組主席黃遠輝則反駁稱環境保護向來是與時並進,現時決定乃是希望環評工作能在符合基本要求之上再做好些,又指當日會議曾經表決附帶條件通過報告,只是投票結果剛好不及半數以致需要改成延後審議。

環境諮詢委員會多次開會審議粉嶺高球場的環境評估報告。(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報告內容有不足但符合要求

翻查委員會的討論文件可知,環諮會轄下環境影響評估小組此前在7月18日的會議一早已經提出對前述四大範疇的關注,政府與顧問公司代表亦在8月環諮會大會前作出了相應回覆,像是交代擬議發展區內可以採取建立樹島、樹井和有額外緩衝區的優化樹木保護區等措施,以及日後建築住宅樓宇能夠透過平面佈局、建築裝飾來阻擋燈光直接照射到生態敏感受體。與此同時,他們又指既有環評報告欠缺飛蛾生態調查先例、早上10時至晚上10時的雀鳥調查已經符合當局要求,並且強調球場原先使用的石湖墟污水處理廠「再造水」供應充裕、足以填補工程帶來的地下水流失。

此外,環諮會前委員、綠色力量副主席文志森近日向傳媒表示,該委員會理應只是考慮報告環評內容是否滿足環境保護署《環境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的要求,其他資料僅能充當參考用途。然而環諮會環評小組7月會議紀錄顯示,即使環保署助理署長曾世榮會上確認顧問公司生態調查符合《技術備忘錄》與環評研究概要(ESB-318/2019),許多委員仍繼續徵引香港哥爾夫球會另行委聘進行的生態調查內容去質疑今次環評存在各種不足之處,而非指出報告本身是否或為何未達署方《技術備忘錄》以至其他文件或法例的要求,整體討論的方向也太傾斜於生態方面,沒怎樣兼顧文化遺產影響等其他範疇。

當然,這並不是說今次環評報告內容就沒其他值得商榷的地方。土拓署為球場項目發出的環評研究概要附件H列出生態影響評估要求,提到了應該檢視《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CE61/2007(CE))等相關項目的環評報告內容,而今次球場項目的生態影響評估,判斷水文破壞的部分似乎就是主要參考了該份報告,結果相關章節討論此一問題顯得簡短籠統,個別語句亦懷疑因轉述出現文法錯誤;特別在工地發生滲漏時通過隔沙井將地下水排入雨水渠一點,報告雖然表示可以參照水質影響評估部分,但是該章實際並無詳述此事。

環評報告顯示,粉嶺高球場南端有水松、土沉香等稀有植物,須要加強保育。

提高審議標準宜從制度着手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名環諮會前委員劉惠寧認為環評制度沿用多年未作修訂,並且針對今次球場環評指出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正好未有納入飛蛾作為調查物種,亦未有就雀鳥調查涵蓋時段給予清晰指引。環諮會環評小組在2020年底向當局提出過一系列對環評制度的檢討建議,其中也包括擴闊生態基線調查的物種數目至飛蛾、蝸牛等。其後前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21年《施政報告》裏提出會檢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安排,今年2月環境局、環保署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討論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程序事宜,到5月環保署又為此開展了公眾參與活動。

不過,政府當局至今連修例法案或其改動方向都未能清楚提出,至於《技術備忘錄》與《條例指南》等具體用來判斷環評及格與否的文件,它們需要如何修改更是未被真正提上議程。再考慮到近年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動修訂相關法例以配合減排及各種氣候行動,香港社會明明亦很早就出現了改革環評制度的呼聲,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效率實在不得不說是遠遠落後於人。如果當初港府能夠及時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與其他的相關規定,或許這次環評便能做足早晨時段雀鳥調查與凌晨飛蛾調查等缺失的部分,不會落得授人以柄而遭擱置暫緩的下場。

儘管如此,在既定法例、程序與指引得到正式修改以前,社會各界其實應該還是要尊重和遵守它們才對。就算現行環評機制存在什麼缺陷,審議報告程序切忌加上了一些超越機制要求的嚴格限制,並且需要對全部項目一視同仁採納客觀的共通標準,別因為個別項目用地的特殊環境、條件或背景而作出差別對待。若項目有環境影響以外因素需要考慮的話,那也不能越俎代庖將它們引進去此一過程之中,譬如規劃土地用途始終得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來決定,而《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亦老早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公眾利益而豁免任何工程項目遵守本條例的任何條文」,環評本身處理好環評的事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