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終極上訴】關雄生:未證許仕仁收款前後有別 定罪不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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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上任前後收取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他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和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成,今(5月9日) 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
關雄生的律師指出,許仕人收款是上任前的事,然而原審時無區分許上任前,及他上任後的表現有何分別,認為這令定他們的定罪不穩妥。

上訴人關雄生。(梁鵬威攝)

代表關雄生的英國御用大狀HUGO KEITH陳詞時強調,除了付款者外,許仕仁隱瞞所有人有關收款一事,而作出優待行為,許仕仁無疑真的出賣他忠誠,不過許仕仁是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只可以證明他收款這一刻的忠誠問題,而不是推斷他其後擔任政務司司長及之後的誠信及忠誠,控方必須證明許的實際上行為,亦要證明他蓄意作出公職人員失當行為。

Hugo Keith續說,無可否認公職人員在公職期間秘密收款,損害公眾利益,是邪惡行為,但絕不能忽略其實際的行為。

官:許當時位高權重

法官反問,若許當時運用了擔任政務司司長部份的權力,是否屬行為失當? Hugo Keith回應說,可能會是,不過首要界定許仕仁當時所享有公職權力,及須履行的責任,他如何運用其職位去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其不當行為的意圖。

律師指出,控方在舉證時將違反誠信、涉利益衝突「合理化」,卻沒有實質的指控,指明那一部份屬「邪惡」及「甜頭」等。根據岑國社一案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所列明的要求,控方只可指證許是沒有盡披露責任,而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律師:有否濫權須視乎其功能

法官追問,若許仕仁在位,可否指控許仕仁濫權?

HUGO KEITH表示,決定濫權指控必須先瞭解其功能,作為公職首長做出不當行為,有關作為是蓄意隱瞞,損害政府信心,但有可能巿民仍對政府有信心,只是對犯事者無信心。

他又強調,許收款時根本不在其位,無可能構成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可是原審時根本無區分許仕仁上任前後的分別,認為這令定罪不穩委。

串謀須證明同謀者有達成協議

至於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中「串謀」,Hugo Keith強調,必須同謀者意圖、是否達成協議,許仕仁有否作出蓄意失當行為,以及有關優待同謀者決定。

案情指,許仕仁被指在2005年上任政務司長前後,從新地高層收取850萬元及1,118萬元、免租金租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4名被告於2014年12月被高院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罪名成立,許被判監7年6個月、陳判監6年、郭和關各判監5年。四人中暫只有郭炳江獲保釋候上訴。

案件編號: FACC 12-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