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訪港】情緒平靜沒反抗下落孖葉 警拘示威者涉違《通例》

撰文:蔡靜心 洪琦琦 郭倩雯 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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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趙恩來、關振邦及梁國華等人,早上於尖沙嘴文化中心外展示「我要真普選」巨型橫額,其間被兩名便衣警員包圍,雙方爭執及拉扯一番後,其中一名便衣警員突由牛仔褲袋拿出委任證表露身分,先將趙恩來拘捕,其後關振邦及梁國華亦雙雙被鎖上手銬帶走。涉事警員未有於一開始出示委任證,而對方未有反抗的情況下使用手銬,做法或違反《警察通例》。

兩名便衣警與趙恩來等示威者爭執。(鄧栢良攝)

事件發生於早上9時許,據知三名社運人士涉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現時被扣留於尖沙咀警署。當時一行人被指進入了文化中心範圍,被職員以鐵馬驅趕,兩名便衣警上前與趙恩來等人爭執,當時未有出示委任證,雙方互相拉扯鐵馬後,其中一名便衣警員一邊拉著趙恩來左手,同時由牛仔褲袋拿出委任證表露身分:「𠵱家拉你。」關振邦即時質疑對方應一早出示委任證。

其中一名便衣警於拘捕趙恩來時,才出示委任證。(鄧栢良攝)

疑違例一:未先表明警察身份

根據《警察通例》第20章:「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雖然該便衣警於拉人(行使警察權力)時已出現委任證,惟先前雙方已經有接觸。2011年,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一名高級警司及一名總督察在麗港城帶走一名身穿印有「六四」字眼衣服的男子時,並無先出示警務人員委任證,故被認為「疏忽職守」,均需要接受口頭勸喻。

兩名警員用手銬反鎖關振邦雙手。(鄧栢良攝)

疑違例二:濫用手銬

此外,關振邦於拉扯其間瞓低並平躺於地上,曾表示「唔好掂我,我唔舒服。」惟兩名警員將他翻過身來,用手銬反鎖其雙手,令人質疑警員做法是否附合《警察通例》(《通例》)中使用武力的要求。《通例》的第29章《武力及槍械的使用》,為警員可使用的武力作出指引,不過,警方以防止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為理由,一直未有公開。不過,保安局過去在回答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曾指出,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在以下情況才可以使用手銬:包括(一)確保有可能逃走的人的安全,和受到控制;或(二)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包括被約制者,免受傷害。

使用「手鐐」等同使用武力,必須確定在合理及有根據的情況下使用「手鐐」,並且只有在較低程度的武力未能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2011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於立法會會議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務人員在有合理需要時,才會對被捕人士使用手鐐或膠索。合理需要可包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被捕人士可能逃走、須確保被捕人士安全和受到控制,或者須保護自己或其他人免受傷害。」
何謂較低程度的武力?於使用手銬之前,最少有兩級的控制層次。假如市民於在沒有使用言語抗拒情況下,對警員作出心理威嚇性之態度;或是口頭表達不服從,惡言對抗或威嚇,警員採用相應的控制層次為口頭勸喻或控制,包括設立鐵馬阻隔,發出口頭指令。而使用手銬已屬溫和拘押控制級別,以應付其行為阻礙警察執行職務,但程度未有危及任何人士的市民。

三名警員將關振邦制服。(鄧栢良攝)

王浩賢:警方濫權應交代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批評:「警方行為涉及濫用權利、濫用武力和程序上的權利。」他表示,香港市民在公眾地方有進行集會的權利。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出席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無需給予預先通知,加上趙和義工均在平地展示橫額,王直言看不到有安全問題要阻礙遊行。

王表示,市民在行使示威權時,警方應給予協助的態度,讓市民能安全,有效和和平地表達訴求。從警方對超恩來和其餘示威者的態度而言,包括跟從示威者、多次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有便衣警員挑釁示威者後始出示警員委任證、在示威者沒有反抗之下為其戴上手扣等行為。他舉例近日發生的示威事件中,多名示威者在沒有反抗下被帶上手扣更聲稱被警員或黑社會人士跟蹤、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佔領金紫荊後被扣查逾三十多小時、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遊行期間被人襲擊等,王認為警方有違指引。

他表示,警方於習近平訪港期間明顯執法更為嚴謹,懷疑警方收到指示,要嚴禁任何對中國或香港政府的示威行動。「香港集會同言論自由都應該受到高度保障。如果因為習近平訪港而有所不同,呢啲權利都會變得虛擬,因為警方可以隨意收緊(權利)。」王認為,警方和保安局日後需充分解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