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院醫療事故延報 檢討報告:醫護或憂後果 難搞清呈報分類

撰文:陳自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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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女病人鄧桂思在聯合醫院求醫卻未獲處方抗病毒藥物,最終因急性肝衰竭需兩度換肝,至今日情況仍然危殆。事件亦揭發有醫生延誤通報。
醫管局就醫療事故呈報問題,成立專責檢討小組。成員馮載祥指出,檢討結果發現,醫護人員未可在規定的24小時內通報,原因或包括員工擔心因事故承擔責任,或有人員不確定事件需否通報,因而未有及早通報。不過,檢討報告未交代具體改善建議。
社區組織協會表示,適當的罰則或有助防止醫護人員知情不報。

馮載祥指,因通報機制的精神為「積極」,故目前不會加入處罰因素。(林若勤攝)

醫管局「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檢討小組」今日(4日)交代檢討報告及建議。報告列出6大範疇及8大建議,但尚未提及詳細安排。小組成員劉少懷指,有關措施最快在3至4個月內實行,惟無說明是什麼措施。報告指出,院方遲通報,其一原因可能是有員工擔心要為事故承擔責任和後果。報告建議減輕員工對調查引致法律後果的擔憂,但至於如何實行,報告則未交代。

同事或對搞清事故分類存障礙
另一遲通報原因,或是難以就事故分類。現時「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呈報類別分9大項。檢討小組另一成員劉少懷醫生指,有些醫療事件較複雜,「需要時間去查清楚」,「同事可能亦對事件屬哪類別有障礙」。建議當局總結過往同事呈報的經驗,傳授予其他同事。

醫院管理局現時設有「醫療風險警示」和「重要風險事件」通報機制,所有公立醫院必須在24小時內透過匯報系統向醫管局總辦事處呈報。鄧桂思事件屬於「重要風險事件」,但院方足足較規定遲了2周,才將事件通報總部。

雖然醫管局要求「必須」通報,但實際是不通報亦無後果、無罰則。對於會否考慮加罰則,提高阻嚇力,馮載祥指不會加罰則,「因通報機制的精神是積極的,目的讓前線人員汲取及分享經驗」。

另外,報告提到,當事故發生後,醫院向病人家屬交代事件欠妥善,建議醫護可在尊重病人私隱的前提下,向病人及病人家屬坦誠交代,並訂立機構政策。

醫管局專責小組主席葉健雄(中)、成員劉少懷(左),及成員馮載祥(右)交代檢討報告的結果及建議。(林若勤攝)

適當罰則 或防止醫護知情不報
社區組織協會指,鄧桂思事件反映嚴重醫療事故的定義模糊,建議醫管局應具體列明過去案例作前線公立醫院參考,盡量減少灰色地帶。

社協又指,過去10年,公立醫院共約有2成個案延遲向醫管局呈報,認為可能由於醫護人員對通報機制認知不足、對嚴重醫療事故理解有差異,及前線醫護人員及管理層存心隱瞞所致。社協強調,適當的罰則或有助防止醫護人員知情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