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偵查】申訴報告霸官地村屋曝光 全屋削剩半 地主月底全清拆

撰文:陳信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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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昨日(12日)揭發,有新界農地地主非法霸佔官地逾20年,甚至在官地上僭建村屋。公署炮轟負責跟進個案的地政總署「行事散漫」,延誤執法。
《香港01》按申訴報告所述,找到位於元朗崇山新村的涉事村屋。記者直擊發現,地主今年6月為退還官地,已將村屋削半並以鋼枝支撐,從側面看,尤如港版「大三巴牌坊」;村屋背面僅以帆布和木板遮蓋,每逢打風落雨就全屋滲水。
地主夫婦承認有霸佔官地,曾與地政總署爭辯地界,亦曾申請租用該處官地及重建村屋,但均被當局一一拒絕。他們對強硬執法感無奈,指本月底前會清拆餘下村屋,「唯有拆完搭帳篷繼續住!」

涉事農地和村屋位於元朗崇山新村,地主為退還所霸佔的官地,今年6月將村屋削半,但僭建的天台簷蓬、露台和門廊仍未清拆。(黃永俊攝)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投訴,指新界鄉郊某幅私人土地業權人,將毗連的政府土地圍封,妨礙村民出入,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涉事土地業權人早於1994年,獲分區地政處發出「豁免書」,批准興建一間兩層高、面積共400方呎的村屋,但規定只有前地主可以入住,當地皮轉手時,該批准會自動失效,即村屋會變得不合法。

但自1995年開始,該幅土地上出現多項違規,包括村屋橫跨在私人農地與政府土地之上,亦超出「豁免書」所限的高度,並加建圍欄霸佔了官地,而村屋亦僭建了露台和天台簷篷。有關土地的業權人更違反「豁免書」所限,將農地兩度轉手,售予他人。現時的地主是在2005年2月購入農地,至今已持有業權逾12年。

地主早前拆走原有的圍牆和鋼閘,並重新在私人農地邊界豎立鐵絲網,而鋼閘則改為與鐵絲網相連。(黃永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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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屋削半 僅剩「大三巴」

《香港01》按申訴報告披露的資料,再經翻查、核對,找到位於元朗崇山新村的涉事農地及村屋,而該農地和村屋的業主與丈夫同時擁有村屋旁邊另一幅逾15,000呎的農地。

記者前往被指霸佔官地的村屋察看,發現整幢村屋被「削走一半」,座落在官地上的半邊村屋已拆卸,原來的客廳、房間變成「開放式」設計,從屋外可看到客廳的內籠,要以木板和帆布圍封遮擋,而工程或已影響村屋結構,餘下的半邊村屋需以鋼枝和竹棚鞏固和支撐,從側面看,尤如澳門的大三巴牌坊。

陳兆楠今年6月僱用工人削走座落在官地上的半邊村屋,一半客廳、廁所和連接一樓和二樓的樓梯均被削去,而村屋需以鋼枝和竹棚支撐和鞏固。(黃永俊攝)

明知霸官地仍購買 地主夫婦:前業主話無人會理

記者在村屋旁的農場,找到涉事農地的地主林月娣,記者道明來意後,她召回在附近工作的丈夫陳兆楠,一同回應記者查詢。林月娣透露,她在2005年前已與家人住在村屋,並在屋旁租地耕田,村屋本有8人同住,包括她們夫婦2人、3名兒子、2名老人家和1名僱用的農工。她指為退還官地,已於今年6月拆卸了半邊村屋,現時村屋每逢打風落雨都會滲水,難以居住,「連廁所都鏟走咗,唔通要周圍去廁所?」,因此部分家人已遷至同村其他親戚的家中暫住。

陳兆楠向記者指,農地的上一手業主乃妻子的親戚,「買地時都知(農地有霸佔官地及農地有轉讓限制),但(上手)業主話無人會理,所以先買。」他續指,一直與地政總署商討霸佔官地的問題,「政府劃嘅地界根本唔清晰!我搵測量師重新測繪,但政府唔受理」,他稱試過改為向政府申請租用有關官地,又申請過重建村屋,惟當局一一拒絕。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地政署行事散漫。(陳宇軒攝)

「豁免書」早年已失效 地政勒令拆卸餘下半邊村屋 

由於涉事的私人農地早年轉讓時,已違反「豁免書」的條款,地政總署早於2004年已取消該份「豁免書」,換言之,村屋已屬違規構築物。申訴報告透露,地政總署行動組今年7月已根據「重收土地條文」向林月娣發出警告信,飭令在28天內清除事涉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故即使陳氏夫婦已把村屋削半,仍需將餘下半邊村屋拆卸。

對於地政總署揚言收回土地,陳兆楠非常不滿,他認為署方早年明知村屋有問題,一直延緩執法,直至上年年尾才突然變得嚴厲,令他們大失預算,他指為了保住土地,將於本月內拆卸餘下的半邊村屋,「我哋邊有得同政府鬥,佢(地政總署)話拆就拆啦,拆完屋我搭返個帳篷住囉,唔係可以點?」

地署曾晤地主解釋地界測繪 拒絕重建因農地不具有關權益

陳兆楠昨日並向記者展示多封與地政總署往來的信件,其中,地政總署的回信顯示,署方曾派員與陳氏夫婦會面,向二人釐清涉事地界測繪的問題。至於他們就租用官地提出的申請,地政總署指不接納把違例構築物規範化的申請,故予以拒絕。此外,署方指根據地段記錄,涉事私人農地屬舊批約農地,並不具備可興建屋宇的權益,因此拒絕其重建村屋的申請。

不過,地政總署昨回覆傳媒指,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署方已成功作出檢控。上月法庭已作出裁决,佔用人亦已自行清拆位於政府土地部份的構築物。就農地上的構築物,署方已於今年7月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飭令業權人於28天內糾正違規情況。由於警告信限期屆滿後違規情況仍未糾正,署方獲得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法律意見後,會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重收有關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