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被DQ議員薪津 連建制派周浩鼎都「唔撐」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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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管會決定追討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等4名被DQ議員的薪津,涉及款項過千萬。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4名前議員可依「基於不當得益而作的歸還索償」以及「按服務計酬方式」的法律概念作為抗辯;另外,屬建制陣營,本身亦是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亦認為行管會如果透過法律途徑追討薪津有機會敗訴。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日前宣布,行管會將向4位被DQ議員追討薪津。(李澤彤攝/資料圖片)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27日)宣布,行管會將去信4位前議員追討薪津,並稱行管會在作出決定前有徵詢法律意見。

張達明今日在Facebook撰文質疑行管會的法理依據,並提出「基於不當得益而作的歸還索償」及「按服務計酬方式」的法律概念。

他解釋,若甲方因為對法律或事實錯誤的理解,而將一筆款項給予乙方,儘管當時雙方都認為乙方有權收取該款項,「但若事後證實乙方在法律上是沒有權收取,甲方便可以基於乙方收到的是「不當得益」 (Unjust Enrichment)而要求歸還索償。」

但在上述情況下,甲方須先證明乙方繼續保留該款項的行徑,在法律上是被視為不公正或不當 (unjust),而即使滿足這條件,乙方仍可以用「已經因此改變位置」 (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作為抗辯理由,「簡單來說,若乙方因為收取款項後改變了他的位置,例如當乙方真誠相信他是合法得到該款項, 因為有了這收入,便將款項捐了給慈善機構或者聘用了一些人或服務,在這情況下,若果容許甲方追討有關款項便會造成不公,因此法律便接納這是一項有效的抗辯,甲方因而在法律上無權追討有關款項。」

套用在今次情況,他指雖然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徹底改變了遊戲規則,「但當時各方都認為有關被取消資格的議員已經作了有效的宣誓並開始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故此有權領取立法會議員的薪酬津貼,」他認為在這段時間,有關薪酬津貼並非用得不當,「他們將津貼用於聘請議員助理及其他立法會事務上,亦因為要履行議員職責而沒有尋找其他工作。」因此他們可以引用「改變位置」作為抗辯理由。 張達明認為,他們唯一需要歸還的,是那些預先向對方支付,但已沒有使用的津貼款項。

至於另一點「按服務計酬方式」,就是他們在這段期間向立法會及政府提供了服務,而立法會及政府亦因此受益,「即使相互之間沒有合約關係,也可以基於『按服務計酬方式』 (quantum meruit)得到酬勞,以抵銷立法會行管會要求他們退還的薪酬。

張達明認為,立法會行管會不應該向被DQ議員追討全數薪酬津貼,原因並不是要行使酌情權,而是要認識及尊重法律。(資料圖片)

至於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太「撐」行管會決定,「如果他完全付出的過程沒有報酬,可能在我們法律上來說不是很說得通。」他認為若行管會堅持追討4人從首日上班到被DQ期間的所有薪金,上到法庭可能「有困難」,「可能行管會會面對輸的風險。」

屬建制陣營的周浩鼎坦言,若行管會從法律途徑追討薪津,有敗訴的風險。(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