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獨家】房協推富戶政策 新租戶入息資產超額或須交回公屋 

撰文:黃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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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約3萬個出租公屋單位的香港房屋協會,將會步房委會後塵,推行30年前己實施的「富戶政策」,透過加入新租約條款,要求經濟條件較佳租戶繳交更多租金,甚至要遷出公屋單位。
據了解,房協擬訂定若干準則,當房協公屋住戶住滿一定年期後,需要提交家庭入息和資產等資料,超出若干水平便要交額外租金,超出水平更高者可能需要交回單位,但房協暫未訂出有關限額水平,以及須遷出單位的終極方案,包括是否擁有住宅物業者便須遷出。而有關政策安排亦只限在新簽訂的租約單位實施,現有租戶未會受到影響。
消息指,房協最快今日(7日)公布有關政策調整安排,而運輸及房屋局亦已同意推行有關計劃,意味著全港出租公屋住戶,日後都會受到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影響,住戶經濟環境改善後須遷離單位,昔日公屋「住一世」及「世襲繼承」等情況,恐怕難再出現。

圓筒設計的勵德邨(黃永俊攝)

富戶政策自1987年起實施,但30年來房協並無跟隨房委會推行,過去主要解釋是因房協並無沒有相關房屋條例,賦予權力房協去調查住戶入息,難以採取其他措施,故主要倚靠住戶自行遷出單位。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於2015年初發表報告,狠批房協沒有制訂「富戶政策」,違反出租單位政策的原意,對有真正需要的人不公平。公署批評,房協不實施富戶政策,這與房協提供公屋予低收入及資產家庭的宗旨難以配合。

公署更指,房協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如加入適當租約條款,以限制富戶或擁有物業的租戶無了期租住單位,引致現時房協租戶擁有私人物 業或龐大資產,亦沒有違反租約條款,房協只能「勸諭」有關租戶騰空單位,力度明顯不足。

臨海而建的房協公屋迎海樓,採歐陸設計風格,外型甚搶眼。(房協圖片)

房委前年底收緊政策   有樓者須遷出

房委會2016年12月通過收緊公屋富戶政策,公屋住戶的入息或資產若超出入息限額5倍或100倍,或在港擁有住宅物業,均要遷出單位。

過去公屋住戶的入息及資產,若同時超出公屋入息限額3倍及84倍,才須遷離單位;但在去年10月生效的新富戶政策,公屋住戶入息若超出入息限額5倍,或資產超出入息限額100倍,都要遷出單位;而住戶在港若擁有住宅物業,亦須一定要遷出。

房協跟房委現有安排

此外,若公屋住戶入息超出入息限額2至3倍之間,便須繳交1.5倍租金(另加差餉);若是3至5倍之間則交2倍租金(另加差餉)。

據悉,房協雖然會跟隨房委會實施富戶政策,但是否「照單全收」、完全跟從房委會整套安排去做,原本未有定論。至於入息和資產限額倍數多寡;徵收多少倍額外租金;會否是超出入息、資產限額或在港擁有物業3項關卡其中一項,便需於12個月內遷離單位等,消息指暫時無具體方案,一切有待房協再研究後才決定,而房協及後正式宣布,其富戶政策會跟隨房委會做法。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曾開會通過兩項無約束力動議,包括反對公屋加租。(資料圖片)

15年前研推行不果

房協曾於2002年一度研究推行富戶政策的可行性,惟最因當時沒有法定權力,去審查住戶的家庭收入及其他因素等,故未有推行。

當年公署亦批評,運房局並無機制監察房協公屋的運作,也沒有任何有關監管房協提供公屋的文件,公署認為政府既以優惠條款撥地予房協興建公屋,政策目的是讓房協實踐為低收入或資產家庭提供廉價居所的宗旨,以配合政府在房屋方面的施政方針,當局有責任令批予房協的土地用得其所,當時已責成政府要與房協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