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張達明批「項莊舞劍」 旨在閹割港法院違憲審查權

撰文:黃靜薇 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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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表決通過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引起本港法律界對法理基礎的爭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社交網站撰文回應事件,形容一地兩檢安排是「項莊舞劍」,真正目的是閹割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人大表決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資料圖片)

張達明在社交網站Facebook撰文,回應人大常委早前表決通過「一地兩檢」的安排,他強調《基本法》的條文適用整個香港,若立法會通過法例,將香港區域範圍內的「內地口岸區」及行駛中的列車在法律上視為香港的區域範圍以外,必定違反《基本法》而被香港法庭裁定為無效。

張達明憂慮一地兩檢的安排是「項莊舞劍」,為日後推行23條立法鋪路。(資料圖片)

他引述2001年「莊豐源案」的終審法院判詞指,香港法庭「有責任在常委會沒有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的情況下,按照普通法來處理法律釋義」;續指人大常委就「一地兩檢」所作的《決定》,只能代表人大常委會的一種意見,對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另類「三步走」  徹底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

張達明稱中央及港府均清楚知道,即使人大作出《決定》,亦不能阻止香港法庭行使違憲審查權,推翻「三步走」所制定的本地立法。

不過,他認為根據「精心安排的劇本設計」,日後完成本地立法後,將出現「閹割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另類「三步走」程序:首先,按照《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港府將通過《決定》確認這項本地立法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合法合憲;其後,若有人提請司法覆核,為了高鐵可如期通車,人大常委會將主動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作出釋法。最後,香港法院基於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具法律約束性釋法內容,最後裁定香港政府勝訴,確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第17條行使立法監督權的法律地位,是《基本法》設計的一部分。

他認為完成另類「三步走」的程序後,日後可以徹底落實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亦為下一步《基本法》23條立法掃除法律阻礙。他對此「不得不感到極度憂慮」,希望當本港法治受衝擊時,香港人「不會無恥地奉承、無知地擁抱、無奈地接受、無望地放棄」,而是毋畏毋懼緊守崗位及堅持信念,繼續捍衛法治。」

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出爐,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享全面執法權。方案須經人大常委會批准及經本地立法實施。(盧翊銘攝)

張達明今早(2日)又接受電台節目電話訪問指,指目前趨勢的確令人憂慮,指數年前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提出的「新思維」,即人大常委會對港有立法監督權,雖然張曉明未有再詳述,但其實不妥。張達明指,本港修改法例,只須向人大常委會「備案」,而非被「監督」。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回應人大通過「一地兩檢」時,分別承認普通法下,人大有關決定對香港法庭無約束力,前者更指因此需要「三步走」作為法律基礎,張達明認為,種種牽引下,令人質疑作為人權保障的《基本法》,香港有「違憲審查權」,於無獨立司法的中國而言是阻力,因為中央不能指使香港法官判決,所以一地兩檢的立法程序是要做到閹割違憲審查權的效果。